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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矿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3.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安装除尘设施,并对生产设施进行密闭。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监督帮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注重主体工程建设而忽视对防治污染设施配套建设。导致主体建成投产了,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跟上。为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执法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深入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帮扶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坚持做到既要罚也要帮。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严守环保底线。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让企业认识到污染防治无小事。执法部门持续加大对未落实项目建设“三同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让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促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案例二
某养猪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养猪合作社的养猪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合作社现有生猪存栏约800头,养殖废水经固液分离和沼气池处理后进入沼液池,沼液池内安装一根白色暗管,沼液通过白色暗管排入西北侧未硬化的水塘中。该行为违反了项目污水不外排的污染防治要求。某养猪合作社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沼液的违法行为,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养猪合作社私设暗管将沼液排入未硬化的水塘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某养猪合作社处罚款19.5万元。同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是部分养殖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养殖合作社多以村民自发合作的形式开展,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技能,导致这类企业污染防治主体意识淡薄,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让其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危害。
二是通过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片的目的。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执法部门除了对相关企业加强帮扶教育外,还充分运用罚款加移送行政拘留的组合拳,双管齐下促进企业牢固树立不想犯,不敢犯的意识。
案例三
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和西侧仓库均存放了大量废铅蓄电池。经调查,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0年5月,该公司对实际建设的东侧330平方米的仓库项目进行了环保自主验收。2021年9月,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西侧646.5平方米仓库进行改造扩建,用于废铅蓄电池贮存,并于2021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经查,该改造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中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存在未就改造扩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建设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便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分别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处罚款1000元、“未验先投”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处罚款6.1万元。
三、案件启示
保持对环评类违法案件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守法意识入脑入心。近几年来持续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案件,让环评制度管理逐步形成大部分工业、企业的基本常识。但仍有少部分新建企业未及时主动了解和遵守环评管理制度。执法部门持续加强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利于全面推进环评管理制度落实,促进企业全面守法、合规生产、依法排污。
案例四
某销售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启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某工地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某销售部的1台装载机和2台挖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1台挖掘机未向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功率、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经委托某非道路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现场对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1台装载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合格。某销售部存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非移动机械检测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销售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销售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巡查与监管联动,助力监管全覆盖。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无人机高空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效提高执法效率。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高效联动,也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当事人。
二是随着环境整治要求的逐步提高,固定污染源的管理逐渐规范,机械尾气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应该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开展自查抓早抓小,主动淘汰正在使用的不合格非移动机械,积极履行相关信息申报义务,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案例五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挖掘机,属于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出厂年份2006年)柴油机机械。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海府规〔2020〕4号)的规定“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本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出厂年份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柴油机机械”。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将违法机械撤离建筑工地。
三、案件启示
一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我省建筑工地的非移动道路机械使用量持续增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2020年全国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16.3万吨、碳氢化合物42.5万吨、氮氧化物478.2万吨、颗粒物23.7万吨。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然而非道路移动机械仍是当前大气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且非道路移动源普遍存在单机排放量大、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油品质量差、冒黑烟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可有效控制和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空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是长期以来,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鱼龙混杂、机械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施工单位时有使用排放阶段标准低的机械施工。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倒逼施工单位提高对施工机械的准入门槛,让排放阶段标准低的施工机械失去市场价值,进而逐步被市场淘汰,促进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有序、合法合规发展。
案例六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以生产加工建筑碎石为主,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原料及物料堆场洒水、覆盖等。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抑尘,堆场的部分喷淋设施也已损坏。发现违法行为后,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生态环境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加装喷淋设施、增加洒水车辆,进行封闭式生产等防尘管控。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该公司存在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或洒水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4.5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严格执法和真情帮扶指导相结合。为促进企业落实控尘措施,发现问题后,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深入现场指导帮扶,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进一步改造升级,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同时通过帮扶指导促使企业管理水平和环保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守法。随着空气质量只能越来越好的目标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矿山开采企业需要不断做好防尘措施,时刻绷紧污染防治这根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抑制扬尘污染,自觉扛起海南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的企业担当。
案例七
某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编织袋和地膜喷带,日产编织袋20万条,累计生产地膜300吨,配套建设3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拉丝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未启动运行,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设施故障。覆膜车间内覆膜生产线正常生产,但该车间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启动运行。执法人员到场后,该公司覆膜车间工作人员立即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等,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车间生产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制品有限公司拉丝车间和覆膜车间的有机废气排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1年3月17日,对某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月26日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进行管理。某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1年7月5日昌江县人民政府维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启示
一是执法过程全记录,有效锁定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对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细致、全面的了解,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并经该公司负责人确认,避免因该公司临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而导致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证据灭失。
二是积极应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益。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不服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先后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关切,及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积极应对当事人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各项配套惩戒措施。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很好地衔接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违法当事人严厉的惩戒,让违法当事人敬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自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识。
案例八
某房地产公司排放污水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房地产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某家园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站的回用水用于浇灌小区绿化,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会同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委托某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口BOD5排放浓度为12mg/L,超过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即BOD5≤10mg/L)。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即对某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取样检测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内容,该局于2021年6月8日,对某房地产公司处罚款12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复议。2021年8月20日,定安县人民政府维持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清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污水处理站的运营涉及其他企业。为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多次询问相关人员,围绕排污主体责任进行抽丝剥茧,最终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某房地产公司。
二是合理适用自由裁量,确保过罚相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收集从重、从轻证据,及时对责改内容开展复查。严格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某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确保处罚得当。
三是公正、合理执法获复议机构支持。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构全面核实本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内容得当,维持该处罚决定。同时,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当事人进行帮扶教育,及时释法说理,让某房地产公司息诉认罚。
案例九
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依法处罚逾期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的函》,某水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5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水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自发放排污许可证之日(2020年12月23日)至现场检查时,未提交过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某水务有限公司自行监测废气手动检测频次为1次/半年;废水(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某水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7月22日,对某水务有限公司处罚款9.9万元。2021年9月6日,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2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维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严格执行新制定法律法规,坚持执法普法相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实施后,执法人员积极响应,主动落实国家新的管控规定要求,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实施,开启“一证式”环境监管的新篇章。查处本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有效加深了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的理解,也有力警醒和震慑相关企业,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证据链固定完整,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该公司的争议焦点,向复议机关有针对性的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完整的证据链获得复议机关的认可,最终复议机关维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某汽车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服务中心所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某汽车服务中心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服务中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汽车服务中心进行处罚。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该汽车服务中心立即着手进行整改,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汽车服务中心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某汽车服务中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帮扶。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为市县适用“轻微不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是环境执法与帮扶企业相结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办案实际出发,打破机械式执法的桎梏,对企业无心之失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整改的机会,并及时对企业进行提醒教育,以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助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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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提出,到2030年,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部12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6年,
2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国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0年,危险
1月20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2024年12月会员企业环保情况,详情如下:2024年12月会员企业环保情况2024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用水量970.24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8.34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93%。其中:取水量较上年同期减少2398.64万立方米,同比下降1.43%;重复利用量较上年同期增加18.58亿立方米,同比增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3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年报显示,2023年,开展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共179236家,污水处理厂14620家(含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厂)2843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2756家,储油库1177个。详
日前,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成功查处一起废气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案件。据悉,这是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首例直接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案件。10月1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境监管执法“数据战队”移交的一起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在非现场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白银有色铜业公司烟气污染深度综合治理项目EPC总承包中标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3578175.05元。招标文件显示,铜业公司闪速炉环集系统、白银炉环集系统和4#转炉环集系统烟气虽然满足现有《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
2024年4月2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走航监测车发现乐山高新区某区域TVOC异常高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对该区域开展排查。当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加大了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部分企业、施工工地等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存在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设施损坏、废气排放超标、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控尘措施等问题。现将问题较为突出的25个大气污染源名单曝光
近日,德阳市发布一批涉气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4年1月18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为硫化氢0.128mg/m3、臭气浓度34(无量纲),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问题赣州恩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厂)整改销号情况公示:根据《江西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一、督察发现问题基本情况1.2号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公示参数设
2023年12月27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乐山市前沿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刷漆晾干房外的非密闭棚地面上有喷漆红色雾状痕迹和已漆完的3个红色安全阀配件。【处罚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工厂废气处理不善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对周边环境也有一定的破坏性。尤其是在夏季高温时节废气中的VOCs极易生成臭氧污染物造成空气质量污染,因此,环评文件也要求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安装废气处理设备。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安装的废气处理设备处理效率低,处理后的废气依然存在较高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27日对天津某管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参考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涂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装置+喷淋塔+干式过滤棉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的含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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