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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就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东营市确定的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其新增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00元/吨·年。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支持东营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鲁环函〔2021〕105号)、《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环境质量状况、资源环境要素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东营市确定的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其新增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现有单位排污权暂实行无偿使用。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00元/吨·年。
三、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格。试点期间,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方式经排污权交易平台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出让底价参照并不得低于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四、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按照现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一次性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五、执行时间与有效期。本通知于2022年4月 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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