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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明确各级生态环 境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化工园区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化工园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现状或使用功能,明确化工园区类别(分类方法见附)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过于严格,增加化工园区及企业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无法满足地下水生态环境保 护要求,保障化工园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针对化工园区周边存在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或评估点位的,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因化工园区特征污染导致未达到地下水水质目标要求的,或导致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加快构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安排各类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化工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2020)等法律标准要求,开展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园区企业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
三、推动各方履行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指导并协助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多方筹集资金,组织研究并明确一类化工园区公共区域风险 管控或修复设施运行经费来源,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指导园区企业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针对一类和三类园区已形成地下水连片污染的,科学组织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园区公共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管控修复设施运行维护,保障运行维护资金及时到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针对三类园区内存在特征污染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 健康风险不可接受或者特征污染物超出厂区边界范围的企业,组织企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园区企业要按照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 1 号)、《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 72 号)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渗漏检测,并将地下水污染应急工作纳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一类和三类园区内存在特征污染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确保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达到要求。
四、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指导。自 2022 年起组织地市上报工作进展,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进展报送我部。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提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地下水环境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能 力。
(三)持续帮扶指导
我部将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通过技术交流、调研督导等形式,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
(四)加强分类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分类管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变类管理复核,重点督促一类园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抽查复核其管控效果和后期环境监管落实情况。
对于因未按要求采取防渗漏排查和改造、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等情况,而导致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控制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按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1〕100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完成调查的化工园区,需按照本通知落实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分类管理要求,2023 年底前完成园区类别确认,2024 年起每年 12 月底前将园区变类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厅(局)审核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尚未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或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化工园区,在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一年内完成调查并确认园区类别,次年开始每年 12 月底前将园区变类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厅(局)审核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分类管理方法
针对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 6 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 号)认定的化工园区,结合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和所在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情况,将化工园区分为四类,不同类别的园区应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园区分类
根据调查结果,当化工园区的地下水特征污染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标准,或当化工园区周边存在水源地且化工园区地下水监测点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地下 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 类标准时,确定为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
一类园区为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污染羽超出化工园区边界范围, 但未采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未达到管控效果评估要求的园区。
二类园区为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污染羽超出化工园区边界范围,但实施了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且已达到管控效果评估要求的园区。
三类园区为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污染羽未超出化工园区边界范围的园区。
四类园区为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指标均不超标的化工园区。
二、管理措施
一类园区应及时阻断污染源和暴露途径,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落实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化工园区周边存在饮用水源的,应在园区边界和水源开采井前沿布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长期监测。
二类园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环境 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等法律标准要求,开展环境监管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长期监测。
三类园区应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于风险评估不可接受的,按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 则》(HJ25.6-2019)等要求,进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四类园区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要求,开展园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长期监测。 在园区或企业通过实施源头预防、管控修复、污染应急和连续 监测后,及时判定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变化情况,对照上述分类原则, 实施变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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