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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昌发布《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的通告(代拟稿)》。全文如下: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的通告(代拟稿)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工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燃气、电网与通信管道(沟)工程、拆除工程和土方平整、建筑垃圾、渣土消纳作业。
二、工程建设单位对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施施工总承包制的,建设单位督促总承包单位全面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督促其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未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供并将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暂时不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三、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学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明确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的防尘降尘措施配置和作业班组、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分工,确保所需费用投入,配备扬尘防治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台账。
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
(一)工地围挡:房建装修站点及市政设施维护及抢修作业施工等点型工程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全封闭围挡,市政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应当根据施工安排分段设置硬质连续全封闭围挡,相关高度、材质要求应符合《南昌市施工围挡设置图集及维护管理标准(试行)》要求。受现场环境限制,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现场值守。
(二)场地硬化: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临时便道)、物料堆场、材料加工区的场坪进行硬化,并派专人及时对路面、场坪洒水、清扫、保洁,确保道路不积尘。
(三)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围挡应当安装连续喷淋降尘系统,作业期间(雨雪天除外)保持开启;对土石方作业、道路破碎和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点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定点降尘措施,对摊铺、碾压、铣刨、切割、喷涂等易扬尘作业应当采取湿法作业;使用散装物料或装卸建筑垃圾应当密闭输送或者在作业点位采用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止凌空抛掷。
(四)物料裸土覆盖:施工现场应当对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对其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临时绿化。
(五)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高压水枪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定期清理避免堵塞。应设置冲洗平台的,需满足出场车辆外围尺寸要求,并根据施工场地变化及时调整设置,不得随意拆除。驶出车辆冲洗水压、冲水量、冲水时间等应满足冲洗效果要求,防止挟带渣土污泥上路。
(六)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严密覆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的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熬制沥青,城区内的工地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建立监理巡查工作记录台账,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运输单位对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工程车辆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搅拌车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负主体责任,负责所属运输车辆的密闭、遮盖措施的安装和使用,确保车辆尾气排放达标;对车辆车身、车轮进行严格冲洗,严禁带泥上路;车辆载物不得超高、超载,防止物料遗洒、飘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应当取得准运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倾倒到指定的地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运输扬尘污染负责;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其施工单位对运输扬尘污染负责,拒不配合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对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七、任何工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因厂内工程施工、生产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工信主管部门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实施监督检查;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和公路运输、港口堆场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储备土地裸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区内园林绿化、道路桥涵、隧道通道、公园广场、道路挖掘、排水排污、管道燃气等工程建设、维护施工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散装物料运输泄漏、遗撒路面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遗洒物料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工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擅自施工的工地,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有关部门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扬尘违法违规行为,但本部门无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移送线索、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反馈至移送线索、举报投诉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节依法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移交有关监管履职问题。
十一、工程运输车、搅拌车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依法处罚的,由公安交管、城管、工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有关违法记录纳入所属单位、个人、车辆文明交通分色分级管理。
十二、相关建设、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建筑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依法处罚,或者因工程施工进行的道路运输造成路面污染被依法处罚的,有关部门向建筑主管部门提供违法处罚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违法记录纳入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对失信违法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三、工程项目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停工处罚一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该项目申报省、市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
经责令停工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由建设、工信主管部门通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停止供应该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暂停该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直至完成整改。
十四、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工程承建单位跨省施工的,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抄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
(一)十二个月内,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累计停工处罚三次的;
(二)十二个月内,同一单位在市区内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累计停工处罚项目达三个(次)的;
(三)三个月内,同一单位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被行政处罚达三次的;
十五、工程项目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三个月内被停工处罚达二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处罚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严格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停新办房屋预售许可证三至六个月,由自然资源部门限制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竞买三至六个月;
(二)建设单位系市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投融资平台的,限制该项目及责任单位所有项目的手续办理,将处罚情况通报至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曝光违法工程及相关参建单位违法行为。
十六、监察机关在查处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问题时,认为有关监管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十七、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污染线索,导致污染问题复发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十九、本通告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1 年11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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