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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印发优化环评服务项目建设十五条措施

2022-06-21 09:50来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项目环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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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提速提质提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了优化环评服务项目建设十五条措施。

这十五条措施分别为建立重大项目台账、提供环评精准服务、简化项目环评管理、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实行并联申报审批、实行环评容缺受理、建立环评绿色通道、开展“打捆”式和“脱钩”式创新试点、加强环评要素保障、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有效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实行项目包联制度、强化环评质量管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等。

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环评服务项目建设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当前经济工作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部署安排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有关要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提速提质提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措施。

一、建立重点项目台账

主动对接协调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招商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并动态更新市县两级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提前介入,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专人负责,积极推进,全程跟踪服务。开启线上线下双通道、场内场外双指导,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帮扶。市局将根据重点项目台账对重点项目及时调度、通报,统筹推进环评进展。

二、提供环评精准服务

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前,项目所在地分局组织做好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由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前期服务保障,为建设单位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要转变服务方式,由“被动审批”、“要我审批”向主动介入、“我要审批” 转变,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不需要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要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避免项目违反生态环境刚性约束,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等情形的,做好相关条款和政策解释。

三、简化项目环评管理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对涉及《全国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

四、简化环评报告编制

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 工业园区,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等简化管理措施。环评报告编制可以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其他已完成规划环评并开展跟踪评价的区域,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五、实行并联申报审批

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

六、实行环评容缺受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重点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先行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审查等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在技术评估、现场勘查、公示过程中补正材料。待容缺要件补齐后,迅速正式批复。

七、建立环评绿色通道

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点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受理即转评估,将“先公示后审查、再公示后审批”的串联审批模式调整为“即公示即审查、评估与审查同步”的并联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八、开展“打捆”式、“脱钩”式创新试点

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加强环评要素保障

各县市区统筹制定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十、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要加快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对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要主动汇报、加强协调、积极争取主动。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移交。对重点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有关技术问题给 予技术指导,对生态环境基础数据方面的需求优先给予协调提供。 要严格按承诺时限要求依法履行环评管理职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

十一、有效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

加大对重点项目涉及排污许可事项的指导帮扶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且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环评登记备案的同时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实施“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办结”服务。

十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将张湾区、茅箭区辖区内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需要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由张湾分局和茅箭分局按建设项目属地进行环评审批。

十三、实行项目包联制度

市县两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包联。包联实行责任制,包联领导作为责任人,对重点项目提供从项目签约前期政策指导、环评文件编制、报送及完成环评审批的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及时协助解决重点项目在环评编制和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加快环评审批。

十四、强化环评质量管理

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在对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同时,要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严格落实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形成良好市场导向,引导建设单位选择好的环评编制中介机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报告及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做好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污染防治措施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发现项目存在环保问题的要及时提醒,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要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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