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三十八条【绿色生活】
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简约适度、低碳节俭、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垃圾分类,选择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抵制过度包装。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优先推广使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限期达标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生态安全屏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开展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研究,确立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节点,规划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建设区域,明确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的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金沙江干热河谷、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和高原湖泊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治理和修复力度。
第四十二条【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改善生态保护地区的环境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三条【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预报、联合执法等制度,建立完善区域生物多样性就地迁地保护体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合理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的普及。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物种名录、生物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四十四条【高原湖泊和重要水系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属地湖泊的保护,以滇池、阳宗海、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泸沽湖、异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为重点,建立河湖长制,综合施策治理湖泊污染,提高湖泊水环境质量,划定湖泊周边开发红线,严格控制湖泊周边的开发活动。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等水系的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监测和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应对气候变化】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规划、计划,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双多边务实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全面融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统计调查、评价管理、监测、监管、督察考核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融合。
第四十七条【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与健康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与健康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与健康调查,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五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责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离及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原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为其实施监测。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州(市)级监控中心联网,并向省级监控中心上传实时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上传的监测数据,经过技术审核和法治审核后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五十条【第三方治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逐级分解,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国家要求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十二条【区域限批制度】
对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求、被挂牌督办或者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十三条【排污许可制度】
本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以及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等制度相互衔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州(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在州(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农业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推行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农业灌溉尾水利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第五十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禁养区管理,减少畜禽污染物排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动物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六条【污染场地防治】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电镀、制革等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五十七条【重金属污染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进涉重金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污染物深度处理,减少污染排放。
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建设、运营和使用电离、电磁辐射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电离、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条【淘汰和禁止污染转移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严禁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内贮存、处置。
第六十一条【特殊地形污染防治】
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及危险废物。
第六十二条【城乡“两污”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保障运行所需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
第六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十五条【公众参与权利与政府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第六十八条【公众建议和举报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九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法责参照和免除】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日计罚情形,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七十二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而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排污者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七十四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生态环境执法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重大环境事件的法律责任】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干预正常生态环境执法的。
(五)未按照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
(六)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于×年×月×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VFL垂直流迷宫技术、集中管控分布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体化村镇污水处置设备、土壤覆盖型微生物多级协同净化污水技术、人工强化湿地深度处理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厂尾水的组合技术、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基于固化载体微生物发生系统的河道水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详情如下: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
2024年4月9日至29日,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烟台市开展了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4日正式向烟台市反馈了督察意见。烟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贯彻落实第三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现按要求予以公开。《整改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
2024年10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发现,铜仁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一些工程未批先建,在核心区拦河建坝,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铜仁市地处长江上游的乌江和沅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全市有1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省总数比例超40%,面积7000余公顷,具有
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16项主要工作举措,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10月24日至26日,黄河流域“+”生态环保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黄河九省(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平台成立大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土壤污染
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16项主要工作举措,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苏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目标到2025年,全省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重大进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篇
11月1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方案用于强化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详情如下:关于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
宜宾市人民政府10月12日发布《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本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是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由62个调整为60个,减少了1个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和1个要素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后优先
北极星储能网讯:11月19日,云南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12:00—16:00调整为低谷时段,同时自2024年12月1日起,暂缓执行尖峰电价。官方解读指出:新政策将谷段的8小时,从原来的23:00—次日7:00拆分为2:00—6:00、12:00—16:00午间和晚间各4小时低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云南省以零碳园区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2024年4月,云南省印发首批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分别是安宁产业园区(新能源电池片区)、曲靖经开区、玉溪高新区、楚雄高新区(云甸片区)、祥云经开区。目前,5个零碳园区建设亮
11月19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纳入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实施的项目共51个,装机405.295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41个、装机容量321.17万千瓦,风电项目10个、装机容量84.125万千瓦。按照装机的1
11月14日,云南马关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市场化优选投资开发主体,文件表示项目采用市场化配置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建设与房屋风貌改造相衔接能力、企业投融资能力、企业建设管理及运行能力、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智能创新储能建设能力等方面,经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4日,云南马关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市场化优选投资开发主体,文件要求开发建设及配套储能设施。附件显示共包含41个地点,主要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评分细则显示,智能创新储能建设能力占10分,项目建设与设计方案能科学研判马关县电力系统现状,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电解烟气深度治理项目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沈阳博宇科技有限责任预中标,报价77508680元。本次招标为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两个电解系列新增四套脱硫系统的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每套脱硫系统设两台脱硫反应装置互为备用,主要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今年前三季度,云南全省绿电交易电量累计突破10亿千瓦时,是2023年全年绿电交易规模的70余倍,相当于节约标准煤超3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超80万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开发区名单(第一批)》,共包含云南思茅产业园区、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南五华产业园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等4个试点开发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开发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内电力市场五个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包含《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V2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19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根据方案,纳入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实施的项目共51个,装机405.295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41个、装机容量321.17万千瓦,风电项目10个、装机容量84.125万千瓦。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内电力市场五个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包含《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V2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