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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客入选正面清单。详情如下:
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 优化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 〔2021) 10号 )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 落实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
三、实施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监督指导以及正面清单企业的确认、公示、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各县(市、区、功能区)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以下称“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筛选、审核、纳入、移出、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受理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申请及后续相关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1、纳入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两年内有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或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一般不纳入正面清单。
2、筛选企业。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荐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推荐纳入或者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如实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情况报告》,并报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3、拟制清单。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企业检查情况报告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拟纳入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属地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审批表》和《拟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企业信息表》,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完成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最终确认。
4、社会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本地媒体等平台将最终确认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面清单公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正面清单类型与有效期等。
5、发布清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5日内,市生态环境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
(二)实施动态管理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1、日常管理。在有效期内,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正面清单企业至少开展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现场帮扶情况进行抽检指导。
2、移出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正面清单:
(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撤回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存在移出情形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移出管理审批表》,在10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由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被移出企业。
对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终生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
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市、县两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和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1、非现场执法检查
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原则上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卫星遥感、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的方式为主开展检查。
2、现场执法检查程序
(1)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自动监控监测超标报警、数据异常,或视频监控、工况监控异常等违法行为线索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的执法监测、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均需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完成,实现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督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强化服务保障
1、开展普法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正面清单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正面清单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展“送法入企”“专家会诊”等活动,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及时提醒预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容错纠错机制。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机制
(一)定期评估。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稽查通报。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稽查,对存在正面清单管理工作不落实、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
(三)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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