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2022-03-10 09: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3月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2月10日,副省长程晓波同志主持召开省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台账》,明确“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关于“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改革举措要求。3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召开座谈会,并在去年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马力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二号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790017(兼传真)
邮箱:gshbtfgc@163.com
附件:《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8日
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号),探索金融服务环境市场治理路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市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引导保险市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支持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污染重、风险大、环境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平台主体,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统筹协调推动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甘肃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积极投保。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信用好、赔付能力强、业务网络广的承保机构参与保险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加强配合承保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加强对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管理。
2.甘肃银保监局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开展好各项承保、理赔等工作,督促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省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承保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其积极开展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引导其提升保险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市场有序、合规、稳健发展。
4.管理平台主体严格履行委托责任和义务,积极为政府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数据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评分规则,及时调整服务差或不到位的承保机构,督促承保机构帮助投保企业提升抗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5.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提供较为完善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业务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6.投保企业应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涉重金属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生产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2.涉危险废物行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
4.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运输或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
5.曾经发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的产品;7.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投保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承保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机构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反映环境风险信息。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说明材料提交承保机构。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最低责任限额,并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在全省统一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拟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承保机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投保企业为所属集团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省内同一法人单位在本省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承保机构不得强制拟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投保后,承保机构应委托专业机构建档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承保机构和投保企业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书面向承保机构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环境风险服务费用由承保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承保机构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承保机构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承保机构可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以合同形式通过协商确定。
(七)依法处理争议。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6月)
开展调研论证,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研究。在此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制定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6月至12月)
1.省生态环境厅协商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组织招标确定入围承保机构。
2.保险监管部门指导入围承保机构制定保险产品及条款,厘定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3.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开展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保险范围,统计应投保企业名录清单,组织配合承保机构和企业开展保险工作。
4.建设“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支持和保障。
5.组织开展政府部门、承保机构及投保企业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能力。
6.设立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中心,加挂在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0人,办公场所自行租赁。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受承保机构委托,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协助投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风险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保险索赔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
认真总结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查找问题,持续指导工作开展,进一步探索各项政策支撑、完善制度机制、扩大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平台主体及承保机构要积极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断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全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情况,提高企业认知度,消除思想障碍,提升投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无锡市大气环境污染立体监测系统运维采购公开招标公告:无锡市大气环境污染立体监测系统运维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2栋213,联系人:朱工13327903166)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3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
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除中卫市美利林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认为中卫市美利林区相关问题整治工作基本达到督办要求,决定解除该问题挂牌督办。关于解除中卫市美利林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我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卫市环境污染问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废塑料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4年底,全市废塑料加工企业厂区厂房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粉尘、恶臭、VOCs、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固废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危废密闭规范储存,主要污染物实现近零排放,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若干措施》,要求排查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改造,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并附有重点工业园区名单。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2月19日发布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全文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
案例1:宜春市袁州潘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案情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接到群众反映“袁州区天台镇太尉村一山林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宜春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呼伦贝尔市恒煜热力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呼伦贝尔市恒煜热力有限公司实施了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施参数,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立即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部门树立行政调解意识,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对风险隐患的预判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调解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
8月15日,运输分公司原东奥化工公司地块环境污染隐患治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50万元,招标范围为原东奥化工院内(管控面积81000平方米)污染土壤约143700立方米和地下水约30000立方米的修复治理工程的风险管控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服务。运输分公司原东奥化工公司地块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近日,陕西省司法厅立足职能,出台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高品质生态环境。《措施》包括:一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完成《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列入湖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建设或者使用尾矿(渣)库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拓展贵州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停止执行《湖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起步于2007年。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海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承保保险机构名单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环法字〔2018〕2号)及《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保监函〔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在第四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什么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福州市环保局通过对辖区内企业进一步的排查梳理,将博能特(福州)工业有限公司等80家企业纳入2018年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其中,市本级9家企业,仓山区2家企业,晋安区1家企业,高新区2家企业,
5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会议指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有力措施和具体行动,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分区域精准管控作出明确部署,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研究部署美丽辽宁建设相关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2024年甘肃省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已经省政府审定,并以甘政办发〔2024〕19号文件印发实施。共300个项目,其中包含黄河流域兰州段白塔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凉州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等,具体名单如下:一、计划新开工项目(88个)(一)农业水利项目(5个
为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合作共赢模式,共同实现安徽建设生态强省的战略目标,3月12日,投资公司与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环境集团”)在合肥开展业务座谈交流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安徽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方降龙,总经理杨岸峰、党委副书记程群;中建八局投资管理部总
3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襄阳市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六大任务和80项重点工作清单,全力干出新轮次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高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2024年生态环境工
3月1日,三峡库区秭归县环芝兰片区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秭归芝兰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期为2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0年。三峡库区秭归县环芝兰片区的项目投资建设与运维经营,经营范围包括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经营内容。主要负责项目立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北极星修复网获悉,澜沧江流域普洱大河(宁洱段)生态环境治理与茶韵咖旅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招商)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本项目的总体合作期25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剩余为运营期。公示如下:标段编号:ZH530800202400003001001标段名称
2月27日,潍坊市潍城区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潍坊潍新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2月22日,云南澜沧江流域普洱大河(宁洱段)生态环境治理与茶韵咖旅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招商)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如下:第一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京亚农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景昊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排扎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系统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坚决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现对2024年全省生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