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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行动方案》印发

2022-06-29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金融碳市场碳排放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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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武汉市出台《武汉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末建成“三中心一圈”——支撑碳市场和碳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中心,辐射长江经济带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中心,立足中部、辐射全国的碳金融生态圈,碳市场的核心节点、结算枢纽及碳定价中心。

武汉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行动方案

为抢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落户武汉的机遇,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不断完善我市碳金融基础设施,持续丰富碳金融产品供给和综合服务体系,进一步聚集碳金融智力和人才资源,优化碳金融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初步将武汉建成全国碳金融中心。到2025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建成支撑碳市场和碳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中心。

——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特色明显、交易活跃,建成辐射长江经济带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中心。

——碳金融产品创新和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机构、人才、资金及技术等要素资源集聚,建成立足中部、辐射全国的碳金融生态圈。

——各类市场主体广泛深入参与碳市场交易,建成碳市场的核心节点、结算枢纽及碳定价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推动年能耗量5千至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实现参与全国碳市场企业100%履约。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扩大碳市场参与面。严格落实碳排放目标硬性约束,利用市场机制激发碳排放主体参与碳交易积极性,推动实施初始配额的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新增核证自愿减排量(HBCER)等交易品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湖北宏泰集团)

(二)深化碳市场平台建设。支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整合各类碳减排量权益登记功能,对投融资项目碳减排量、绿色电力减排量集中备案、确权和登记,开展工业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核算与登记,逐步形成国家排放因子数据库。加快组建武汉碳清算所,争取获得国际碳交易资金清算资质。探索发布全国碳市场指数和低碳产业指数。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水权交易试点,完善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湖北宏泰集团,武昌区人民政府)

(三)夯实碳交易基础保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支持建立碳减排认证评级体系,确保碳排放权数据准确可靠。制定地方性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评价指南,为市场主体“标绿”“识绿”,建立全市碳减排企业(项目)库。强化碳减排征信信息的分析与运用,推出针对控排企业的征信数据服务。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共享至全市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湖北宏泰集团)

(四)培育碳金融组织机构。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事业部、专营机构等。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制定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框架,支持有条件的法人银行打造“赤道银行”。探索开展基于碳金融的绿色银行分类评级,授牌一批“零碳银行”。引进和培育碳资产管理、碳信用评级、碳咨询研究、碳核算核查、碳审计、碳交易法律服务等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全国领先的碳金融产业链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湖北宏泰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五)延伸碳金融产品服务。持续开发推广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碳排放权、碳汇收益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及低碳项目支持贷款业务,深化碳债券、碳信托、碳保险等产品创新,推广绿色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探索碳远期、碳期权、碳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建立健全全市碳普惠体系,开设企业和个人碳账户,拓宽企业和个人碳账户应用场景,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碳积分抵消碳排放。(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市生态环境局,湖北宏泰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六)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碳中和领域债券,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推动发行绿色地方政府专项债。充分发挥碳达峰基金功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低碳转型。建立“绿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库,优先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碳金融标准建设。出台碳排放权质押等碳金融业务指引,制定并试行碳金融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债券信用评级规范、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等。构建碳金融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探索开展碳贷款、碳保险、碳基金等专项统计。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出台金融资产碳足迹评级标准。鼓励数字技术与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展绿色定量定性分析,建立绿色信息监测与分析模型,提升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智能识别能力,提高碳足迹计量、核算与披露水平。(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湖北宏泰集团)

(八)推进绿色金融线上综合服务。完善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汉融通)功能,上线绿色金融服务专区,打造集信贷、债券、股权投资为一体的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对标国家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标准,推进市级平台和湖北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鄂绿通)有序衔接、互联互通,实现企业绿色项目信息、融资需求信息实时对接、批量共享,打通绿色金融高效服务路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湖北宏泰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九)打造碳金融集聚区。加强整体设计和统一规划,支持以武昌区为核心承载区打造碳金融集聚区,出台碳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碳金融市场机构。发挥中碳登大厦产业聚集功能,建设低碳楼宇和低碳产业园,吸引和培育碳金融产业链中介服务机构、低碳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等入驻。支持武昌区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引导促进更多资金流向碳达峰碳中和、气候金融、转型金融领域。(责任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及营管部,湖北宏泰集团)

(十)加强碳金融国际交流。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搭建国内外碳金融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碳金融标准研究制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碳交易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举办国际性碳金融、绿色金融高峰论坛、峰会、国际会展等,提高我市在国内外碳金融领域的知名度,主动融入绿色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竞争大格局。(责任单位:湖北宏泰集团,武昌区人民政府,市地方金融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处室及联络员,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将行业发展与碳金融运用相结合,并制定优惠的碳金融产业链服务机构招商引资政策。积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在我市运用。支持市区设立碳金融发展专项支持资金,重点用于碳金融业务补贴、风险分担、税收减免、产品创新奖励等。

(三)加强监测评估。建立碳金融工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将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结果等因素纳入宏观审慎评价等监管考核范围,将金融机构碳金融服务评估结果与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挂钩,建立多元化碳金融发展奖励和约束机制。

(四)强化智力支撑。成立市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碳金融专业委员会。市区共建武汉市双碳产业暨碳金融研究院。支持在汉高等院校开设碳核查、碳交易、碳金融等专业,与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建立碳金融实训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实施碳金融人才留汉计划,为碳金融人才提供一揽子综合优惠政策。

(五)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功能,创设武汉碳金融活动品牌,扩大碳金融“首家”“首单”业务宣传力度,开展碳金融创新创业、技能展示大赛等一系列活动,重点推介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碳金融服务模式及产品,形成有利于碳金融发展的舆论环境。

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陈劲超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赵 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泽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林建华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

陈志祥 湖北宏泰集团总经理

成员:

李 斌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阙方平 湖北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

吴奇超 湖北证监局副局长

刘立新 市地方金融局局长

张朝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占再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主任

范礼奎 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永胜 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 峰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林清 市经信局副局长

夏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赤兵 市水务局副局长

祝 民 市人社局副局长

周 强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曹 非 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朱国辉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汉武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地方金融局办公,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金融局、武昌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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