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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印发

2022-03-17 10: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管理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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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详情如下: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17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储备库建设、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实施、验收、监督管理等过程的管理。其他投资来源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参照本规程制定本辖区内相应的管理规程或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评审、风险评估、效果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择优向中央项目储备库报送项目。负责专家库建立,土壤环境管理系列工作文件制定,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督促项目执行及验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土壤污染资金项目申报、调查报告审查、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变更审查、现场复核、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管理。填报项目进展、监督检查等信息。配合市州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日常监管、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资金安排事项,并按时下达预算。配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建设。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五条 项目单位依照项目申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调查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等工作,配合项目督查。对项目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及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本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根据污染地块、农用地风险隐患,筛选、统筹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应突出防范环境风险、解决本区域与人体健康、饮用水源、食品安全、居住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土壤环境问题,优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项目。

(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础择优遴选。形成“纳入一批、完善一批、实施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激励约束。将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因素分配、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地方政府先行组织实施(不含已完工项目)的项目库项目,作为资金优先安排对象,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支持范围:

(一)受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二)行业或区域集中的疑似污染地块、中高度关注地块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开展风险管控的无主地块风险管控项目;

(三)影响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农用地污染源头排查调查及源头管控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四)各级环保督察、警示片反应问题整改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

(五)有利于我省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和重点任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支持项目类型:

(一)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地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五)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六)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储备申报需提交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具体见附录1,并参照后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为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责任人缺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除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相关项目外,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须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环境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同一项目的实施单位与从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不能为同一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承担调查及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并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按照批准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按合同确保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承担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上述条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涉及环境检测的单位,均须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对其采样、检测、分析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从业单位应主动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将从业单位从业相关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土壤专家库由国家、省及市州有关专家组成。

列入省级土壤专家库中的专家可参与项目现场核查、调查报告、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审查、效果评估及项目验收等工作。每次参与土壤项目相关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从专业、科学的角度给出书面意见,并对出具的核查和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的参与度与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土壤生态环境现状和项目储备建设需要,依据相关规划要求,重点关注辖区内土壤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申报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就项目资金来源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后,向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录1)。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建设工作要求,协调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进行资料审查,开展现场核查。

(三)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形成省级项目储备库,并择优推荐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相关信息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年度预算指标,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因素法为主,结合项目情况,确定各市州资金规模(具体因素包括:项目储备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控任务、管理和改革创新情况等),并根据辖区在建项目进展、抽查检查、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资金调整。市州无储备库项目或储备库内项目较少,因素法分配资金无法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相应资金调整至其它有项目的市州。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初始分配指标,优先推荐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项目成熟度高等储备库项目,形成初始分配清单。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初始分配清单进行审核,拟定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确定的实施单位不得将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单位在进行效果评估时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因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量变化超过10%)、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报项目立项批复单位或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从资金下达之日起,源头管控、风险管控类和其他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修复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涉及工程量大的项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资金支持计划,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以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为依据,包括是否落实资金支持的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完成绩效目标要求和是否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等。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项目,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相关要求也应纳入项目效果评估范围。对效果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等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建设用地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效果评估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应在生态环境部门官网或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评估及验收按照相关规范、导则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规模、绩效目标、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本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包括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财务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三)档案管理情况。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资金文件、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施工单位工程总结、项目总结报告、工程监理总结、监测报告、工程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实施过程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形成项目总结报告(见附录2)汇编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总结报告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项目总结报告汇编还应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督促指导市州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并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将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对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对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市州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调整、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后督查工作,每年对项目的后续维护及运营开展后督查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施工平面图、土壤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项目相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鼓励宣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科普知识。施工完成后应设立告示牌,告示主要工程范围及工程主体情况。公示、告示牌应做到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可在项目区主要进出道路口设置。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省级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和当地政府采取约谈等措施:

(一)资金下达一年及以上未支付或项目未启动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审计等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或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项目全部或部分资金:

(一)原批复项目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经查项目弄虚作假的;

(三)资金下达两年内项目未开工的;

(四)验收未通过,按规定期限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审计及其他检查发现严重违规问题的。

因上述原因收回项目资金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再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并视情况核减所在市州年度资金指标额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加强对重点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绩效目标应清晰明确,在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细化设置可监测、可衡量并与项目紧密相关的绩效指标。

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各有关单位须做好绩效自评,积极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批次资金安排建议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挤占、挪用、套取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视情况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对所提供服务的科学性、可行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编制各类报告或方案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报告或方案失实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进度和效果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规定列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根据各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情况,择优选取从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专家在各类评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洁建设各项规定,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保密要求或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申报储备库项目审查、资金分配、资金项目审查和验收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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