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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022-01-17 08: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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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坚持陆海统筹治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深入打好重点海湾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北钦防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一体化,陆海统筹、河海联动、联防共治,推进广西北部湾污染综合防治,加大红树林保护区等滨海湿地和重要区域保护恢复力度,建设美丽海湾,确保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第一节 深化近岸海域陆海统筹治理

加强陆源入海排放控制。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污染综合调查评估,加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统筹,严控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加快沿海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沿海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完善港口码头和渔港污水收集管网、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并与市政管网联网,依法推进污水集中深远海排放,确保陆源入海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沿海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海水滩涂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科学规范水产养殖布局,清理禁养区水产养殖,推行清洁化、生态化水产养殖方式。推动沿海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池塘养殖清洁生产改造、水循环养殖减排、网箱养殖减排,加强养殖尾水监测,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加强海上移动源污染整治。建立船舶污染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管理,严格船舶污染源头控制。推进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建设,广西北部湾港港口码头逐步完善船舶废弃物(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体系,新建港口、码头配套建设与其吞吐量相适应的船舶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宣传。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建立海洋资源保护开发综合协调机制,集约、节约使用海域,提升海域使用效率和效益。积极防控海上作业等开发活动对海域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严格海砂开采监管,禁止无证违法采砂。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状况调查及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推进重点海岛开发与保护,依法有序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出让。

第二节 建设美丽海湾

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从环境质量、生物生态、“亲海”空间、环境安全四方面,推进建设美丽海湾。加强茅尾海、钦州湾、廉州湾、铁山港、防城港湾和大风江口等重点海湾污染治理,改善海湾生态环境。加强沿海生态系统整治和修复,健全红树林保护制度,落实红树林保护主体责任。继续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对沿海重要河口、海湾、重点滨海湿地、受损海滩、海岛海域实施生态整治与修复,开展涠洲岛珊瑚礁以及北海、防城港等设区市的海草床保护和修复,有效修复受损海岛和生态系统。加强海岸带生态系统结构恢复和服务功能提升,开展退养还滩(湿),改善岸滩生态环境。提升公众“亲海”环境品质,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开展砂质岸滩和亲水岸线整治与修复,拓展公众亲海岸滩岸线;加强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整治,探索建立海上环卫机制。

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禁止在红线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设置入海排污口等,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系统、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监测,推进布氏鲸、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海洋生物的调查、监测和保护。

加强海岸带保护与管控。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布局,加强海岸线保护与管控,全面保护广西北部湾自然岸线。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填海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以及非法占用湿地等违法行为。

第三节 防控海洋生态环境风险

实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分类监测。建设分区分级的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对赤潮、绿潮、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控能力和预警能力。开展沿海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海上开发活动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源排查;加强近岸海域高风险区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海洋跨界污染预警监测。

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海上和港口码头的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合作,建立完善涉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互通、应急船舶及应急物资调配机制,逐步实现北海、钦州、防城港3个设区市应急资源和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互通共享。强化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专业的海洋应急监测队伍,加快配置船舶、实验室等所需装备,统筹推进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实验室建设,提升海上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专栏4 海洋环境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工程

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实施茅尾海、钦州湾、廉州湾、防城港湾等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美丽海湾建设:实施珍珠湾、廉州湾、防城港湾、钦州湾、铁山港湾等重要海湾红树林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北海、防城港、钦州等设区市“蓝色海湾”整治。

第八章 防范土壤环境污染,保障用地环境安全

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严格准入、管控修复、协同治理,确保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安全;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打造美丽乡村,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第一节 严格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环境准入。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深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综合整治。加强土壤环境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开展重点污染源风险调查评估,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定期更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依法惩处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加快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体系建设。推广实施沃土工程,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生态种养模式,鼓励采用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

第二节 加强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和治理修复

继续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管理。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严格管理,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以安全利用为主;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农用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应用试点项目,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

有效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公开信息。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用途,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并执行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规定。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中地块的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联动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已修复地块长期风险管理体系,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实施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有效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继续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总结推广河池、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经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采取生物、物理、化学或联合治理等措施,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以及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在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多的设区市,选择典型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种植品种替代、水肥调控、优化施肥、土壤调理、土壤酸碱度(pH值)调节等一种或者多种组合技术措施,实施一批土壤安全利用工程。

第三节 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

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严格地下水资源监管,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施地下水超采区整治和动态管理,对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控制开采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调整超采区水资源利用结构,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力度,以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为重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分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油泥堆放场、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封井回填,对已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实施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继续推进实施河池市金城江区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改造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区域地下水污染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试点示范及成效评估。

第四节 强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控制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保障和溯源体系,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结合“一控两减三基本”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提高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意识和技能,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绿色高效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加大新型高效植保机械示范推广力度,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机构,融合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不断提高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和绿色防控覆盖率,促进农药减量化,保持化肥使用量零增长。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力度,继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管。探索农村污水低成本处理模式,结合农村现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积极主动争取国家给予广西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更多支持。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

专栏5 土壤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工程

建设用地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在河池、柳州等市实施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在河池、柳州、梧州、玉林、百色、来宾等设区市,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以及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与修复:在河池、南宁、百色、贺州、崇左等设区市选择典型受工矿企业或其他污染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耕地,实施一批安全利用项目,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安全利用模式。

地下水环境保护:在南宁、梧州、北海、贵港、桂林等设区市实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实施柳州市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探索开展北海市海水入侵严重的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研究试点。探索开展风险较大的报废矿井、钻井和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争取相关县(市、区)进入国家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范围并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开展40条(个)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第九章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稳定生态质量指数(EQI),持续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生态美”金字招牌。

第一节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推进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和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执法。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生态空间和损害重要生态系统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第二节 持续巩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湘江、资江、西江等河流源头区域生态保护,加强珠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国家储备林等建设。实施湘桂岩溶地区(广西)石漠化综合治理,以百色、崇左、桂林、河池、来宾、柳州、南宁、梧州等设区市的县域内石漠化片区为重点,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推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广西北部湾典型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涠洲岛珊瑚礁以及北海、防城港等设区市海草床保护和修复,建设海岸防护林,推进互花米草防治。

第三节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稳步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耕地休耕轮作。保护天然林,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和古树名木保护,完善珠江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对南流江、九洲江等重点流域树种种植结构调整,逐步提升森林系统多样性。对广西北部湾滨海湿地和内陆重要湿地实行最严格保护措施,探索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继续以岩溶小流域为单元,推进岩溶石山地区石漠化、水土流失监测与综合治理,实施生态退耕,增强山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成历史遗留关闭矿山治理。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提高草原资源总量和质量,到2025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3%。实施桂林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杜绝滥采乱挖,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提升。完成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建设。

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快构建城市绿色空间系统,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开展园林城市、公园城市建设,推进生态修复和生态功能完善。积极打造广西北部湾森林城市群,建成全国森林城市建设示范区,创建县级国家森林城市、国家森林乡村,持续推进广西森林县城、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单位园区等创建。积极构建田园生态系统,优化乡村种植、养殖、居住等功能布局,建设生物缓冲带、防护林网、灌溉渠系、植物篱等田间基础设施,打造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环境优美的田园生态系统。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系统开展广西生态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评估等多层次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开展全区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状况年度监测评估,以及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等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状况年度调查评估;加大监控力度,根据国家要求,每年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以及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积极推动国家公园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对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实施现代化监控。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开展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重点区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监测、候鸟重要迁徙通道和停歇地调查与评估,推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设。严格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监管,严厉打击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强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保护修复,进一步提高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水平。推进崇左白头叶猴等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加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力度,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推进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和利用,建立广西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和共享平台。

强化生物安全监管。完善集疫病疫情、风险分析、技术法规、应急预警于一体的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有害生物防治。严格外来物种管控,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生物安全管理,实施互花米草等重大外来入侵物种综合防治和生态修复;开展自然保护地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成效评估;探索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提升生物安全监测和监管能力。

专栏6 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工程

森林资源管护:对全区545.2万公顷自治区级及以上公益林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对约60万公顷天然商品林实施管护。

防护林体系建设:在珠江流域范围内9个设区市、57个县(市、区)及5个国有林场开展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

湿地保护与修复:进一步加强现有24个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加强自治区级及以上重要湿地保护,推进国家湿地公园提质增效,提升湿地公园综合服务功能,新认定自治区级重要湿地10处。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及基础设施建设。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在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县因地制宜采取封山育林育草,增加林草植被,增强山地生态系统稳定性。

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桂林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提升。完成广西左右江流域革命老区(百色、崇左、南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建设。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大桂山鳄蜥、九万山、雅长兰科、花坪、岑王老山、合浦儒艮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部分自然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开展白头叶猴、东黑冠长臂猿、黑叶猴、金花茶、苏铁等物种栖息地和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建设生态廊道。

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桂北南岭、桂中—桂东南地区、桂西南石灰岩山地、广西北部湾滨海地区和大瑶山等山区重点区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开展广西极小种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与保护,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放归行动,建立广西野外救护放归物种的监测与管理数据库。

第十章 严格核与辐射监管,确保安全第一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贯彻落实核与辐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强化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防范,提高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守牢核与辐射安全底线。

第一节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推进核与辐射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推进广西核与辐射安全法制建设,加快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健全自治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科普宣传教育,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科普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等活动。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应急水平。加强全区核与辐射应急预警能力建设,升级改造自治区核与辐射应急预警系统,建设全区统一的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故应急、环境监测、风险源信息、核与辐射评估、模拟技术支撑等模块于一体的基础信息平台。以防城港市为重点,推进广西核应急响应技术中心建设,建成集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急物资储备库、核电厂备用指挥中心以及核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和公众沟通中心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核应急响应技术中心。推进广西生态环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广西核辐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快信息技术在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强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安全监管。推进各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演练实战化、专业化、常态化。提升临近广东廉江核电项目的玉林、北海市应对核与辐射事故能力。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大力推进自治区和设区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齐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开展设区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完善全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重点区域或重点流域增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强化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开展环境氡浓度、电磁环境自动监测。完善海洋环境辐射监测管理体系、海上核与辐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预警能力。

第二节 严防核与辐射环境风险

加强核事故风险防范。完善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核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实战化演练,提升核应急水平;加强核设施周边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提升核应急预警能力,严防核事故风险,确保不发生核事故。

加强辐射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质量,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强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开展全区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组织开展全区重点流域、广西北部湾近岸海域环境放射性水平专项调查,摸清全区辐射环境基本现状。对铀矿冶工程周边环境、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周边环境、重点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纳入辐射环境监管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电磁环境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性监测。“十四五”期间辐射环境风险保持在较低水平,防止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辐射事故。

专栏7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核应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集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急物资储备库、核电厂备用指挥中心以及核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和公众沟通中心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核应急响应技术中心。

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全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各设区市及部分县设置空气、饮用水、电磁环境等辐射环境监测自治区级监控点,配套建设自治区级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完善自治区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新增辐射环境自动站监测项目和站点,开展水体放射性在线监测研究;加强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设广西核辐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建成应急指挥协调中心和组建监测分析分队、突击抢险分队,建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训基地;建设核电厂烟羽应急计划区核应急超级通信基站。

第十一章 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坚持底线思维,健全环境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急响应能力,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确保重点领域环境安全。

第一节 构建全防全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修编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快推进企业及工业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及备案。强化环境风险源精准化管理,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动态更新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目录清单,完善环境风险源管理数据库,确保风险源信息齐全、数据精细、敏感保护目标准确。严格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加强环境安全形势分析,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考核;加强涉危险品、涉重金属的企业、化工园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的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实施“一企一策”风险管理,加强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警管理,以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备案、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提升快速响应能力,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风险保持在较低水平,防止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

强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加快健全完善交通事故、船舶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重点加强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加强各级、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开,利用大数据技术,强化跨区域协作;加强陆路、水路、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推动跨省、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合作,提升跨区域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水平。

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基础能力。继续推进环境应急机构队伍能力、应急监测预警平台、应急指挥协调体系、应急技术与专家支持体系、应急信息与通讯平台等建设,夯实环境应急基础,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提高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管理队伍能力,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和环境应急资源信息档案库,加强市、县、工业园区、港口码头、企业等多层次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分类分级开展环境应急人员培训。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系统和重点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系统建设。

逐步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继续实施健康广西战略,围绕影响健康的空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问题,室内污染等家居环境风险,道路交通伤害等社会环境危险因素,动员全社会行动起来,全民参与,共担责任、共享成果。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逐步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

第二节 增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

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落实各设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强化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单位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考核,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到2025年,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能力。编制实施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并重点推进含砷废物、电解铝大修渣等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补齐能力缺口和设施短板。探索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到2025年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并有一定余量。

全力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健全与福建、江西、湖南、广东等周边省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落实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犯罪案件移送、典型案例发布等机制,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多发频发势头。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风险防范“三个能力”,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专业技能水平,强化监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安全处置保障机制。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处置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实现安全妥善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短板,推进集中处置设施技改、升级和扩能,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体系建设;不具备收集转运条件的,鼓励建设或购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统筹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能力资源,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提高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节 深化重金属及尾矿库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继续落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量,按照“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明确排放量来源,确保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有效削减现有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持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落后产能。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电镀等为重点,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实施重金属减排技改,加强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管理。优化重点行业空间布局,将电镀、皮革、电池等企业入园进区与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改造相结合,推动产业升级。开展全区铅锌矿区历史遗留污染风险隐患排查,选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历史遗留废渣聚集区域,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治理。

加强尾矿库及尾矿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依据尾矿库环境风险等级及污染特征,实行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在重点区域选择有色金属矿山、污染隐患严重的尾矿库,实施尾矿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示范项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

第四节 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平

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开展柳州、桂林、南宁等设区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争取国家对试点建设更多支持,持续推进城市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模式,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及电动车锂电池回收处理体系。推进林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置。

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坚持“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全程监管”,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重,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级扩能;继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5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量基本平衡,所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加强城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到2025年,力争所有设区市具备餐厨垃圾处理能力。

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回收处置,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收集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防止残留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发生。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主产区探索构建县域“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机制。

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等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处置。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登记管理,构建工业固体废物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利用为主,合理处置”原则,以冶炼渣、赤泥、尾矿、石材加工废料、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等为重点,加强分类施策和政策资金引导,打造工业固体废物高效综合利用产业新模式,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和利用能力建设。在防城港、贺州、贵港、北海、柳州、梧州、百色、钦州等设区市建设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及项目,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实现钢渣、粉煤灰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年产年消”及历史堆存逐步消化,提升赤泥、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推动集中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小散零”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规范化收集、贮存、处置。加强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强化监管,严禁洋垃圾走私入境。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全链条防治塑料污染工作机制,抓住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支持生物基产品和可降解塑料等替代产品研发和生产,建设可降解环保餐具基地;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到2025年,全区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节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建立典型内分泌干扰素、抗生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依法实施涉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专栏8 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控工程

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全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桂林、玉林、百色、河池、贺州等市各建设1个应急物资储备库,对南宁市、梧州市应急物资储备库进行更新替换。在钦州、北海、防城港、百色等市选取部分工业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提升市县生态环境应急能力,组织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及重要河流“一河一图一策”工作。

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在南宁、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百色、河池、来宾等市,实施一批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项目,包括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油利用,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含砷废物、废蚀刻液、电解铝大修渣利用处置等。新建梧州市桂东生态环保基地、广西荔浦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改扩建广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广西北部湾资源再生环保服务中心。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柳州、北海、钦州、防城港、来宾等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和扩建;贵港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

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尾矿库治理:在柳州、桂林、河池、百色、贺州、来宾等市,选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有色金属矿山、污染隐患严重的尾矿库及历史遗留废渣聚集区域,实施一批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整治项目。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在梧州、北海、防城港、玉林、百色等市,推动钢渣、粉煤灰、银渣、电解铝渣、赤泥、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在玉林等市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在柳州市实施处理废旧锂电池项目。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在柳州、桂林、南宁等市开展“无废城市”试点建设。

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和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以完善环境治理体制机制为发力点、突破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加快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提供有力的制度和能力保障。

第一节 健全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深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严格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压实当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加强中央和自治区两级督察衔接联动,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抓好问题整改,提高督察效能,压实整改责任。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系。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推进实现“一证式”环境管理,严格企业持证按证排污,强化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落实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健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建设,实施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严重失信名单。

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责任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信访投诉、舆论监督、环境公益诉讼等公众参与机制,优化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舆情研判与引导,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大力提升生态文化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互动式、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方式,推动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工作常态化,创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一批市级生态环境教育馆,着力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公众自觉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行动者、示范者。

第二节 完善环境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推动制修订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完善广西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农村污水排放地方标准,规范农村人居环境生活污水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森林认证和绿色认证。

第三节 发挥环境治理机制作用

发挥环境治理市场体系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壮大,做大做强环保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理机制,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总结推广环境治理新模式、好经验、好做法。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机制,完善并落实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用能的价格机制,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

发挥环境治理政策体系作用。在造纸、水泥等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行用能权交易制度,探索水权市场改革。加强财税支持,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挂钩制度,逐步推进森林、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进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类型企业的税收政策。

发挥绿色科技创新体系作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引入国内外高端科技创新机构到广西集聚发展,针对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需求,引导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围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激励企业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开展水、大气、土壤的污染防治,以及绿色低碳、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及资源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等领域技术研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

第四节 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政治监督,严明工作纪律,抓紧抓实抓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监督。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开展环境综合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专业技能大比武活动和演练。加快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推动建立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优化调整空气、地表水、地下水、辐射、海洋、土壤、噪声、生态等要素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扩大县级城市、乡镇及农村监测覆盖范围,扩展海洋垃圾、微塑料、水生生物等指标监测,推进各级各类监测系统互联、数据共享。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的管理。建立完善自治区、市两级应急监测网络,打造陆域2小时、海域6小时应急监测圈。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惩治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深入落实环评审批权限下放改革举措。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推动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衔接。

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补齐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市县下移。优化升级移动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打造生态环境执法“智慧眼”。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化能力体系。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碳排放、政务管理等基础数据库,探索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数据整合,逐步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建立广西生态环境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整合污染源管理、决策支持、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和综合管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监测网络、广西北部湾海洋大数据、地下水环境质量,以及南流江、九洲江、钦江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三维地理信息等系统、平台建设。

专栏9 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包括完善空气、地表水、海洋、生态质量监测网络以及应急监测网络、声环境自动监测网络。提高边境地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推进有关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支持14个市生态环境局跨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建设广西生态环境信访管理平台,升级改造广西环境行政处罚模块移动执法系统,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加强设区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市县环境执法队伍装备配置。推动公务执法码头建设,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化能力建设:构建全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天地人车一体化系统;推动大气网格化监控系统建设,搭建自治区级和市级大气污染源智能采集及监督融合平台,建设秸秆焚烧智能监管系统以及工业污染源、施工场地污染监管平台;以智慧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等为支撑,提升市县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建设中国—东盟环保合作示范平台国际生态环境联合研究院,打造面向东盟的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水、气、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VOCs源清单编制及源解析、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海洋环境容量、入海河流污染物等专项研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发,提升生态安全与环境健康监测能力,开展潜在污染物识别和健康风险研判等研究性监测和专项调查。

环境宣教能力:建设百色市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在玉林等设区市新建一批生态环境教育馆。

第十三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落实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做好与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衔接,推进本规划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在本领域推进规划实施,要明确承担的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

第二节 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级主体支出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创新生态环保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生态环保资金投入。研究吃透用好用足国家政策,以努力补齐生态环保基建短板为重点,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中央资金和政策支持方向,积极争取中央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更多支持。逐渐加大对公益性生态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第三节 推进项目实施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拓展资金渠道,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本规划专栏2至专栏9共设有8类工程: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海洋环境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工程、土壤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工程、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控工程、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表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节 适时开展评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围绕本规划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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