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施行,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并根据执法实际,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进行修订。为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5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azhi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481537;
4.传真:010-8842374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清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2)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3)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的燃气锅炉,锅炉总容量在1吨/小时(不含)以上10吨/小时以下(含),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5)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6)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
(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8)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5个工作日内申报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固废量≤1吨的;
(9)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10)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
(1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12)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前未申请过排污许可证,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的;
(13)在线监测设备未比对监测,1个月内改正的;
(14)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环境参数和车辆基本信息有误,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检验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发现并将车辆召回复检的;
(15)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不完整,检验机构于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
(16)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即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规范贮存一般工业固废,现场检查时固废数量在0.5吨以内, 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3)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时间不超过3天,当场整改的;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设置气体导出口或气体净化装置,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5)汽修单位擅自堆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小于1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6)除投诉举报外,餐饮规模为小型(1≤基准灶头数﹤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7)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
(8)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10)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且无渗漏,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1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视频不连续,缺失视频内容超过完整视频的10%,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设备标定后,未及时上传标定结果或者上传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3)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设备信息或所有人信息有误,导致检测报告信息不准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4)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特殊情形:
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含本数)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含本数)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
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含本数)的;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1倍(含本数)的。
生态环境部门复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裁量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覆盖面,提升公众环保法制意识,我们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广大市民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3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3年9月9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排放废气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5-2024FDIS),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成都市起草了《成都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地方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铅、锌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3月5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举措》,其中提到,优化污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推进污染治理全过程污染物削减与温室气体减排,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效能。开展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该标准于2024年5月4日开始实施。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质活性炭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自5月4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该标准将自5月4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2023年底,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也就是俗称的“新大气十条”,该政策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式进入新阶段。此后全国多地制定“大气十条”,对未来五年乃至十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先说国务院发布的“新大气十条”,重点点名钢铁、水泥、焦化三行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通告,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次调整后,西安市禁燃区面积共计4925.6681平方公里。根据通告,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煤火电企业及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应当停止使用高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其中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源头治理、协同控制;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秦都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招标公告:秦都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华泰假日酒店24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2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YZJ-QDCG-20240002项
为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30日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2024年4月16日,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工作动态中,发布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中,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奇环保”)被认定为“2023年度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类别为企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状况报告(一季度)》。《报告》从重点产业、岗位类型、岗位等不同维度对本市薪酬水平展开分析。受春招季人才流动、产业升级转型加速,以及部分企业薪酬调整、年末绩效兑现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季度北京市整体薪酬水平保持稳健增长
4月17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等事项。会议指出,加快重点行业车辆“油换电”“油换氢”,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会议强调,“油换电”与“油换氢”成为今年北京在交通减排领域的热门词汇,显示氢能汽车已成为北京在交通领域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工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联合制定印发《北京市2024年能源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明确了全年
4月16日北京印发《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指出推动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动企业园区绿色低碳改造提升、梯度培育促进企业全面绿色达标、推动构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引导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产业绿色发展、打造绿色低碳增长新动能、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6日,北京经信局发布“北京市开展2023-2025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围绕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市政环卫5类场景,发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原文如下: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北京市
2023年11月4日,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迎来了12周岁的生日。自2011年成立以来,海博思创一直专注于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传统发电、新能源发电、智能电网、终端电力用户及智能微网等“源-网-荷”全链条行业客户提供全系列储能系统产品,及储能系统一
4月16日,北京经信局发布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经信发〔2024〕20号),其中提到,对符合要求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2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奖励,且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25%。同时,对符合要求的其他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
4月15日,北京市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节能降碳类事项申报的通知。其中,在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类项目办事指南》提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北京近期发布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82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98家,现予以公布。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
4月11日,第十二届储能国际峰会暨展览会ESIE2024在北京首钢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海泰新能携户用、工商业等核心储能解决方案,以及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的模块化组串式PCS成果重磅亮相,大放异彩。01户用储能系统户用储能系统,提供3-6kW单相和6-15kW三相的不同规格选择,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这些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