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示了2022年海南生态环境第一期执法典型案例,共十起环境违法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一
某矿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水洗机制砂生产项目正在生产,项目建设1条水洗机制砂生产线,设计产能为年产机制砂68万立方米。自2021年8月开始生产,截止检查时累计生产机制砂约2500吨,配套建设1个沉淀池和清水池。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破碎工序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案发后,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联合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当事人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对生产设施进行密闭。针对某矿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
(配套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矿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3.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安装除尘设施,并对生产设施进行密闭。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监督帮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注重主体工程建设而忽视对防治污染设施配套建设。导致主体建成投产了,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跟上。为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执法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深入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帮扶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坚持做到既要罚也要帮。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严守环保底线。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让企业认识到污染防治无小事。执法部门持续加大对未落实项目建设“三同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让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促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案例二
某养猪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养猪合作社的养猪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合作社现有生猪存栏约800头,养殖废水经固液分离和沼气池处理后进入沼液池,沼液池内安装一根白色暗管,沼液通过白色暗管排入西北侧未硬化的水塘中。该行为违反了项目污水不外排的污染防治要求。某养猪合作社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沼液的违法行为,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养猪合作社私设暗管将沼液排入未硬化的水塘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某养猪合作社处罚款19.5万元。同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是部分养殖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养殖合作社多以村民自发合作的形式开展,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技能,导致这类企业污染防治主体意识淡薄,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让其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危害。
二是通过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片的目的。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执法部门除了对相关企业加强帮扶教育外,还充分运用罚款加移送行政拘留的组合拳,双管齐下促进企业牢固树立不想犯,不敢犯的意识。
案例三
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和西侧仓库均存放了大量废铅蓄电池。经调查,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0年5月,该公司对实际建设的东侧330平方米的仓库项目进行了环保自主验收。2021年9月,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西侧646.5平方米仓库进行改造扩建,用于废铅蓄电池贮存,并于2021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经查,该改造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中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存在未就改造扩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建设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便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分别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处罚款1000元、“未验先投”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处罚款6.1万元。
三、案件启示
保持对环评类违法案件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守法意识入脑入心。近几年来持续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案件,让环评制度管理逐步形成大部分工业、企业的基本常识。但仍有少部分新建企业未及时主动了解和遵守环评管理制度。执法部门持续加强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利于全面推进环评管理制度落实,促进企业全面守法、合规生产、依法排污。
案例四
某销售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启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某工地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某销售部的1台装载机和2台挖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1台挖掘机未向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功率、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经委托某非道路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现场对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1台装载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合格。某销售部存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非移动机械检测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销售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销售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巡查与监管联动,助力监管全覆盖。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无人机高空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效提高执法效率。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高效联动,也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当事人。
二是随着环境整治要求的逐步提高,固定污染源的管理逐渐规范,机械尾气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应该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开展自查抓早抓小,主动淘汰正在使用的不合格非移动机械,积极履行相关信息申报义务,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案例五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挖掘机,属于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出厂年份2006年)柴油机机械。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海府规〔2020〕4号)的规定“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本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出厂年份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柴油机机械”。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将违法机械撤离建筑工地。
三、案件启示
一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我省建筑工地的非移动道路机械使用量持续增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2020年全国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16.3万吨、碳氢化合物42.5万吨、氮氧化物478.2万吨、颗粒物23.7万吨。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然而非道路移动机械仍是当前大气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且非道路移动源普遍存在单机排放量大、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油品质量差、冒黑烟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可有效控制和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空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是长期以来,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鱼龙混杂、机械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施工单位时有使用排放阶段标准低的机械施工。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倒逼施工单位提高对施工机械的准入门槛,让排放阶段标准低的施工机械失去市场价值,进而逐步被市场淘汰,促进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有序、合法合规发展。
案例六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以生产加工建筑碎石为主,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原料及物料堆场洒水、覆盖等。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抑尘,堆场的部分喷淋设施也已损坏。发现违法行为后,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生态环境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加装喷淋设施、增加洒水车辆,进行封闭式生产等防尘管控。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该公司存在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或洒水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4.5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严格执法和真情帮扶指导相结合。为促进企业落实控尘措施,发现问题后,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深入现场指导帮扶,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进一步改造升级,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同时通过帮扶指导促使企业管理水平和环保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守法。随着空气质量只能越来越好的目标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矿山开采企业需要不断做好防尘措施,时刻绷紧污染防治这根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抑制扬尘污染,自觉扛起海南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的企业担当。
案例七
某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编织袋和地膜喷带,日产编织袋20万条,累计生产地膜300吨,配套建设3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拉丝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未启动运行,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设施故障。覆膜车间内覆膜生产线正常生产,但该车间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启动运行。执法人员到场后,该公司覆膜车间工作人员立即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等,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车间生产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制品有限公司拉丝车间和覆膜车间的有机废气排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1年3月17日,对某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月26日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进行管理。某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1年7月5日昌江县人民政府维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启示
一是执法过程全记录,有效锁定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对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细致、全面的了解,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并经该公司负责人确认,避免因该公司临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而导致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证据灭失。
二是积极应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益。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不服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先后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关切,及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积极应对当事人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各项配套惩戒措施。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很好地衔接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违法当事人严厉的惩戒,让违法当事人敬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自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识。
案例八
某房地产公司排放污水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1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房地产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某家园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站的回用水用于浇灌小区绿化,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会同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委托某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口BOD5排放浓度为12mg/L,超过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即BOD5≤10mg/L)。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即对某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取样检测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内容,该局于2021年6月8日,对某房地产公司处罚款12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复议。2021年8月20日,定安县人民政府维持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清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污水处理站的运营涉及其他企业。为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多次询问相关人员,围绕排污主体责任进行抽丝剥茧,最终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某房地产公司。
二是合理适用自由裁量,确保过罚相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收集从重、从轻证据,及时对责改内容开展复查。严格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某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确保处罚得当。
三是公正、合理执法获复议机构支持。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构全面核实本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内容得当,维持该处罚决定。同时,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当事人进行帮扶教育,及时释法说理,让某房地产公司息诉认罚。
案例九
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依法处罚逾期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的函》,某水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5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水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自发放排污许可证之日(2020年12月23日)至现场检查时,未提交过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某水务有限公司自行监测废气手动检测频次为1次/半年;废水(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某水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7月22日,对某水务有限公司处罚款9.9万元。2021年9月6日,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2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维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严格执行新制定法律法规,坚持执法普法相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实施后,执法人员积极响应,主动落实国家新的管控规定要求,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实施,开启“一证式”环境监管的新篇章。查处本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有效加深了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的理解,也有力警醒和震慑相关企业,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证据链固定完整,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该公司的争议焦点,向复议机关有针对性的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完整的证据链获得复议机关的认可,最终复议机关维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某汽车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服务中心所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某汽车服务中心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服务中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汽车服务中心进行处罚。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该汽车服务中心立即着手进行整改,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汽车服务中心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某汽车服务中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帮扶。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为市县适用“轻微不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是环境执法与帮扶企业相结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办案实际出发,打破机械式执法的桎梏,对企业无心之失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整改的机会,并及时对企业进行提醒教育,以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助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终止,终止原因为解密人数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文件显示,项目预算金额3270.4万元,涉及处置规模日均200吨。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GZCBXT-2024-001采购项目名称: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
东丽株式会社(总公司:东京都中央区,代表取缔役社长:大矢光雄。以下简称“东丽”),此次成功开发出针对工厂废水的再利用及污水处理等严苛的使用条件下、不仅能保持现有的高度污垢去除性,并能长期稳定地生产优质水的高耐久性反渗透(RO)膜※1。本研发品使膜在清洗时对药物的耐久性提高到过去的2倍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牧屿污水厂三期工程正式开工。据了解,温岭市牧屿污水厂三期工程位于泽国镇,总投资约5亿元,工程拟扩建规模5.0万m/d,建成后形成10.0万m/d的处理规模。工艺技术采用AAO+AO工艺,深度工艺采用高效沉定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处理工艺,消毒采用紫外消毒工艺,污泥处理采用污泥浓缩池+污泥
3月25日,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正式升格为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会公用集团在稳固供水服务的同时,将全力整合生态环保、市政工程建设、城市服务,形成四大业务板块,以集团化管理,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新会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坚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淀区将优化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减排力度,协同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推进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低耗的处理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参与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
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按季组织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近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市,遴选了60个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向民间资本公开推
近日,广西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总设计规模为12万m3/d,其中一期工程项目污水处理规模5万m3/d,投资估算为4.25亿元;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总设计规模为6万m3/d,其中一期工程项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公告,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安阳市市政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PPP项目的议案》。受PPP新机制政策调整影响,董事会同意终止实施该项目。受国家PPP核查影响,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安阳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暂停安阳市市政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施行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城镇污水系统治理行动等十大行动,持续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汝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河南坤厚物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7万吨废旧资源项目和年收集3万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受理公示,项目总投资1.4亿元,年利用含油废物4万吨,年利用废矿物油5万吨,年处置废乳化液1万吨,年利用废电池隔膜7万吨,年收集危险废物3万吨。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
近日,公安部部署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11个省、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即日起至9月底,公安机关将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破案攻坚,依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等突出违法犯罪活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其中包含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企业等共8项。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一、打造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22-2023年度怒江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如下: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2-2023年度全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352982.444吨,其中自行利用处置量39352955.267吨,委托处置量27.12吨,上年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3年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李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3月12日晚间,超越科技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除高志江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正常履职。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暂未知悉留置调查的进展及结论。据了解,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级职权事项委托实施的公告》(公告〔2021〕第2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以指导各单位规范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有效提升办理效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穗环〔202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详情如下: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近年来,重庆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布《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2023年4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达某塑料厂进行突击检查,通过自身便携式的气体检测仪器,发现该企业的VOCs存在异常。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塑料厂的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的臭气浓度为8511(单位:无量纲),排放的臭气浓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登记指引》,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
ZKAM-2000型微型化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采用GC-FID原理,通过内置富集单元,直接测得ppb级的环境空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指标满足《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的技术要求。产品特点精度高,检出限低采用直测法,测量精度高,检出限低。数据可靠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6月19日印发《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固废露天堆放、“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厂容厂貌较差,污染防治工作粗放等问题,要求各地要督促回收拆解企业落实《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拆解污染防治要求,设置符合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
3月22日,中国诚通所属中国纸业45万吨文化纸项目在湖南岳阳奠基。项目投产后,节能减排技术将达到世界一流水平。项目规划效果图中国纸业45万吨文化纸项目总投资31.72亿元,投产后浆纸产能可达200万吨,人均效率提升36%,将成为数字化、智能化的大型文化纸生产基地。项目通过生产工艺、信息化、仓储、物
宁波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喷烘房废气排放技改项目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梦幻三星涂装设备技术开发公司为唯一候选人,报价124.938万元。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11、12月份严重超标的废气(废水)重点排污单位通报,共有4家单位废气排放严重超标,2家企业废水严重超标。详情如下:关于对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现将2022年11、12月份严重超标的废气(废水)重点排污单位通报如下:一、11月废气严重超标单位1.山西亚鑫新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协同控制,有效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今年年初以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相
日前,云南省大理美登印务有限公司“VOCs大气排放治理设备”项目公告发布,该项目资金来源为550万元,大理美登印务有限公司拟对VOCs废气排放治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淘汰原用活性碳吸附装置。详情如下:
为提升企业和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改善宁德市生态环境质量,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对本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案情简介】根据近期测管联动走航监测报告,福鼎市贯岭镇某油墨加工企业内VOCs数值较高,宁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连续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