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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云南省省级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省级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抽取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专家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入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五)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核与辐射、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六)从事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环境健康、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等相关领域环保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八)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 入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八条 入选省级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
第九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条 专家参与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审查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对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审查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审查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和对审查意见进行专家审核,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对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审查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报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的,原则上根据规划或项目所涉及的行业流域、专业领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专家回避。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五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评审专家的日常信用评价结果、年度考核结果,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的奖罚情况等。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的下列信息,将录入个人档案。
(一)日常信用评价结果;
(二)年度考核结果;
(三)各州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或不良工作情况;
(四)被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表彰、处罚情况;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专家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审查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日常评价。日常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由负责审查或审批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的评估机构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参与技术审查工作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诚信自律等方面进行打分,日常评价的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清零,按年度重新记分。审批部门负责将专家日常评价结果录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专家年度考核由日常评价加权平均构成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分值及其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包括:
(一)年度考核分值≧85分,考核等级“优”;
(二)70分≦年度考核分值<85分,考核等级“良”;
(三)60分≦年度考核分值<70分,考核等级“中”;
(四)年度考核分值<60分,考核等级“差”。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专家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的专家优先向生态环境部、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推荐,在省级环评文件审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优先纳入备选名单,年度考核为“良”的专家可参加日常的评审工作,年度考核为“中”的专家将减少抽取次数,必要时可暂停6个月专家资格,年度考核为“差”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年度内未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年度考核分10—20分,予以警告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踏勘现场,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审查会议的,一次扣除10分;
(二)未能在审查会召开之前填写完成专家日常考核表或其他需要在会前填写的技术审查表格、未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一次扣除10分;
(三)审查工作中存在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导致评审显失客观、公正和公平的,被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属实的,情节轻微的扣除10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差”,清退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存在本办法前款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累计三次的;
(二)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专家库,五年内不允许其入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评审工作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而影响评审活动的;
(四)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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