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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精准治污,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以海湾、河口为重点,强化精准治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海总量,陆海统筹,分区分类实施污染源头治理,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1.实施陆源污染综合整治,确保海洋水质稳步改善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海总量。推行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以河口、海湾为重要控制节点,建立流域入海断面排放陆源种类、数量和浓度等交接机制。沿海三市深入实施《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确定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开展总氮、总磷和COD污染物专项削减。
强化工业废水收集、处理。实施沿海地区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严格工业园区水污染管控要求,加快实施“一园一档”“一企一管”。化工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雨水、清下水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推进沿海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清、雨、污分流。加强直排海企业污水排放监管,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深海排放,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
提升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能力。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推进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和扩建工程,建设污水管网及配套,提升污水收纳和处理能力。提升沿海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河道沿线村庄带建设分散式农户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至2025年,城市(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
2.加大入海河流和排污口整治力度
深入推进入海河流消劣减氮。深入实施“湾长制”“河长制”,推进入海污染物削减和质量提升工程,严格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探索建立“流域-河口(海湾)-近岸海域”系统治理体系。重点对“十三五”期间断面水质尚未稳定达标的北凌河、栟茶运河、掘苴河、如泰运河、兴庄河、烧香河、川东港、东台港、灌河等河流制定“一河一策”达标方案,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和其他新污染物等的专项治理,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断面总氮浓度只降不升,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快推进截污纳管、清障清淤工程项目,大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削减入河排污量。巩固深化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成效,坚决遏制入海河流水质反弹,实现水质持续改善。2025年,主要入海河流国控断面全部达到整治目标要求。
表2 “十四五”入海河流国考断面清单
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健全入海排污口台账和分类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对全省3493个入海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沿海三市应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全省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清单,有效管控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2025年前,全面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与监管体系。
3.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
实施港口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港口码头已配备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提质增效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督促港口和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全面开展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舱水、压载水等水污染物收集处置,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禁止船舶在港期间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2025年底前,实现沿海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顺畅衔接和电子联单闭环监管。
实施渔船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渔港污染物收集、转运设施,提升渔港污染物收集储存处理能力。探索建立渔船污染物产生、储运及接收全链条监管制度,加强废旧渔网渔具、养殖网箱回收研究。2025年年底前,沿海中心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的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海水养殖项目环评准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相关规划的环评审查,推动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建设与清洁生产。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和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中海水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积极发展生态养殖,开展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水产养殖主产区规模以上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推进海洋垃圾无害化治理。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实施海湾、河口、岸滩等区域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推动沿海市县建立海洋塑料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对海上及岸滩垃圾巡查,清理海上养殖废弃筏架和岸滩垃圾,并及时转运处理,提高“无废”海滩比例。2025年年底前,实现岸滩和近岸海域海洋垃圾治理全覆盖。
强化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倾废以及其他直接向海一侧排污的行为(项目)实施检查。
(二)保护修复并举,统筹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理念,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恢复自然生态及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1.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沿海滩涂地区建设地面生态观测站、观测区和样线样方,逐步构建省-市-县多层级的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深化本底调查,开展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湿地鸟类、鱼类、水生植被群落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状况的稳定性监测。开展牡蛎礁海洋环境、水下地形、生态现状等调查监测工作,加强牡蛎礁的保护与生态修复。推进重点海域生物多样性的长期监测监控。对互花米草入侵严重的区域实施严格管控和综合治理。到2025年,全面完成全省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省级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数据库。
2.修复恢复自然生态及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加强海岸生态空间保护。严格围填海监管,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围填海事中事后监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国家重大项目围填海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报部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坚守自然岸线底线,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严格限制改变海岸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布局确需占用岸线的建设用海,将占用自然岸线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点内容。制定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计划,对岸线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推进海岸线修复试点建设,逐步恢复海洋岸线自然生态功能。到2025年,新增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40千米,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修复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浅滩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入海河口生态湿地建设,通过“退养还滩”“退围还湿”等方式,恢复重要湿地生境。加快扁担河口、废黄河口、灌河口、临洪口、坪子口等入海河口湿地公园和保护小区建设,保护沿海典型自然滩涂湿地生态质量。根据沿海湿地实际,分区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措施,对功能减弱、生态环境退化的滨海湿地采取以生物生态修复措施为主的恢复和修复,对由于人类开发活动改变和丧失功能的湿地采取以工程为主的措施进行重建。到2025年,新增整治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2000公顷。
推进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根据沿海自然资源特征,在有条件区域规划建设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自然遗址、地质地貌、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物种、滨海湿地等海洋保护区。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升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和南通蛎岈山牡蛎礁、连云港海州湾生态与自然遗迹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水平。定期开展盐城沿海珍禽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成效评估。
3.切实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守生态红线,严格保护沿海地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常态化监管和监控预警。建立覆盖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时、动态、立体、常态化监视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动态优化调整,适度增加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到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达到国务院批复要求。
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常态化监测监控。采用遥感监测、现场调查、野外长期监控等技术手段,深化拓展海岸线以及海湾、入海河口、盐沼潮滩、牡蛎礁等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监控,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监测监控网络。对各类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关键海洋物种分布区等开展常态化监管。加强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和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专项监管。
推进海洋生态修复监管和成效评估。建立海洋生态修复监管和成效评估制度,加快制定覆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点海域,以及贯穿问题识别、方案制定、过程管控、后期管护和成效评估的评估标准规范。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管,严格查处以生态修复之名行生态破坏之实的项目和行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推动监管工作走向常态化、制度化。严禁在沿海地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对已有违法、违规项目限期关闭、清理、恢复原状。对海洋生态修复恢复区实施严格的生态监管,强化修复恢复工程管护能力建设,落实责任主体,严控修复成效,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构建蓝色生态屏障。2025年年底前,海洋生态修复监管和成效评估制度基本建立并常态化实施。
4.合理利用与有效恢复海洋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捕捞强度。进一步控制近海捕捞能力,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控,合理有序开展捕捞作业,淘汰对资源破坏性大的捕捞方式,逐步推行限额捕捞制度。严格落实禁渔制度,加强海洋伏休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加强重要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保护。支持沿海三市建设增殖放流基地,科学开展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因地制宜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对已建设的海洋牧场开展效果评估,强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涵养海洋生物资源。
(三)提升亲海品质,满足公众对美好海洋生态环境需求
积极拓展亲海空间,提升亲海品质,加强亲海区环境综合治理,完善配套公共设施,提供公众临海亲海的幸福感。
1.拓展公众亲海空间
开展砂质岸滩和亲水岸线整治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实施亲海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清退非法、不合理的人工构筑物等,修复受损岸滩,扩大公众亲水岸线。综合考虑海岸带不同岸段类型的生态敏感性、功能特点和公众亲海诉求等因素,实施岸段分区分类分级的精细化管控。
2.提升亲海空间质量
加强亲海区岸滩、海面漂浮垃圾治理。明确海上垃圾和岸滩垃圾处置责任清单,加强沙滩日常清洁工作,强化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监管。继续加强对陆上垃圾运输车辆的巡查执法,依法对违法运输和倾倒垃圾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提升海水浴场环境质量。全面排查整治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到2025年,海水浴场水质优良率达到90%以上。
打造城海相融的亲海景观。依托滨海湿地、沿海滩涂、海滨浴场、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等沿海自然资源,西游文化、海盐文化、长寿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打破“临海不见海”的传统印象,构建城海相融的亲海风景体系,充分彰显江苏海滨、海港、海滩、海景魅力。
(四)样板示范带动,积极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以海湾(湾区)为基础管理单元,系统谋划、示范先行,开展“美丽海湾”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海湾综合治理,积极探索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呈现海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景象。
1.健全“美丽海湾”建设制度体系
根据我省海湾生态环境现状,研究制定江苏省“美丽海湾”试点建设工作方案,针对海湾(湾区)自然生态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等,构建适应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条件的“美丽海湾(岸段)”建设标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开展“美丽海湾”试点建设
以海洋水质改善为核心,统筹考虑我省沿海地区“湾少滩多”、大部分为淤泥质海岸的滩涂湿地的现状,针对各海湾(岸段)不同自然本底条件,以具备一定生态完整性的重要区段为单元,因地制宜开展滩净型、生态型、亲海型等类型的“美丽海湾”试点建设。重点在启东南段、海州湾连云段-连岛港口区、海州湾连云段-临洪河生态修复区、海州湾赣榆段-旅游区(海头镇沙滩段)、前三岛岛礁湾区、盐城珍禽保护区射阳河-斗龙港段、川东港、条子泥等海湾(岸段)试点建设“美丽海湾”。到2025年,全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数量不少于5个。
专栏3-1 “美丽海湾”建设工程
1.启东南段。该岸段范围自启东江海产业园至圆陀角。“十四五”期间,开展启东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依托“三水交汇”和“第一缕曙光”的独特景观,打造融旅游观光、娱乐体验、休闲度假为一体的旅游线路,建设旅游设施及配套设施,形成约18千米的江海文化景观大道。
2. 海州湾连云段-连岛港口区。“十四五”期间,推进连云港主港区和连岛的美丽海湾建设。突出连云港国际化海港中心城市特色,形成港在城中,景在港中和谐发展。以美丽连云建设为抓手,打造全国最美海岸线,不断提升海滨城市活力。
3. 海州湾连云段-临洪河生态修复区。“十四五”期间,结合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推进海州湾连云区生态修复区美丽海湾(岸段)建设;推进临洪河口、基岩岸线美丽海湾(岸段)建设。
4. 海州湾赣榆段-旅游区旅游区(海头镇沙滩段)。“十四五”期间,结合海头优质砂质岸线资源,推进砂质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海州湾海洋牧场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海州湾赣榆段美丽海湾(岸段)。
5. 前三岛岛礁湾区。“十四五”期间推进前三岛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前三岛美丽岛礁区。
6. 珍禽保护区射阳河-斗龙港段。该岸段核心地理单元为珍禽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北缓冲区,拥有连续的自然岸线和连续成片的滨海湿地,是东亚—澳大利西亚迁徙水禽的重要栖息地。“十四五”期间,该岸段美丽岸线建设的重点任务为通过生态修复改善斗龙港河口等入海河口的鸟类重要生境,提高人工湿地生态系统的水鸟适宜度,保护丹顶鹤等珍稀濒危水鸟的栖息地,持续为多种珍稀濒危动物提供稳定的觅食地和栖息地。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为内陆地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支撑,实现“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岸线。
7. 川东港。该岸段核心地理单元为大丰麋鹿国际重要湿地。“十四五”期间,川东港美丽岸线建设的重点任务为通过湿地生态修复和动植物栖息地生境恢复,改善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提高湿地保育价值。
8. 条子泥。该岸段核心地理单元为盐城市条子泥市级湿地公园中段,是勺嘴鹬等水鸟的重要栖息地。“十四五”期间,条子泥美丽岸线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开展对湿地保护与修复,营造优质的水禽栖息地,并探索湿地保护与修复、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的和谐发展模式,实现“人海和谐”。
(五)应对气候变化,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推动海洋减污与应对气候变化协同增效,加快沿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提升蓝色碳汇增量,提升海洋碳汇监测与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的气候韧性。
1.推动海洋减污与应对气候变化协同增效
实施陆海统筹减污增汇。通过削减和控制氮磷等污染物排海量,持续降低近岸海域富营养化水平,缓解气候变化下海洋酸化、缺氧等生态灾害风险。通过生态岛礁建设、潮间带植物种植、沿海滩涂困难立地植树造林等手段,发挥沿海滩涂湿地固碳作用。加强人工渔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有效增加海洋碳汇。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黄海浒苔绿潮联防联控工作。加强浒苔绿潮预警能力,实现浒苔源头治理和早期防控。
推进沿海滩涂困难立地植树造林。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选择适生耐盐碱的本地区树种及合适的土壤改良措施。坚持根据立地条件、生态区位选择合适的造林模式和实用的造林技术。通过点、线、面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广泛,林带宽度合适、林层结构合理的沿海防护林体系。
2. 提升海洋碳汇监测与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开展海洋-大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监测、重点海域碳储量监测评估,加强缺氧、酸化等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将碳中和与适应气候变化指标纳入海草床、盐沼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监管范畴。加强沿海湿地的碳监测,开展沿海湿地“碳汇”能力动态变化评估。
大力支持碳汇相关技术创新。研究建立蓝色碳汇生态功能区。组织开展耐盐植物研究和贝藻类养殖碳汇技术攻关,增强沿海地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开展浒苔生物量早期预警预报及藻类漂移中长期趋势预测技术研究。推动建立海洋碳汇技术创新研究与成果转化支持项目,鼓励海洋碳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
(六)健全应急体系,有力防范海洋生态环境风险
全面摸排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严格监管重点领域环境风险和重大海洋生态灾害,加强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有效降低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健康活力。
1.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范
开展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排查与评估。针对水母旺发、赤潮(绿潮)高发、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灾害问题和石油炼化、油气储运、核泄漏、危化品储运等突发事件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根据风险特征,建立预警名录,配备应急设施,防止突发事故发生。定期对潜在环境风险源和海洋生态敏感区域进行检查,针对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预防海洋环境和生态风险。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建立健全沿海区域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推动海洋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监测向“应急+预警”相结合的模式转变,提高溢油和危险化学品应急监测水平与预警能力。
加强海洋生态风险防范的预警能力。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预警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典型特征污染物监测预警能力。推进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定期调查评价,开展微塑料、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试点监测,提高海洋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
2.加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建设
提高多部门协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沿海海域特点和海洋经济发展实际,采取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与自然资源、海事等相关部门合作建设多梯队海洋污染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专业扎实、决策准确、指挥得当的应急指挥队伍和技术过硬、反应迅捷的专业海洋环境监测和处置队伍,以及由广大渔民、市民、环保志愿者等组成的应急清污等队伍。明确各梯队功能定位,加强技能培训,定期举行部门间互相配合的联合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处置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的能力。强化苏北浅滩以及海水浴场、电厂取排水口海洋生态灾害高风险区域的联防联控,针对浒苔绿潮、赤潮等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
加强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增加海上溢油处置设施等硬件设施,满足应急响应需求。加强沿岸应急场地和接收点建设,系统提升应急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置能力和环保处置要求。在沿海区域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建设沿海应急监测装备物资调度与储备中心,推动近岸及入海河道执法应急监测专业船舶建设,加快补齐海洋能力短板,打造辐射我省近岸海域的突发环境事件6小时应急响应圈。
3.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把海洋生态保护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实施领导干部问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违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惩处。贯彻《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对于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罚款。2025年年底前,基本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特色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确定海洋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标准。探索将水环境区域补偿延伸至海洋,实现流域对海域的有效补偿。出台我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评估规范。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环境危害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
(七)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大幅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多方共治、运行顺畅、协调高效的现代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1.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加快制定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研究制定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纪律处分条例。推进“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开展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入海标准体系研究,推进地表水和海水评价体系衔接,科学评价河口和海湾的生态环境质量。
2.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明晰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压实党委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明确细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事权划分。沿海各地制定各部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密切协同的良好工作格局。
全面夯实“湾(滩)长制”。深入实施“湾(滩)长制”,总结连云港湾长制试点工作经验,推进“湾(滩)长制”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形成“以海定陆、以陆护海、网格协同、信息保障”的“湾(滩)长制”工作模式,强化对近岸主要海湾(湾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精细化监管。
3.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陆海统筹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规模以上入海排污口自动监控网络,实现对入海污染物源头常态化监控。加强主要入海河流控制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建设31座近岸海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提升海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加快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船及船舶码头、泊位等配套设施建设,尽早投入使用。加强监测系统和设施设备与其他相关领域项目、各地系统设施的共建共享。逐步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5G信号接入,2025年,实现所有环境监测与监控基础设施5G网络全覆盖。
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能力。按照《关于加强江苏省设区市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沿海三市海洋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建设集海洋环境常规监测、海洋生物生态监测、赤潮鉴定与藻类毒素监测、海洋新型污染物监测、海洋微塑料监测、海洋预警预报等能力于一体的省级现代化海洋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加快沿海三市驻市监测中心海洋监测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全面应用于赤潮、绿潮、溢油、危化品泄漏等海洋生态环境灾害监测。加快建成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和在线监测信息可视化辅助决策系统。建立部门间现行海洋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的等效评估机制,推动海洋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的整合统一,提升各类监测数据与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提升精细化监管能力。开展入海河口省考断面监测评价试点工作,填补入海河流最后“一公里”的监管空白,实现入海河流全过程监管。开展海洋水文水动力监测和污染物迁移扩散规律研究,提升海洋污染预警溯源能力,为精准分析、精准预测、精准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海洋辐射在线监测技术研究和应用,划定海洋核风险管控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管理队伍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水平,提升精细化监管能力。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合理配置海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健全与海警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案件转送移交机制。持续开展“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
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基础状况调查。积极配合第三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深化开展陆海统筹的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精细调查,进一步精准识别我省管辖海域内存在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掌握微塑料、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的分布状况及环境风险,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海洋污染基线调查。
加大海洋科研投入力度。开展重点海域污染成因分析及对策、主要河流入海污染物溯源追踪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近岸海域新型污染物现状和海水水质评价体系等专题研究。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与污染防治技术、溢油动态预测技术、有害赤潮发生机制及预测治理技术研究。开展沿海滩涂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价值评估、保护策略、省内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滩涂湿地、盐蒿碱蓬等)生态修复技术和低碳、碳汇渔业研究。
强化关键技术创新研发与示范应用。针对江苏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技术体系的重大需求,重点突破海洋环境修复、海洋污染治理、海洋垃圾处理、海洋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技术研发,并积极开展试验和示范工作,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治理和保护修复经验,提升海洋生态产品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积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四、重大工程
聚焦建设美丽海湾的主线,以沿海地市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海湾污染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环境品质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系列工程措施,共5大类21小类重点工程。
专栏4-1 海湾污染治理工程
1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工程:通过河道疏浚、生态护坡建设、拆建涵闸、建设河道生态缓冲带等措施,对北凌河、栟茶运河、掘苴河、如泰运河、龙王河、兴庄河、烧香河、车轴河等河流沿线地区开展污染治理及河道整治。加强主要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25年,主要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
2 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和扩建工程,建设污水管网及配套,提升污水收纳和处理能力,实现企业废污水回用和“零排放”。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
3 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工程:健全入海排污口台账和分类监管体系,沿海三市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全省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清单。规范排口设置,包括设立标识牌和监视设备等。至2025年,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的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
4 陆海养殖污染防治工程:积极发展生态养殖,开展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到2025年,水产养殖主产区规模以上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5 港口船舶等海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运行码头船舶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减少船舶流动源污染物入海量。实现南通港吕四作业区、吕四渔港、海州湾连云段码头等港口码头船舶污水100%收集处理。推进陈家港二级渔港、翻身河渔港、斗龙港一级渔港、黄沙港中心渔港等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
6 岸滩和海漂垃圾治理工程:建立海上环卫制度,组织船舶、人员,清理海上养殖废弃筏架和岸滩垃圾,对主要河口及周边、沿途海域进行海洋垃圾清理打捞。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到2025年,实现岸滩和近岸海域海洋垃圾治理全覆盖。
专栏4-2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7 岸线/海堤生态修复工程:采用多种措施开展海岸线生态修复,对现有海堤进行加固及生态化改造,形成自然生态岸线,恢复海岸带自然生态系统,并对修复岸段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到2025年,新增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40千米。
8 退围还海还滩工程:在盐城市川东港片区、弶港外养殖地块等区域实施“退养还滩”“退围还湿”等生态修复工程,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
9 河口/滩涂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在如泰运河入海河口等区域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包括开展生态清淤、水生态修复、生态湿地功能区建设等,逐步恢复河口、滩涂湿地生态系统。
10 渔业资源恢复修复工程:“十四五”期间,支持南通市、连云港市、盐城市建设增殖放流基地,科学开展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监测,因地制宜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对已建设的海洋牧场开展效果评估,强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涵养海洋生物资源。
11关键物种及栖息地保护工程:开展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环境、水下地形、生态现状等调查监测工作,适度开展增殖放流、人工牡蛎礁修复工作。开展珍禽保护区北缓冲区养殖塘口区域生态修复工程。
12外来物种入侵治理工程:选择兴庄河北侧、大丰区港区川东片等区域,整治互花米草入侵,恢复本地植被。
13辐射沙洲绿潮灾害整治工程:清除筏架附生的浒苔绿藻,及时回收养殖设施,基本杜绝藻体入海,实现源头治理和早期防控。规范紫菜养殖,严禁紫菜养殖企业和个体将筏架附生物丢弃入海。建立浒苔绿潮综合处置队伍,协助海上应急保障船队,提升跨区域海上拦截、清理、处置能力。
专栏4-3 亲海环境品质提升工程
14 亲海空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修复沿岸受到开发破坏的生态环境,打造亲海岸线。开展亲海岸滩和海漂垃圾常态化清理工作。
15 沙滩整治修复工程项目:整治修复龙王河口以北岸段等受损沙滩,开展人工补沙和沙滩修复稳定性监测。
专栏4-4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工程
16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公共应急处理池。
17 盐城突发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程:完成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等编制和实施。每年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各1次,开展不少于2次执法检查。
18 南通海洋环境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完善突发海洋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预案,优化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布局。每年督促指导沿海码头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各1次,包括船舶溢油事件、船载危化品泄漏和爆炸事件等环境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水上巡航执法。
专栏4-5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19海洋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工程:完成海洋监测执法船制造,并配置多领域要素采样、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在重点河口、港口码头、海岛和近岸海域开展海洋在线监测站点建设,实现近岸海域常规要素自动监测。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数据接收、处理平台及数据库,汇交全省各类涉海监测数据,开发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分析评价系统,构建近岸海域水动力数值模型及污染物预警溯源系统。
20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开展岸线修复、河道生态带及湿地修复、海洋生物资源恢复的跟踪监测。建设三夹沙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管理系统。制定长江口北支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定期开展保护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1 近岸海域绿潮灾害监测工程:联合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成立多部门组成的绿潮灾害监测小组,采用海上巡视、陆岸巡查、定点监控等方式,做到绿潮及时发现和预警。
五、规划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沿海三市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逐年细化分解本行政区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各部门协同推进、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任务分工
沿海三市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统筹调度。规划要明确目标任务、治理途径、责任部门、政策措施、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内容,全面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推动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评估考核
完善细化规划实施考核评估机制,对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在2023年和2025年年底,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依据中期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
(四)加大投入保障
各级政府和涉海管理部门要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带动作用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动海洋环保产业化改革,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海洋环保事业。积极引导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五)实施全民行动
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状况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涉海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公开曝光涉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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