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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方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的“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此次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于企业,可以真正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地方政府,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对于国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解决环境与经济之间的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更是中国向世界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我们邀请到了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李国军处长来介绍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副处长韩松,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总工程师赵鹏雷也出席本次发布会,并将一同回答记者的提问。下面,首先请李国军处长介绍情况。
李国军: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2021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以下简称方案、名单)。方案和名单已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为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便于公众更好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新闻发布会安排,我就两个文件的起草背景、相关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文件起草背景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一个重要手段。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及符合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十三五”期间,我省共有989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产生方案8609项,已实施完成6609项。共投资86亿元,实现经济效益23.5亿元,节水4359万吨,节电5.3万度,节煤367万吨,减排废水545万吨、COD 6935吨、氨氮639吨、二氧化硫4.2万吨、氮氧化物3.1万吨、烟粉尘2.3万吨、固体废物81.2万吨。
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制定清洁生产审核三年实施方案。为落实通知要求,深入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2021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强审名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三年实施方案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到2023年底,全省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覆盖,每年培训企业百家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清洁生产审核机制进一步创新优化,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明确了六项重点任务。
第一,依法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围绕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镁砂等14个重点行业,逐年发布强审名单。
第二,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信息,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鼓励名单外的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全面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管。强化监督执法,对完成评估或验收的企业每年开展不低于10%的复核;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强化信用管理,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
第四,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试点。在沈阳市开展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在大连、本溪市开展简化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试点。探索行业、工业园区整体审核模式,引导规上工业企业带动其供应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推动一批绿色低碳项目建设。通过碳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以煤电、钢铁、石化、菱镁、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工业节能低碳改造,鼓励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强化示范引导,及时推出绿色低碳典型企业,加强宣传推广。
第六,加快完善清洁生产审核配套体系。研究制定镁砂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快速清洁生产、专项清洁生产等审核模式,完善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为有效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落地,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支撑、加强宣传引导等四项保障措施。
(二)2021年度强审名单
按年度公布强审名单,是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是“双超、双有、高耗能”三类企业。这次确定强审名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突出重点行业。突出我省明确的14个重点行业中相对有代表性的企业;同时衔接《“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等最新文件中明确的重点行业。
二是突出重点工作。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突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高的重点行业(如石化、钢铁、菱镁等)。
三是突出重点区域。不搞面面俱到、区域均衡,而是针对大气环境治理重点区域,突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企业。
其中,“双超”情形应经核实认定,有行政处罚或在线监测数据多次超标,并经企业认可;确定未受处罚的“双有”企业要有政策依据,比如使用或产生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潜在环境风险相对较大;列入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钢铁行业等高耗能企业。
基于以上三方面考虑,最终确定54家企业纳入2021年强审名单。从行业上看,涵盖了石化、冶金、菱镁等8个行业;从分布上看,沈阳2家、大连5家、鞍山12家、抚顺6家、本溪3家、锦州2家、营口10家、辽阳2家、朝阳3家、盘锦3家、葫芦岛6家。
三、强审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对清洁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方案》要求各市按照设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统筹谋划本地区清洁生产工作,制定年度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同时,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压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省厅将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对工作进展慢、审核质量差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是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纳入强审名单的企业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正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2年内,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验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要严抓审核质量和实效。本次强审覆盖企业的全厂全流程,近期我们将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强审工作的配套性文件,对强审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组建专家技术帮扶组,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的指导。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2021年度强审企业的审核、评估、验收开展100%现场复核,切实提高审核工作实效,解决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一批绿色低碳项目,助力辽宁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围绕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突出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以清洁生产倒逼企业协同减污降碳。坚持以协同减污降碳为导向,聚焦六个高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是以清洁生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结合碳核查,在冶金、石化、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征集一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行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逐步公布一批绿色低碳企业。
三是以清洁生产推动生态园区建设。选择典型的工业园区,推动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同时以园区龙头企业为突破,带动区内其供应链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加强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建设。依托全省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队伍,整合优势资源,加快壮大清洁生产技术力量,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辽宁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组建省级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团队,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全面指导。
方力:感谢李国军处长。
今天,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就通报到这。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请各新闻媒体提问。
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哪些企业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赵鹏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了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辽宁日报记者:企业不公布排污情况或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什么惩戒措施?
韩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凤凰网辽宁记者:纳入强审名单的企业应该开展哪些工作?
李国军: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强审名单发布之日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执行标准、是否达标排放等内容。
二是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正式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如组建内部负责审核工作的团队、制定工作计划,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等工作。
三是在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接受管理部门的评估,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是为了强化审核实效,原则上要求清洁生产方案在两年内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方力: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现场记者提问就进行到这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对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一次详细通报。希望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的辛勤付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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