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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12-03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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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深入打好青山保卫战

(二十三)巩固提升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全面保护天然林,实施长白山森林生态保育工程,培育后备资源 425 万亩、抚育中幼龄林 1000 万亩。开展长白山三江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升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湿地景观连通性。推动长白山泥碳地保护与修复,改善破损生态系统质量。加强东部长白山水源涵养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江河源头区涵养林建设工程,建立江河沿岸植被防护体系,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健全长白山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落实长白山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建设长白山“空天地”一体生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

(二十四)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让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实施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加快建设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东辽河流域治理造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启动林草湿生态连通工程。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持续开展长白山林地清收,建设东北东部林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加快推进辽源、通化、白山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二十五)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持续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生境恢复,重点突出中华秋沙鸭等旗舰物种保护,加强对长白山、查干湖等重点区位的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工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到 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率达到 95%以上。

(二十六)完善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逐步建立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各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 2025 年,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6.75%。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深入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稳妥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居民、耕地、矿权有序退出。

六、加强源头防控和综合治理,深入打好黑土地保卫战

(二十七)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探索建立东部固土保肥、中部提质增肥、西部改良培肥等技术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保护性耕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黑土粮仓”科技会战,建设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农膜回收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深入总结推广“梨树模式”,支持四平黑土地保护示范区建设。提升农田生态功能,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吉林西部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实施盐碱地改良治理。强化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和侵蚀沟专项治理工程。到 2025 年,保护性耕作面积达到 4000万亩,占适宜区域耕地面积 70%左右,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 1300 平方公里。

(二十八)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重点整治范围内全部建成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处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建设。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村庄清扫保洁力度,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到 2025 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全覆盖。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到“十四五”末期,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 43%。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转化还田。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生产重点地区实施养殖尾水处理项目。到 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

(二十九)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着力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深入开展有色、电镀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建设一批区域性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与追溯制度。

(三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将污染地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用途变更前风险评估,从严管控制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经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名录内污染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2025 年前,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加强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安全生产监管,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十一)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到 2025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强化塑料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发泡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一次性塑料吸管等禁限要求。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到 2025 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

(三十二)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与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推动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收运范围内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收运,推动偏远地区补齐医疗废物收集短板。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疫情、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三)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按照国家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各项重点管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充分运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结论,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七、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完整性,深入打好草原湿地保卫战

(三十五)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全面落实草原保护制度,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征占用总额控制和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力度,在我省西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修复,选择重点修复区域进行集中修复治理。稳步推进白城、松原等地区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实施草原围栏、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人工草地建设等项目,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物量,维护草原生物多样性、群落均匀性,对生态严重退化的地区实行封禁管理。推进西部地区草原国家自然公园项目建设,集中连片草原建设草原自然公园,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草原文化,开展生态旅游。加大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力度。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到 2025 年,完成退化草原修复 107 万亩。

(三十六)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科学确定湿地总量管控目标,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强化湿地保护制度建设,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定期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指导各地动态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湿地公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坚持“人工措施为辅、自然恢复为主”原则,在西部以松嫩平原珍稀水鸟栖息地、草本沼泽湿地为重点,东部以长白山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湿地为重点,完善界桩围栏、宣教警示标牌、保护站点等基础设施,修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提高固碳释氧能力,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加快推进实施西部“河湖连通”工程,强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确保重要湿地和河湖生态用水。实施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快湿地综合治理。常态化推进湿地监测工作。到 2025 年,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 30 处,新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2 处以上。

八、不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三十七)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紧盯“一废一品一库”、化工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强化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企业应急防范体系,加强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探索开展流域应急处置工程建设,在合适区域通过采取建设污水事故收集截流设施等工程措施,减缓事故状态下污水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高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

(三十八)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扎实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处置。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做好备勤和自动站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废旧放射源收贮率持续达到 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九、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九)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制修订《吉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快推动节能评估审查、城市供水和排水、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地方性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推动企业全面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状况等信息公开,推动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法定义务,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十)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绿色产业实行差别化授信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健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环保行业用电的支持力度。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流、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和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

(四十一)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构建政府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资金保障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运用 PPP模式、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破解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短缺问题。

(四十二)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开展差别化精准提标。分类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四十三)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行为。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以环保激励政策为主的正面清单、以环保约束政策为主的负面清单等分类管理制度。

(四十四)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监测站网布局,增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监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用数据支撑环境形势综合研判、环境风险预测预警、重点工作会商评估,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

(四十五)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创新,加大对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防控治理、污水和污泥处理与高效循环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力度。谋划实施绿色低碳领域重大科研专项,聚焦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农业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项目,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绿色技术。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绿色技术领域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

十、强化组织实施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省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强化决策指挥、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职能。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各地各部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地方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党政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

(四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全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十八)强化监督考核。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重点,依法依规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不落实、攻坚战目标任务未完成、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创新宣传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厚植全社会绿色发展意识。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曝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把保护生态、珍惜资源、爱护环境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为加快建设生态强省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作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五十)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和使用。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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