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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
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现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28日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 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 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 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中央预 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 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 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 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 划明确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 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 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 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除外)。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 复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 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 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
第七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 达。根据不同气候区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 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 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 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 人工造乔木林,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700 元/亩、800 元/ 亩、900 元/亩、900 元/亩;人工造灌木林,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为 300 元/亩、350 元/亩、400 元/亩、400 元/亩;退化林修 复,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550 元/亩、600 元/亩、650 元/ 亩、650 元/亩;封山(沙)育林 100 元/亩、飞播造林 160 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 地、人工种草,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300 元/亩、300 元/ 亩、350 元/亩、350 元/亩;围栏封育 18 元/米、飞播种草 50 元/ 亩、草原改良 90 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 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 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内 容,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比例为 100%,其他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持标准为:工程固沙,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450 元/亩、 500 元/亩、550 元/亩、550 元/亩;京津风沙源区、岩溶石漠化区 等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 5 万元/处。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 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 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 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 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 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 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 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 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 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 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 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 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 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列入《“双重”规划》、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 相关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项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初步设计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根据核准项目 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 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五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 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 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 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 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 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 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 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 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 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 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 部门要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 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国家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任 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方上报的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 后,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单位项目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 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 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 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 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 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等单 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 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 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长期效 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 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 民)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 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 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 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 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 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 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自分解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 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央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项目法人于每月 5 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 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 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审核中央单位项目、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四)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对重点区域生 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 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做出 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 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 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 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逾期未分解、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 慢、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省(区、市),将根据情况调减 该省(区、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 省(区、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申 报、计划下达(调整)、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 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森 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区域 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 规〔2019〕2028 号)同时废止。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 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 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 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 目。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 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重”规 划》)、《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 2035 年)》(以下简称《支撑体系规划》)、《国家公园等自然 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规划》)中的 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 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 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防沙治沙示范、国 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 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 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 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 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 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
(一)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 中森林防灭火项目西部地区(含按西部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 点国有林区)、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其他 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6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 内投资定额支持 30 万元/公里。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 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等 项目比例为 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 90%;木材 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 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 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五)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 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 建改造 35 万元/个、加固改造 25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重点省份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0 万元/个、加固 改造 20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六)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 行。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 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 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 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 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 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列入《“双重”规划》《支撑体系规划》《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 植物规划》、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 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 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 省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 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保 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项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初步设计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三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 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 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 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 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 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 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 资或投资补助)。
第十六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 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 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 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 部门要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 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给国 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任 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方上报的 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 标。
第十九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单位项目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 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 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 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 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 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等单 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 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 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 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 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 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央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项目法人于每月 5 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 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 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审核中央单位项目、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四)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对生态保护和 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 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做出 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 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 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 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逾期未分解、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 慢、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省(区、市),将根据情况调减 该省(区、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 省(区、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申 报、计划下达(调整)、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 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生 态保护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 〔2019〕20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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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202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浙江省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确保地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低于2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高于92%,省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高于94%;强化塑料污染治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平,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列为五个重点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包含修复后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优先权,修复后作为国有农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和方向。该部分确定了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和生态产业融合发展5个领域和方向,使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更加灵活、方向更加明确。新疆维
生态环境部8月6日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等3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内容包含“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详情如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重点推进110余个海湾建设美丽海湾,探索推进厦门市等7个城市全域建设美丽海湾,推动美丽海湾建设扩面、提质、增效。制定印发《方案》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的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重庆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出全力谋深做实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有形载体和有效抓手,奋力谱写美丽重庆建设新篇章。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准确把握实现“双碳
2023年11月20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执董会批准了湖北黄冈大别山生态保护和近零碳绿色发展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3.89亿欧元,其中亚行提供约1.90亿欧元(2亿美元)主权贷款,国内配套资金约1.99亿欧元。亚行贷款期限25年,含6年宽限期。项目旨在改善大别山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生计机会和气候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将“嘉兴南北湖未来城EOD项目”推送给国开行等十大金融机构,标志着该项目已成功纳入国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库,步入融资及建设等实质性推进阶段。这是嘉兴市首个EOD项目,也是浙江省首个以地市级名义申报入库的EOD项目。来了解项目吧~南北湖未来城EOD项目投资
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6月2日印发《贵港市202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设定完善目标责任体系与生态制度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系统保护等目标,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步伐。贵港市202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5月30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这是四川省首次出台市场化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快美丽四川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参与机制、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规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月24日,重庆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发布重庆市梁平区“国际湿地城市”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显示,项目拟中选人为重庆新梁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国际湿地城市”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EOD项目包含:1、生态环境治理公益类项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月3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广东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遵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体现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原真性,细化落实国家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聚焦广东省生态安全屏
12月12日,海南五指山市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研获批。为进一步解决五指山市农村电网薄弱环节,满足农村地区用户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降低农村电网损耗,改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2024年11月,我委批复了五指山市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
12月12日,海南白沙县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研获批。为进一步解决白沙县农村电网薄弱环节,满足农村地区用户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降低农村电网损耗,改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2024年11月,我委批复了白沙县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行
12月12日,海南屯昌县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研获批。为进一步解决屯昌县农村电网薄弱环节,满足农村地区用户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降低农村电网损耗,改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2024年11月,我委批复了屯昌县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行
12月12日,海南保亭县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研获批。为进一步解决保亭县农村电网薄弱环节,满足农村地区用户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降低农村电网损耗,改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2024年11月,我委批复了保亭县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可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示拟上报国家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其中节能降碳专项项目26项,污染治理专项项目148项。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拟上报国家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编报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
10月17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遴选海南省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2021-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余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机构的公告。本次评估的两类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19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2379.8万元,项目涉及我省14个市县。其中,海南省农村电网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示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淮河流域沱湖(五河县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共20个项目入选。关于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的公示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拟申报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广东省污染治理专项和节能降碳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备选项目的公示,中建四局发展(广州天河)有限公司+中建四局金融城东区AT091429地块项目等134个项目入选。关于广东省污染治理专项和节能降碳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备选项目的公示现将污染治理专项和节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浙江省申请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公示,长兴宸兴环境有限公司长兴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一期)等104个项目入选。关于浙江省申请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公示根据《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
加快补齐青海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提升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能力,是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全面贯彻国家部署安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盯重点支持领域,准确把握资金投向,精心做好项目筛选,结合我省实际及建设需求谋划储备了一批污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云南省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有关专项规划部署,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促进国土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下达云南省生态保护修复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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