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两大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二者也存在若干衔接不畅的问题。
当前,环境管理多是通过“行业”进行分类管理。不管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的判定,还是排污许可管理类型的判定,都是以“行业”分类为纵线,以“产污工艺”为副线,通过纵横交错的方式实现全方位监管。所不同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以“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与产污工艺为划分依据,而排污许可的分类管理以“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型与产污工艺为划分依据。
管理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重在提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也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名录》)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来判定环评文件类型,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以“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来判定许可证类型。“建设项目”与“排污单位”的概念不同,一个“排污单位”可以包括多个“建设项目”。
以家具制造业为例,按照2021版《环评名录》规定,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按照2019版《排污许可名录》规定,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的排污单位,其许可证类型为简化管理。
如果企业分三年先后建设3个8吨非溶剂型涂料的喷涂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是豁免的,毕竟是3个建设项目,但是企业的排污许可类型却由最初的登记管理(因为前两期的项目年用非溶剂型涂料低于20吨)提升为简化管理,且企业获取排污许可证的时间是在第3个建设项目投产之前。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由于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依据,污染物的排放量也较难明确,因为无证不得排污,此时还没有监测数据。这时,如果要求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这3个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该视为一个建设项目,还是多个?这种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是否属于未批先建?
这并非孤例。根据《环评名录》规定,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涉及的行业多达24个,如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
因此,凡是基于产能、规模、工艺、面积、用量等来判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的情形,或是判定排污许可类型的,均有如上的问题。这反映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型的划分还以“行业”为主线,在重点监管和项目准入时,行业分类也作为有效的抓手,监管单位可简单便捷高效地开展监管。但以行业分类为纲的监管过于简单,可能存在“一刀切”的行为。
引发的问题
存在“拆分项目”规避监管的风险
按照《环评名录》,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多个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来拆分项目。即便是将多个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视为一个建设项目,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时间点也难以有效界定。因此,以“建设项目”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难以有效监管企业拆分项目的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对象是排污单位,最终许可排放量等约束的对象是排污单位(此处的排污单位指的是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针对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据可循。但针对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数据和排污总量要求等信息缺失,两者难以衔接。
例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管理的“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污染治理项目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但是该项目由于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变动难以在排污许可证中体现。
此外,项目的行业分类与排污单位的行业分类往往不同,比如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扩建一条注塑线,排污单位的行业分类与扩建项目的行业分类就不相同。
可见,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对象与基准不一,两者在衔接上存在问题。
项目变动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
项目建成后验收前,如果发生变动,基于“建设项目”来判断变动的性质构成“重大”还是“非重大”也不合适。因为建设项目的排污量与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可能差异较大,对“建设项目”构成的重大变动,对排污单位来说可能微乎其微。一个排污单位的某个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不能全面反映该排污单位对环境的整体影响。
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
竣工环保验收的对象是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是在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开展,因此环保验收已纳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如此,有些建设项目可能满足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但不能满足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
例如,某一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总量,却不超过整个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这种不满足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要求,但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情形,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建设项目”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的基准,与排污许可证以“排污单位”为基准,存在问题。
竣工环保验收在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开展,企业在验收期间遵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与运营期并无任何差异,验收已完全纳入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验收期已经属于企业的运营期。
排污许可制度下的环保验收问题
企业在环保设施调试前必须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期间企业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排污。在排污许可制度下,企业进入运营期的时间节点是申领到排污许可证的一刻,而不是完成环保验收的一刻。企业申领到排污许可证后,便可依法排污,进入正式的运营期。
另外,企业在环保验收调试期并无“违法免责期”,如果调试期有超标行为,是按照违反验收要求处罚,还是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适用两种罪名。目前,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台账记录和监测,也已纳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管理,因此环保验收该何去何从值得探讨。
以行业作为分类不满足精准治污的要求
第一,产污情况主要跟产污工艺相关,而产污工艺可以隶属于一个或是多个行业。例如,常见的单元操作:精馏、蒸馏、萃取;常见的产污环节:贮存、装卸、投料等,几乎在任何工业行业都普遍存在。
第二,行业的划分难以体现产污工艺的“同质”。比如,汽车零配件行业,可能包含发泡、注塑、搪塑、电镀、喷涂、机加工、电子等十余种工艺,涉及十余种行业分类,其排放标准在选择时涉及多个行业标准,仅标准的适用分析就极为复杂,给监管带来诸多麻烦。
第三,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有些企业的生产活动仅是一个生产环节,比如电镀等表面处理企业,可以配套给其他多个行业,为多行业提供外委加工服务,这类企业的行业性质并不明显。
即便同一行业在产污工艺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产能与规模没有类比性,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差异也会较大,这种按照行业“一刀切”的行为明显与精准治污和分类管理的内在意图不符。
目前,排放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汽车零配件行业为例,其废气来自于电镀、发泡、注塑、喷涂、电子等多个工艺流程,适用的排放标准有电镀行业排放标准、合成树脂(注塑)行业排放标准等,这一现象亟须改变。
以行业进行分类有可能导致“一刀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的判断根据工艺和产品用途,而不是基于产能与排放量。许多简单生产工艺,其生产规模大、排放量可能很高,而很多复杂的生产工艺,其生产规模小、排放量可能很低。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是便于国民经济数据的统计需要,而不是行业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例如,“简单混合分装”的大宗化学品仓储物流行业,其土壤、地下水潜在的污染比一个小化工厂要高很多,但在行业分类上化工行业要比仓储物流行业敏感得多。与之相反,空分等生产工艺,尽管其原材料和产品都是气体,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较小,但是空分装置属于化工行业,监管较为严格。
相关建议
以环境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依据
当前,《环评名录》和《排污许可名录》以“行业”和“工艺”作为“环境影响”程度的判断依据,已经无法满足精准治污的要求。
借鉴国内外安全管理的经验,重点针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判定基于化学品在现场的最大存放量,而不是行业分类。目前,我国针对运营期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思路可以前移,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便可确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进而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
以“环境影响程度”对排污单位进行划分,也符合当前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重点管理的原则,可有效避免监管过程的“一刀切”行为,满足精准治污的要求。
强化以排污可证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会对生产设施、工艺、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口等进行确认,后期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也会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将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台账和自行监测向公众开放并接受监督。由此可见,环保验收的全部内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完全可以替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功能。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事中事后依法监管手段,督促企业合法运营。
以排污单位作为对象
以排污单位作为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对象,可以有效避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矛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以排污单位作为评价对象,并结合“环境影响程度”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类型,能更好地反映其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从总体上把控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责任和义务。后期的改扩建行为,可在原有排污单位的基础上开展,对排污单位进行重新许可。
因此,摒弃“建设项目”的概念,将排污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对象,按照污染物排放当量值的大小划分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与许可证文件类型,排污单位无论是新建还是变动,均以最终承担责任的排污单位作为对象,这样可以更好地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契合。
综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这两项制度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以环境影响程度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以排污单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对象,既是精准治污的体现,也是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现实需要。
(作者马立强系华东理工大学校外导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0月8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及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有效发挥专家对环评审查、审批的决策支撑作用。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及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塔城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项目环评一次公示,项目建成后,实现年餐厨垃圾(畜禽粪便)处理量达到36500.00吨(设计规模为100t/d),年产蛋白饲料7300.00吨,有机肥料18000.00吨,年光伏发电量为54.32万度的建设规模。公示如下:受新疆泽
【本届展会】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生态环境科技和智慧监测发展,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与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技术交流,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助力“双碳”目标,广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9月20日发布《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其中共有38类项目工程纳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
生态环境部9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
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作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9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各市(州)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营山三峰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含污泥)及污水处理系统优化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公示,技改后,项目总规模为垃圾焚烧900t/d,协同处置工况为生活垃圾650t/d、污泥150t/d、一般工业固废55t/d、农业废物35t/d、医疗废弃物10t/d。本次技改不改变现有的焚烧发电系统和相应的环保工程、公用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商洛市城管局发布商洛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及部分配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通过调查发现,预计能够进入本项目的垃圾量约930t/d,另有80t/d的污泥,总处置规模预计不超过1010t/d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林甸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网络公示,项目总投资16394万元,配置200t/d机械炉排焚烧锅炉1台,焚烧间负压除臭设施1套,烟气灰渣处理设施1套,余热回收设施1套,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公示如下:公众朋友,你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9月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接连发布大方县、赫章县、纳雍县3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据统计,浙江省、青海省、云南省也相继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公示,如下:1.贵州省大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1条处理规模500t/d的焚烧线,配置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优化规划环评管理机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全链条制度衔接联动等措施,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5月有哪些大气治理重磅政策?北极星大气网汇总如下。关注度最高的是为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由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该方案对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二氧化碳减排等目标做出详细规定。此外再次明确了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到2025年底,钢铁行业能
5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
12月1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莞市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科室:为持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入
7月21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什么是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一证式”管理?有何意义?工作进展如何?本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邹世英。理解排污许
日前,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附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融合技术指南,详情如下: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有关精神
4月11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执法排污许可领域8个典型案例。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作为《指导意见》出台后公开的首批典型案例,这8个案例主要关注了哪些问题?对
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融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试点工作安排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印发关于开展排污许可
摘要:排污许可是目前多数国家实施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落实排污单位责任的重要手段,对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较早,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我国排污许可始于19世纪80年代,从探索阶段逐步发展成熟,但仍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分析了美国及我国工业废水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10月14日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需求的通知,征集范围包含生态环境技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与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危(固)废治理与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10月15日发布《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河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35年,生产空间安全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经济优势彰显,生态安全更加稳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4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23个地区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地区,期试点时限自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关于确定2024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的通知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0月9日发布《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本办法适用于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化工重点监测点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更好规范和加强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详情如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发〔2023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10月12日发文,下达2024年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共计2215万元。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87号有关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大对我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绿色龙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10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其中包含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15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项目1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74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的通知各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0月8日发布《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据中国能建官微,10月11日,中国能建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倪真在公司总部与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举行会谈。会谈后,陈怀宇与吴云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充分整合各自优势资源,重点在能源电力、“七网”基础设施、重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25年,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35年,高效完备、精准科学、运行顺畅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山西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