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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某工贸企业噪声超标案
接群众投诉,2024年4月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黑石铺街道某工贸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营金属件加工,位于物流园内。检查时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有数台数控机床、航吊等设备。经对该单位的厂界靠正门方向进行噪声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检测点位为65dB(A)。该单位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功能区2类,超过排放限值60dB(A)。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该单位于6月14日递交《减轻处罚申请》;6月28日编制了噪声整改治理方案,通过生态损害补偿和环保公益补偿的方式减小危害后果。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认该单位已对厂区内航吊、激光切割机等设备进行保养,厂区大门已维修,厂房窗户已封闭,已按照赔偿协议规定的事项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鉴于该企业积极整改,主动履行生态损害替代补偿,减小环境违法后果,对该企业提出的减轻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7月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望城区某工程技术公司未批先建案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望城经开区某工程技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工程质量检测。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9月租赁现址3栋已建成的闲置厂房分别设置为综合楼、实验搂、科研楼。2023年11月,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建设完成,配套建设了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贮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5月22日,该公司提交《关于请求免于环境行政处罚的报告》和相关印证资料并承诺于2024年6月10日之前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2024年6月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陈述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该公司在执法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建设过程在租赁厂房进行设备安装,未破土动工,无周边群众信访投诉,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于2024年6月3日取得了环评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综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7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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