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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二)

2022-06-24 15:55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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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二),详情如下:

一、扬州永力电子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2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调查发现扬州永力电子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非法排污行为,导致赤练港宜陵至丁沟段水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向江都区公安部门刑事移送;对受污染河道,会同多部门,及时进行应急处置,控制污染,组织专家制定了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了河水、底泥的治理工作,目前受污染河水恢复正常,受污染河泥有序处理。此案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开展联动,坚决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受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也提醒广大企业提升环保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进行排污。

二、扬州市南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市南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四份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330元检验费用,并对其处以2.51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机动车检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机动车出具数据真实的检测报告。任何逃避监管侥幸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扬州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项目中喷漆间位于生产车间内,顶部未封闭,西侧设有两个排风扇,部分喷漆工艺废气经排风扇直接向环境无组织排放。车间内有已喷漆件正在晾干,喷漆晾干工艺废气直接经排风扇及在车间内无组织向外环境排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此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其处以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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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上述企业喷漆规模较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设置大气热点网格,及时共享相关大气数据,同时将相关数据作为执法的导向依据,及时有效发现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精细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江苏舜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舜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废机油桶与汽车拆卸物、废包装袋等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拟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类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容易因管理懈怠出现危险废物缺失管理的情况。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对此类汽车服务行业加大排查力度,倒逼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避免环境违法行为。

五、快乐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在对快乐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虽处于停产状态,但其未按照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为其生产项目中10.5T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处理结果

江都区小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96万元。

典型意义

强化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的源头控制,依托日常监管、在线预警,生态环境部门能有效监管企业的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能督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六、扬州经济开发区明鑫医用橡塑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经济开发区明鑫医用橡塑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工序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电源未开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违法行为已依法立案,并于2022年6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提高环保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开启使用,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义务。

七、扬州佳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扬州佳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有东、西两间喷漆房,检查时未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打开东侧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设施中未发现过滤棉、活性炭;打开西侧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发现其中有过滤棉、活性炭、光氧灯管40个,但其中15个光氧灯管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能保持正常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处理结果

邗江生态环境局已现场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针对性地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严格执法检查,有助于提高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共同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八、江都区仙女镇悦华机械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在对江都区仙女镇悦华机械厂开展信访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有喷漆工艺,喷漆时使用了油性漆,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车间范围内逸散。经查该厂油漆年用量为150千克,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依法立案,并于2022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此类企业在生产经营时,环保意识不强,往往对喷漆工艺缺少监督管理,容易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散逸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相关企业也应及时自查自纠,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或减少废气排放,提高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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