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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通报十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2-06-10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气收集设施污水收集池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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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泉州通报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未如实申报等,详情如下:

案例一

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偏高,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号、2号压砖机均正在生产,两台压砖机共用一个袋式除尘设施,1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未连接,2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已连接,但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袋式除尘设施PRG程序菜单显示该设施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控制仪表盘未显示数值,压砖机粉尘未按备案批复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经调查,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201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项环境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本案中,当事人已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当事人不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还被行政拘留,付出的是惨痛代价,得不偿失。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还要同时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二

晋江某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6日上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英林中队接到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预警信息:视频监控发现玉坂村分流井河道有浅蓝色污水流入港塔溪。执法人员立即会同英林镇河长办前往港塔溪进行排查,发现晋江某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污水收集池至混凝沉淀池中间设置有一根三通管道,部分生产废水从该三通管道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港塔溪。

【查处情况】

经调查,晋江某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近年来,泉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各类智能手段,不断创新智能管控模式,持续拓宽各类智控措施覆盖面。本案中,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通过河道视频监控开展非现场巡查,充分发挥“河道哨兵”作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线索;生态云指挥中心和执法队伍实时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和河长办有效联动,及时查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例三

泉州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利用无人机查看当事人厂区车间布局、生产状态、露天管网等信息,利用暗管探测仪从厂区外总排口向厂区内探测管道走向。执法人员在污水处理设施旁的盖板雨水沟用暗管探测仪探测到暗管,并采用示踪法验证该管道外排污水的走向。综合现场检查结果发现,当事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为废水单独沉淀后,分别经相连的西侧PVC管道(A管)和东侧PVC管道(B管),通过一个三通口排入调节池。但当事人在A管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前设一开口,外接一条地埋式PVC管道(C管),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经C管排入厂区雨水沟,最后由厂区外总排口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显示,C管排放口的洗坯废水pH为10.4,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查处情况】

经调查,泉州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以罚款16.75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尽管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处于高压态势,但仍有企业顶风作案,通过地下暗管、渗坑、暗井等地下管线排放污染物。以往查处私设暗管常需要挖掘管道,费时又费力。在执法过程充分利用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设备可以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有效助力现场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案例四

泉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泉州市大气立体走航监测车在洛江区312省道禾洋工业区段测得一点位VOCs高达16600 ppbv(约41.5mg/m3),远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根据走航监测车绘制的走航污染地图,经比对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及特征污染物,再结合风向信息,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将污染源锁定在禾洋工业区靠近洛阳江附近的区域。执法人员对该区域内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3家企业进行逐一排查,最终发现泉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当事人三楼彩绘车间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但未运行,部分喷漆车间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一个喷漆车间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但未运行。喷漆、彩绘和成型车间配套的同一个废气污染治理设施-UV光解未运行。同时,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洗坯废水处理设施草酸试剂槽里的溶液呈中性,规范化排放口的生产废水呈碱性,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监测结果显示,该处排水样pH值为9.2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限值。

【查处情况】

经调查,泉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罚款17.02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借助大气立体走航监测车,能快速摸排某一区域、某一点位的VOCs及颗粒物污染分布情况,并能对问题区域、问题企业及问题点位进行准确的诊断和评估,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本案利用大气立体走航监测车数据,精准查处了工艺品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充分发挥了“高科技大气监管移动哨兵”的作用。

案例五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大豆多糖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排放至龙门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于污水排放口采水样并送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cr和动植物油浓度均超标排放。7月3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8月2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排放口CODcr和动植物油浓度仍超标。11月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确认总排污口CODcr和动植物油已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经调查,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7月23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针对当事人拒不改正仍于2019年8月29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处罚款290万元

【启示意义】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根本目的并非罚款,而是对违法者施加的一种经济惩戒和法律震撼。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本案是我市首起生态环境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希望广大企业以此为鉴,将提高环保意识、提升治污水平从口头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案例六

石狮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2日,根据某居民小区群众举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狮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3月21日经原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于2019年5月24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事人已配套粉尘处理设施,并在厂区内配套喷淋设施用于抑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当事人排放的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和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达标。

经过仔细勘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上的项目卫生距离不一致,实际距离远小于标准防护距离。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当事人两根排气筒外的防护罩高度、当事人搅拌车间与某居民小区的距离进行测量。根据2019年9月16日的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搅拌车间与某居民小区的实际距离远小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的卫生防护距离,两根排气筒实际高度也小于标准高度。

【查处情况】

经调查,石狮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罚款30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生态环境部门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是国家实施“放、管、服”,方便企业自主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身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主验收,都要依法依规履行验收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案例七

安溪某沙场不按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溪某沙场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二三级沉淀池污泥淤积严重,已无法发挥沉淀作用,洗沙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不符,未经有效沉淀后回用于生产,而是通过沉淀池直接外排至龙潭溪,导致河道淤积,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沙石原料和成品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遮盖抑尘等减少粉尘措施等问题。

【查处情况】

经调查,安溪某沙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当事人处罚款8.43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固定污染源执法逐步向排污许可为主要依据“一证式”执法监督新体系转变,让环境执法依据更明、边界更清,促进环境执法更为规范精准高效。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积极承担治污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

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调阅晋江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通过比对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削匀车间不同时段的视频监控,发现削匀皮屑储存量有明显变化,随即查阅当事人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申报的危废产生记录,与视频监控不能匹配。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至4月实际产生的削匀皮屑(属于HW21类危险废物)量高于在申报量,涉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经调查,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处以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负有法律义务,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起健全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明确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各实施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减少环境污染。

案例九

石狮某线带织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凌晨,泉州石狮电能工况智能监控系统发出信息预警,显示一家印染企业定型机在生产,但配套的尾气净化设施电流监测数据异常,平台发出违规排放告警。收到告警信息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电流监控数据分析及研判,发现石狮某线带织染有限公司尾气净化设施涉嫌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奔赴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结合手机APP中的预警信息,对当事人定型机、尾气净化设施进行了勘查,查实当事人定型机在生产,但配套的尾气净化设施未运行。

【查处情况】

经调查,石狮某线带织染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处以罚款2.525万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以先进技术为支撑,针对辖区内特色行业建设定型机电能工况智能监控系统,配套手机APP终端同步使用、查询,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该系统“前沿哨兵”“执法帮手”的作用,运用非现场监控手段,查找环境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漏洞,精确分析、精细监管、精心决策,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精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十

晋江某陶瓷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日常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时,发现晋江某陶瓷有限公司干燥塔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持续超标,及时将该异常情况转报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法定排污口有建设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于2019年10月10日向环保部门备案。现场检查时,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当事人多个时间段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规定限值。

【查处情况】

经调查,晋江某陶瓷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被誉为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千里眼”,生态环境部门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排污口污染源监测的数据,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切实履行对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运维质量,实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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