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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或者或者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关于征求《河北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办起草了《河北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
河北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提出要求,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生态环境厅实施挂牌督办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实施原则]实施挂牌督办遵循以下原则:
(一)问题导向。聚焦造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的环境违法案件,通过挂牌督办传导压力,加大查办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办环境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找准存在的问题,精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公众参与。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条[挂牌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
(三)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
(四)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或者或者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
第六条[责任主体]环境违法企业是直接整改责任主体。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是督促整改责任主体;涉及不同县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是督促整改责任主体。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调查处理、督促整改。
第七条[承办单位]省厅负责制定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挂牌督办,指导市级挂牌督办。
省厅执法局对挂牌督办实行归口管理,组织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具体指导市级挂牌督办,并督促落实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要求;督察办按照规定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的履职问题督察、约谈;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挂牌程序
第八条[线索来源]省厅执法局负责归集挂牌督办案件线索。
省厅各处室、单位在生态环保监察督察、日常监管等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的,及时转交省厅执法局,并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核审调查]省厅执法局对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材料进行核审,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依法调查取证。
第十条[挂牌建议]省厅执法局核审后,需要挂牌督办的,对挂牌督办事项、责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提出建议,依法应当实施约谈或者追究责任的,一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厅务会议讨论。
需要和其他部门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督办通知]经厅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挂牌督办。
省厅执法局负责制作《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联合挂牌督办的,与相关部门共同制作。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应载明违法主体和案件事实、督办事项、责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期限、解除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省厅执法局负责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送达责任单位,同时抄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省厅执法局在门户网站公开挂牌督办内容,并可以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情况。
第三章 督办整改
第十三条[整改责任]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到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是督促案件查处、整改第一责任人,对督办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整改要求]对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对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化解风险隐患,消除危害后果,完善防控机制。
对违法企业,及时责令停止或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整改期限]挂牌督办整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期限届满10日前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长。
第十六条[整改方案]被挂牌督办的地方人民政府自收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省厅。
第十七条[督办督察]省厅执法局对挂牌督办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必要时可以现场督办。
省厅督察办结合生态环保监察督察工作,对挂牌督办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八条[督办措施]挂牌督办期间,可以采取以下督办措施:
(一)暂缓受理其除民生工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二)按照有关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暂停其排污权受让交易;
(三)按照有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规定,对其绩效等级予以降级;
(四)将其违法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信用河北官网。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约谈,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解除程序
第十九条[整改验收]挂牌督办整改完成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省厅书面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包括整改报告、验收意见、反映整改成效的视频和图片及有关监测报告等。
第二十条[整改核查]省厅执法局组织对解除挂牌督办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核查;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查、核查。
第二十一条[解除挂牌]经审查、核查后,省厅执法局提出是否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提交厅务会议集体讨论。达到整改要求的,解除挂牌督办。
省厅执法局负责制作《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联合挂牌督办的,与相关部门共同制作。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长效机制]已经完成整改但仍需持续推进工作、加强常态化监管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第五章 考核惩戒
第二十三条[目标考核]挂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对挂牌督办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章 附 责
第二十六条[施行及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厅负责解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冀环办发〔2018〕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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