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规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详情如下: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17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储备库建设、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实施、验收、监督管理等过程的管理。其他投资来源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参照本规程制定本辖区内相应的管理规程或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评审、风险评估、效果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择优向中央项目储备库报送项目。负责专家库建立,土壤环境管理系列工作文件制定,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督促项目执行及验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土壤污染资金项目申报、调查报告审查、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变更审查、现场复核、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管理。填报项目进展、监督检查等信息。配合市州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日常监管、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资金安排事项,并按时下达预算。配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建设。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五条 项目单位依照项目申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调查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等工作,配合项目督查。对项目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及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本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根据污染地块、农用地风险隐患,筛选、统筹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应突出防范环境风险、解决本区域与人体健康、饮用水源、食品安全、居住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土壤环境问题,优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项目。
(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础择优遴选。形成“纳入一批、完善一批、实施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激励约束。将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因素分配、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地方政府先行组织实施(不含已完工项目)的项目库项目,作为资金优先安排对象,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支持范围:
(一)受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二)行业或区域集中的疑似污染地块、中高度关注地块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开展风险管控的无主地块风险管控项目;
(三)影响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农用地污染源头排查调查及源头管控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四)各级环保督察、警示片反应问题整改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
(五)有利于我省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和重点任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支持项目类型:
(一)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地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五)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六)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储备申报需提交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具体见附录1,并参照后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为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责任人缺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除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相关项目外,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须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环境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同一项目的实施单位与从事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不能为同一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承担调查及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并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按照批准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按合同确保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承担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环境工程类)资质等相关资质,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上述条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涉及环境检测的单位,均须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对其采样、检测、分析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从业单位应主动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将从业单位从业相关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土壤专家库由国家、省及市州有关专家组成。
列入省级土壤专家库中的专家可参与项目现场核查、调查报告、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审查、效果评估及项目验收等工作。每次参与土壤项目相关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从专业、科学的角度给出书面意见,并对出具的核查和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的参与度与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土壤生态环境现状和项目储备建设需要,依据相关规划要求,重点关注辖区内土壤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申报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就项目资金来源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后,向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录1)。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建设工作要求,协调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进行资料审查,开展现场核查。
(三)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形成省级项目储备库,并择优推荐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相关信息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年度预算指标,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因素法为主,结合项目情况,确定各市州资金规模(具体因素包括:项目储备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控任务、管理和改革创新情况等),并根据辖区在建项目进展、抽查检查、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资金调整。市州无储备库项目或储备库内项目较少,因素法分配资金无法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相应资金调整至其它有项目的市州。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初始分配指标,优先推荐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项目成熟度高等储备库项目,形成初始分配清单。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初始分配清单进行审核,拟定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确定的实施单位不得将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单位在进行效果评估时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因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量变化超过10%)、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报项目立项批复单位或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从资金下达之日起,源头管控、风险管控类和其他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修复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涉及工程量大的项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资金支持计划,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以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为依据,包括是否落实资金支持的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完成绩效目标要求和是否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等。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项目,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相关要求也应纳入项目效果评估范围。对效果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等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建设用地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效果评估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应在生态环境部门官网或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评估及验收按照相关规范、导则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规模、绩效目标、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本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包括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财务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三)档案管理情况。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资金文件、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施工单位工程总结、项目总结报告、工程监理总结、监测报告、工程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实施过程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形成项目总结报告(见附录2)汇编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总结报告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项目总结报告汇编还应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督促指导市州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并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将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对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对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市州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调整、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后督查工作,每年对项目的后续维护及运营开展后督查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施工平面图、土壤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项目相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鼓励宣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科普知识。施工完成后应设立告示牌,告示主要工程范围及工程主体情况。公示、告示牌应做到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可在项目区主要进出道路口设置。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省级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和当地政府采取约谈等措施:
(一)资金下达一年及以上未支付或项目未启动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审计等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或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项目全部或部分资金:
(一)原批复项目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经查项目弄虚作假的;
(三)资金下达两年内项目未开工的;
(四)验收未通过,按规定期限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审计及其他检查发现严重违规问题的。
因上述原因收回项目资金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再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并视情况核减所在市州年度资金指标额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加强对重点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绩效目标应清晰明确,在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细化设置可监测、可衡量并与项目紧密相关的绩效指标。
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各有关单位须做好绩效自评,积极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批次资金安排建议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挤占、挪用、套取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视情况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对所提供服务的科学性、可行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编制各类报告或方案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报告或方案失实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进度和效果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规定列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根据各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情况,择优选取从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专家在各类评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洁建设各项规定,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保密要求或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申报储备库项目审查、资金分配、资金项目审查和验收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录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下达2024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7025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39832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指引,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为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方案、鉴别报告的编制及技术审查提供指引。为规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25061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86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
贵州省财政厅7月29日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5083万元,用于贵州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六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67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六安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主要目标是到2024年,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16日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详情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4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广西2024年度大气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8月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土壤水泥窑协同处置环境管理要点的通知。本《要点》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其土壤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情形。鼓励实施污染土壤的原地修复和原地再利用,尤其是汞、铊等挥发半挥发性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土壤。确需实施外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污染土壤水泥窑协同处置环境管理要点(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土壤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环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要点。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5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和用途分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和用途分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1月12日,《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九次更新的公告发布,公告显示,新增石棉县乾锐金属有限公司(八分厂)地块在内的9个地块,新增移出郸都区团结14号地块在内的31个地块。详情如下:关于第九次更新《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修订),详情如下: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修订)的通知北环函〔2022〕298号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联合印发《雅安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市土壤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
11月8日,湖南省临湘市公示对临湘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答复,其中关于土地流转价格高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回复。根据答复内容,2023年11月临湘市确定了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其中,茶园、果园、坑塘水面、水田的租金:300元/亩/年;旱地、山地(含灌木林地)、一般林地、荒山荒坡的租金:180元/亩/年
11月26日,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导下,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相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共同参与完成大规模低压分布式光伏调控演练。此次调控演练覆盖长沙、株洲、益阳、永州、郴州5市9县1.25万个台区2.83万户光伏发电客户,采用日前计划调控方式,由省、市、县三级电力负荷管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湖南省发改委2024年第一批和第二批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共135个项目。其中,第一批共55个项目,总安排额度7283万元;第二批共80个项目,总投资额近4000亿元,拟补助金额总计2.5亿元。其中包含湘投能源岳州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工程、陕煤汨罗2×100万千瓦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5日,湖南衡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降低大工业电价各项措施,组织企业开展效能分析和节能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储能设备,最大限度用好电价政策。加快天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日前,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核准回龙圩区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通道县金殿风电场、芷江县牛牯坪风电场项目、资兴市龙溪乡风电场、苏仙区良田一期风电场、桂阳县明华风电场和城步县威溪风电场、桂阳县欧阳海风电场二期项目、桂阳县团结风电场、桂东普洛风电场项目的批复,共计核准
12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李勇同志任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企业合并重组,原职务自然免除);胡瑞连同志任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企业合并重组,原职务自然免除)。湖南能源集团以原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而成,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揭牌成立,湖南省委副书
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李勇同志任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企业合并重组,原职务自然免除);胡瑞连同志任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企业合并重组,原职务自然免除);免去王佳林同志的省社会科学院(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院长(副主任)职务;免去佘朝文同志的湖南工业大学副
12月4日,旗滨集团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公告表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当前,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预计该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旗滨光能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物资单一来源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采购编号:162423)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162405)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