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或者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减排措施后不再排放主要污染物所形成的排污权。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经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交易主体(包含政府储备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或者受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实施前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者已获得排污许可,或者已建成投产的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排污权交易遵循“竞价为常态、协议为特例”的原则,采取公开电子竞价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批准的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排污权管理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税务平台等业务的对接。
第六条省财政厅组织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全省排污权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确权、交易申请审核、储备管理、监督管理等排污权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将排污权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负责对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排污权交易进行业务指导。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
第七条现有排污单位应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案核定排污权,并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排污权。
排污权核定方案应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出具核定结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获得排污权,并作为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现有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满足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排污权。
排污单位须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方可受让或者出让排污权。
第九条规范排污权证管理。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排污权证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排污单位依排污权证载明的排污权指标,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
排污权证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应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者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税务部门按照管理层级和职责开展排污权管理、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分别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购买排污权。
第十一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
(一)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扣除减排义务后所形成的排污权;
(二)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排污权;
(三)其他依法可交易的排污权。
第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方主要包括有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单位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转让富余排污权,可自行储备,也可自愿放弃。
未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相应富余排污权指标不得申请转让,可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三条排污权受让方主要包括: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获得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因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等原因,在满足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排污权的方式以满足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出资购买排污权的各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
(一)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内的;
(二)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
(三)被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整顿的;
(四)生产设施、产品或者工艺等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其他支持污染减排的主体出资购买排污权的机制。
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偿回购的可交易的排污权;
(二)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未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富余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富余排污权;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收储的富余排污权。
第十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环境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排污权的监管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对排污权进行抵质押融资,促进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以按管理权限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缓缴,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征收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权监督与管理。
相关部门应将排污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政策,以及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并对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进行实际排污量核算。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定。核定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第三方对实际排污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监管,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同时应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权量的部分,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征收的监督。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排污权核定结果、排污权指标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承担排污权管理、交易及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已获取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不与环境保护税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排污权按规定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及省、市州优先培育发展的产业。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文件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关于对《油品运输大气污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24)。本标准修订后,设置了有组织排放指标(7项基本指标和9项特征指标)、无组织排放(1项指标)、企业边界监控指标(4项)。与修订前比较,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基本指标删除了铬及其化合物指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01—2024)(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全国首个聚焦高氯酸盐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按照《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文件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9月12日发布《上海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计划到2025年底前,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等生产环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煤气精制、化学产品深加工生产环节力争完成60%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到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进一步削减焦化企业排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9月12日印发《上海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水泥行业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到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水泥企业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进一步削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本标准规定了水泥、钢铁、焦化、砖瓦、陶瓷等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9月25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9月6日发布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包括: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七阶段)、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七阶段)、轻型汽车污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上海道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3360.1300万元。该项目计划对三台热水燃煤锅炉的环保设施进行技改,达到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实现供暖锅炉超低排放的目的,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浙江省申请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公示,长兴宸兴环境有限公司长兴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一期)等104哥项目入选。关于浙江省申请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公示根据《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储备内蒙古自治区环资领域重大示范项目工程的公告》,征集储备支持方向包括减碳固碳类项目、煤电低碳化改造类项目、绿色低碳示范类项目、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类项目等四类。关于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储备内蒙古自治区环资领域重大示范项目工程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
近日,合肥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雷,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发布中煤景泰(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转让公告,转让方为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景泰(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环保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8月29日发布《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扬尘精细化防控等方面提出了八个方面25项行动措施:一是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强化源头管控,加快工业领域落后低效产能淘汰,推进传统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9月11日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将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四类情况:1.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率低或无去除效果、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2.治理设备简陋,必要组件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物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
近日,信阳城发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经营范围包含: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随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多元社会力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噪声污染治理体系
为加快补齐陕西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提升节能降碳能力,今年以来,我委按照“四个一批”要求,精心组织申报了一批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近期,下达陕西省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类项目28个,补助资金11.212亿元。其中,污染治理类项目11个,补助
各相关单位: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人类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不断释放,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生物修复技术近几年来由于其具有处理效果高、设备简单、操作方便、经济可
近日,中铁建发展集团成功中标中国铁建首个大型投建营一体的工业废气污染治理项目——鞍钢股份炼钢总厂超低排放BOT项目。项目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采用BOT模式实施,项目合作期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实施内容主要为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钢股份)炼钢总厂5条生产线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鞍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印发《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长三角未来三年工作重点明确了路线图和任务书,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7月25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举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8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