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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合我市各类主要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天气主要管控污染物类型分析,明确情景1和情景3可调整SO2、NOx二者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之和不低于上述各自减排比例之和;情景2可调整NOx和VOCs二者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之和不低于上述各自减排比例之和。
4.1.2应急减排措施总体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
(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①基于污染物排放构成情况、污染源排查成果和源解析结果选取全市的应急管控重点对象;②针对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民生保障行业、小微涉气行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分类制定相应措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城市污染物构成及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合理筛选后优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行业的,按需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重点行业及相应减排措施。
(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根据《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1〕79号)要求,对涉VOCs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结合汕头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分级评定结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和C级企业加大减排力度,其中C级企业纳入优先停限产企业清单,C级工序停产。
(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管控。根据应急减排基础核算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对污染物占比较大且易于管控的源项采取优先管控措施;根据污染物排放特点,对排放重点行业或企业采取优先管控措施(民生保障行业除外);对污染治理水平低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采取优先管控措施;充分考虑社会的正产发展需求,在满足应急减排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4.1.3不同预警等级应急管控重点识别
根据应急减排基数中各源项的核算情况、应急减排比例要求及应急减排措施总体原则等内容,确定不同预警等级应急减排管控重点如下:
(1)SO2通过工业源的限停产措施达到减排要求;NOx通过工业源和移动源的协同减排达到减排要求;VOCs的减排以工业源为主;PM的减排以施工扬尘为主。
(2)工业源应急减排。根据行业类型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明确管控企业(园区)的优先顺序,结合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确定最终纳入管控的企业(园区)。NOx通过与移动源开展协同减排,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等级下的减排要求。
(3)移动源应急减排。移动源为NOx和VOCs减排重点源项,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进行应急管控,确保减排有效落实。
(4)施工扬尘应急减排。施工扬尘为颗粒物(PM)减排基数的最大源项,停止相关作业环节能有效达到应急减排要求。
4.1.4不同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4.1.4.1 III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施工扬尘减排措施。按照施工扬尘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要求施行减排措施,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相关环节作业。
③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通过上述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各情景模式下各类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②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依法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的力度;施工场地运输车辆配备机械冲洗装置。
④增加道路洒水和保洁频次,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⑤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③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等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1.4.2 II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移动源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公安局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的管控,禁止国4前的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按照施工扬尘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要求施行减排措施,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相关环节作业。
④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通过上述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各情景模式下各类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
②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健康防护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④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4.1.4.3 I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移动源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公安局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的管控,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按照施工扬尘红色预警等级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要求施行减排措施,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相关环节作业。
④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通过上述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各情景模式下各类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自觉减少车辆白天加油。
②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④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
⑤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健康防护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
②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③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2区域联动
当接到省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确定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可提前调整级别、延迟终止。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结束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工作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区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信息发布内容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健康提示信息、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信息发布程序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2)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当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持续24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4)机动车禁限行通知由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每年3月底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5.4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进行简易评估,市应急指挥部结合会商结果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
5.5总结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5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6.6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市级监察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修订及信息报送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8.2其他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2)于每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汕市环〔2019〕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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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5〕27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现将《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5月20日,《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详情如下: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日前,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出,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火电企业每日高温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
4月27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连续4年超90%。2025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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