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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
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现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28日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 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 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 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中央预 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 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 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 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 划明确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 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 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 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除外)。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 复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 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 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
第七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 达。根据不同气候区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 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 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 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 人工造乔木林,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700 元/亩、800 元/ 亩、900 元/亩、900 元/亩;人工造灌木林,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为 300 元/亩、350 元/亩、400 元/亩、400 元/亩;退化林修 复,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550 元/亩、600 元/亩、650 元/ 亩、650 元/亩;封山(沙)育林 100 元/亩、飞播造林 160 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 地、人工种草,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300 元/亩、300 元/ 亩、350 元/亩、350 元/亩;围栏封育 18 元/米、飞播种草 50 元/ 亩、草原改良 90 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 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 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内 容,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比例为 100%,其他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持标准为:工程固沙,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450 元/亩、 500 元/亩、550 元/亩、550 元/亩;京津风沙源区、岩溶石漠化区 等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 5 万元/处。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 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 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 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 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 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 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 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 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 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 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 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 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 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列入《“双重”规划》、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 相关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项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初步设计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根据核准项目 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 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五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 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 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 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 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 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 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 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 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 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 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 部门要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 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国家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任 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方上报的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 后,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单位项目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 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 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 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 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 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等单 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 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 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长期效 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 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 民)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 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 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 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 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 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 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自分解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 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央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项目法人于每月 5 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 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 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审核中央单位项目、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四)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对重点区域生 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 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做出 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 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 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 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逾期未分解、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 慢、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省(区、市),将根据情况调减 该省(区、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 省(区、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申 报、计划下达(调整)、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 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森 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区域 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 规〔2019〕2028 号)同时废止。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 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 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 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 目。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 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重”规 划》)、《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 2035 年)》(以下简称《支撑体系规划》)、《国家公园等自然 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规划》)中的 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 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 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防沙治沙示范、国 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 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 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 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 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 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
(一)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 中森林防灭火项目西部地区(含按西部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 点国有林区)、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其他 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6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 内投资定额支持 30 万元/公里。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 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等 项目比例为 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 90%;木材 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 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 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五)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 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 建改造 35 万元/个、加固改造 25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重点省份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0 万元/个、加固 改造 20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六)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 行。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 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 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 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 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 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列入《“双重”规划》《支撑体系规划》《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 植物规划》、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 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 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 省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 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保 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项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初步设计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三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 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 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 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地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 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 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 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 资或投资补助)。
第十六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 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 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 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 部门要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 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给国 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任 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方上报的 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 标。
第十九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单位项目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 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 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 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 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 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等单 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 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 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 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 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 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 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央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项目法人于每月 5 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 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 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审核中央单位项目、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四)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对生态保护和 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 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做出 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 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 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 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逾期未分解、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 慢、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省(区、市),将根据情况调减 该省(区、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 省(区、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申 报、计划下达(调整)、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 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生 态保护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 〔2019〕20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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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新疆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党委第十师北屯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师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加快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立足师市资源禀赋,加快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光伏、风电等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落实新能源建设利用和就地消纳机制,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推动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这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打破了新能源长期依赖政府定价的局面,标志着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时代的开启,其上网电价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这为新能源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环字〔2025〕1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现将《
3月2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力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渤中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建设,扎实推进渤中海上风电G场址、国华HG14海上光伏1000MW、辉阳渔光互补、通威渔光一体(二期)等重点项目,力争新增
2025年的春天,一场盛会如约而至,3月初,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2025年不仅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同时也是“十五五”规划开启新篇的重要节点,五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社会民生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光伏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
2025年3月5日,李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2024年我国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缩减”。2025年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沙戈荒”新能源基地。春意渐浓的南疆大地上,中广核万亩治沙项目正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云南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黄春球、李青霖、熊文兰等代表先后发言,李强不时插话,与大家交流讨论。在听取代表发言后,李强说,过去一年,我国发展历程很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奋
2025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一年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缩减”。推动
202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能源电力行业需要关注的要点如下:2024年成绩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我国发展历程很不平凡。“进”的步伐坚实有力。主要表现在,产业升级有新进展,粮食产量首次跃上1.4万亿斤新台阶、亩
3月5日9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一年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一年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月17日,莱阳市恒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马海军,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莱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然
当前世界正经历着以全球变暖为显著特征的气候变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各类缓发不利影响不断加剧。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二十二部门印发《浙江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对2035年前强化全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供指导。《行动方案》明确,浙江重点围绕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工作部署,将适应气候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形成,气候变化和极端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重大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推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2024年,推动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第一,创新活力持续激发,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动能。第二,协调发展扎
4月8日,安徽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宿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2025年有序规划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快“乡村振兴风电”、皖能褚兰风电等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到2025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达到570万千瓦。大力引育新能源产业“链主”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31日,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文件明确,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
3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细化政策举措》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拓展光伏幕墙、光伏围栏等应用场景,支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建设光伏设施,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奖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支持,力争全年新增建筑光伏装机容量3吉瓦。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扎鲁特旗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任务指出,2025年做强现代工业经济,启动实施绿色铝基新材料、吉电股份的氢氨一体化以及36万吨绿色甲醇、晋储能投风光制氢一体化、华电国际50万吨氢氨融合甲醇等重点项目。打造现代能源产业,统筹
4月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实现重大产业项目和新上项目能耗要素应保尽保,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
日前,关于山东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扎实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提速鲁北基地建设节奏,在运光伏发电装机达到8250万千瓦以上、保持全国领先优势。原文如下:关于山东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日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平顶山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计划中指出,要坚持创新引领、“两城”带动、项目支撑、绿色转型,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建强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经济持续向好。2025年经济社会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计划》指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等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培育绿色建筑等低碳产业新增长点。打好能耗双控收官战,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重大项目建设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打造“绿电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的绿电产业园区,重点招引有绿电需求的战新产业头部企业落户。落实国家统一部署,在已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浙江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下达2025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能源保供稳价。全力做好迎峰度夏(冬)等高峰时段电力保供工作。发挥“多气源+多张网互联”优势,优化城市燃气、LNG“资源池”量价结构,加强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梯级利用,持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202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提到,确保台州清陶锂电池等项目建成投运。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一业一策”支持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提升智能物联、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智能光伏等产业集群建设水平,力争战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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