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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印发!

2022-07-05 11:02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VOCs排放VOCs监测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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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仙桃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详情如下:

目 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目标

(三)重点领域

第二章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转型升级

(一)严格产业准入管控

(二)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

(三)加快产业集群和园区升级改造

(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

第三章优化能源结构,提升低碳清洁水平

(一)加快能源结构优化

(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三)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

第四章优化运输结构,推广清洁高效运输

(一)加快货物运输绿色转型

(二)大力优化车船结构

第五章加快污染深度治理,拓展减排空间

(一)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二)强化锅炉与炉窑深度治理

(三)开展VOCs全过程治理攻坚

(四)深化车油路联合管控

第六章实施面源污染管控,优化人居环境

(一)全面实施扬尘精细化管控

(二)完善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及监管

(三)实施其他面源污染物排放管控

第七章推进大气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一)构建区域分级管理与联防联控机制

(二)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三)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四)提高污染源监控与执法能力

(五)夯实精细化管控支撑力量

第八章强化各方保障,助力蓝天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执法监管

(三)强化督查考核

(四)落实配套措施

(五)推进信息公开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2035年美丽湖北建设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聚焦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着力推进大气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污染防治短板。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规划目标

经过5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2025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0μg/m3以内,优良天数比率提升至87.3%,氮氧化物减排量不低于400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不低于320吨,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内。

三、重点领域

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PM2.5是造成仙桃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的主要原因,应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强度。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全面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将降低重污染天数比率作为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指标之一,2025年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高于1天。

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研究建立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机制。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大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着力提升生产装备、工艺和治理水平,同步推进工业锅炉、炉窑和移动源污染综合整治,持续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势头。

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统筹路、油、车治理,明显提升全市交通运输电气化、清洁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铁路和水路货运体系,积极开展多式联运,切实减少大宗货物中长距离公路运输;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完善油品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源头监管;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转型升级

一、严格产业准入管控

强化产业准入管控。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未完成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以及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的城市,下一年度不得新建“两高”项目。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和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

持续实施产能淘汰与压减。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以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为重点,加快实施化工行业产能淘汰或化解,对国家产业政策和仙桃市相关文件明令淘汰的产品,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化工产能,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等量或减量替代湿法磷酸、烧碱、合成氨等过剩行业产能。

二、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

开展重点行业技术工艺改造。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推广能源梯级利用,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高端化工。加快改造传统原料药生产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大宗原料药绿色产品比重。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推行生态设计,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发展绿色园区,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实现近零排放。打造绿色供应链,加快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壮大绿色企业,促进企业、园区、行业间链接共生、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强化绿色监管,健全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加强节能环保监察,开展绿色评价。

三、加快产业集群和园区升级改造

构建全市工业发展网络。以“主城引领、双擎驱动、三区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为指引,建设全市工业发展平台。仙桃国家高新区重点布局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加工、新型建材、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产业升级新引擎、绿色发展示范区。非织造布特色小镇按照“产城一体”的思路,健全非织造布特色小镇规划布局、产业体系、服务功能和政策配套。以毛嘴镇服装产业园为立足点,辐射带动郑场、剅河、陈场等周边地区集群发展服装产业,打造仙西服装产业集聚区。依托各区镇产业基础优势,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空间集约、产业集聚的特色产业园区平台。

全面推进产业集群整合升级。各地根据产业集群特点,对在村、乡镇布局的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对现有产业集群,推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实施开发区绿色发展示范工程,促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开展循环化改造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支持入园企业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节能环保装备研发制造,构建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模式。

结合园区污染特征分类实施集中治理措施。对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产业集群,开展专项治理。鼓励开展产业集群集中热、汽供应中心建设;同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并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等吸附剂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化工类产业集群,加强设备密闭和工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推行泄露检测统一监管。

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

持续优化产业布局。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环保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落后产能项目清单以国家和省发布的权威目录为准);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以国家和省确定的为准)。

第三章优化能源结构,提升低碳清洁水平

一、加快能源结构优化

实施能源发展“五千工程”。加快发展千万千瓦电源工程、千万千瓦外电输入工程、千亿元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千公里油气管网工程、千万吨煤炭储备工程,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到2025年,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70%以上。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保持在18%以上。

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强化能耗标准约束,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持续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效率和规模。严格实施节能审查,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节能环保关键材料、重要设备和产品广泛应用。持续推进低碳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试点示范工作。

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有序推进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引进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在郑场、毛嘴、三伏潭、胡场等沿汉江一带投资建设20万千瓦风电项目。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积极推进“光伏+”应用模式,在西流河、胡场、通海口、杨林尾等乡镇合理规划发展“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依托、工业园区厂房、学校、医院、社区等公共设施屋顶资源,大力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推广太阳能供热应用,新增太阳能发电装机200万千瓦,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结合资源和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省天然气等上游供气企业合作,争取加大天然气资源供应。鼓励城镇燃气企业加大LNG市场采购力度,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大力推进“气化长江”战略实施,重点实施“气化乡镇”工程,利用西气东输三线途经仙桃市契机,开口新增建设一座分输站。加快忠武仙桃分输站迁建,为仙桃市开辟“第二气源”,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持续推进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利用。进一步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推进煤炭消耗尽快达峰。强化煤炭总量控制,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进一步提高电力用煤比重。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合理规划布局集中供热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

持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打击已淘汰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的现象。

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逐步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三、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

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和散煤销售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依法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加强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点。

推动城乡电气化发展。结合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拓宽电力使用领域,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大幅提高城镇终端电气化水平,实施终端用能清洁电能替代,大力推进城镇以电代煤、以电代油。淘汰煤炭在建筑终端的直接燃烧,鼓励利用可再生电力实现建筑供热(冷)、炊事、热水,逐步普及太阳能发电与建筑一体化。

全面建设新农村新能源新生活。切实提升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水平,完善配电网建设及电力接入设施、农业生产配套供电设施,缩小城乡生活用电差距。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生产电气化。实施光伏(热)扶贫工程,探索能源资源开发中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助推脱贫致富。结合农村资源条件和用能习惯,大力发展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用能形态转型,使农村成为新能源发展的“沃土”,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四章优化运输结构,推广清洁高效运输

一、加快货物运输绿色转型

加快构建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格局。积极推进铁路规模扩张,加快推进仙桃至洪湖至监利铁路建设,在汉宜铁路的基础上,完善南北向铁路布局。积极推进货运铁路专线建设,加快实施铁路进厂工程,积极推进华润电力(仙桃)铁路专用线项目落地。大力发展内河航运,加快实施港口升级工程。继续推进港口码头集约化发展,加快推进仙桃港仙桃港区多用途码头工程二期项目落地,提高仙桃港枢纽通过能力,进一步完善港区集疏运体系,补齐水运发展短板。重点完善多式联运体系,以仙桃港、仙桃东站为重点,加快多式联运设施建设。重点构建公、铁、水有效衔接的多式联运体系,建设水铁、公铁转运中心;合理布局具有运输、存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以及信息处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专业物流中心。

加大港口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船舶靠岸期间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加快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积极推进港口油气回收系统建设,推动船舶改造加装尾气污染治理装备。

二、大力优化车船结构

进一步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制定年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加快车辆电动化进程。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到2025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100%。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加快车船结构低碳化。严格执行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全面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推动老旧车船、机械淘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充分采用禁用区管理办法倒逼淘汰工作,采取经济补偿、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2025年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含厂内车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第五章加快污染深度治理,拓展减排空间

一、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强化水泥制品及化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配套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前提下,采用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强化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砖瓦行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砖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强化锅炉与炉窑深度治理

全面推进工业锅炉与炉窑深度治理。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在用生物质锅炉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三、开展VOCs全过程治理攻坚

积极推进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推动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工作计划。到2025年底前,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汽车修理底色漆、本色面漆,以及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使用比例达到50%;钢结构、船舶制造使用比例达到30%。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治理。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推动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集水井(池)、均质罐等排放的高浓度VOCs废气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等高效实用的治理技术。

推动VOCs污染末端高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监控。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化工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按要求配套监控设施。

四、深化车油路联合管控

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入户监督抽测,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车管控的部门联合执法。制定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常态化工作方案,选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路检路查,选取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健全重点企业用车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日均使用货车超过10辆的重点企业,通过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用车大户名录动态更新。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护(维修)机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强化环保检验机构信息公开,排放检验机构满足实时公开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的相关要求,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规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维修工作流程,依托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管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全面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强化非道机械全链条管理。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进一步完善形成常态化申报制度,实现非道机械应登尽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和排放控制区管控,全面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冒黑烟现象。优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方案,明确管控机械类型、监管及处罚机制,鼓励工程机械纳入工地管理职责范围,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建立机场、码头、货场、物流园等重点单位的非道机械动态台账,推动机械设备清洁化,逐步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机械。

强化清洁油品供应保障。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大力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无证照经营、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油箱的柴油实施现场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第六章实施面源污染管控,优化人居环境

一、全面实施扬尘精细化管控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实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支持力度,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重点企业,打造典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到2025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实行全过程监督。

加强裸地、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按照“宜林则林、宜绿则绿、宜覆则覆”的原则,分类施策治理扬尘。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

二、完善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及监管

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率评价考核。坚持“以用促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落实秸秆禁烧五级责任制,建立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和包保责任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大问责力度,层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奖惩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压块、秸秆沼气、秸秆栽培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技术,从源头上促进焚烧秸秆问题的解决。

三、实施其他面源污染物排放管控

逐步实施大气氨污染防控。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采用密闭式猪舍、猪粪堆肥生物除臭控氨等技术,减少氨的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强化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

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公共食堂、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鼓励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加大油烟超标排放、违法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开展综合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探索研究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方式;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实时监测预警。

第七章推进大气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一、构建区域分级管理与联防联控机制

实施区域分级分类管理。针对秋冬季PM2.5、夏季臭氧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积极构建并参与武汉城市圈联防联控体系,建立定期调度、汇编、评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异地交叉和联合执法,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打造“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组成部门责任分工,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会商、启动、响应、解除及后评估机制。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上报、反馈机制,实现应急减排清单电子化管理与动态更新。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绩效较差的企业。

加强重污染天气环保—电力联合监控。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管控企业信息,按照“一户一卡”签订工作流程,明确管控企业电量阈值,实现对管控企业用电量、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每日监控。依据每日监控信息,将电力信息、排放信息和环保执法有效结合,提升环保执法准确性,及时对可疑企业进行核实,严格落实停限产措施。

强化大宗物料运输应急减排。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当地应急管控清单。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三、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总体原则,优化调整监测站点。加强全市大气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秸秆焚烧火点、沙尘等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形成城乡全覆盖的监测网络。严格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标准与要求,提高PM2.5等监测仪器精度,加强日常质控管理,定期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和VOCs组分手工监测,加强站点周边影响因子管控水平。选取城区交通流流量较大的道路,设置道路交通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点位。

全面提升VOCs监测监控能力。依托现有监测站点,在仙桃市重点区域(仙桃市新材料产业园、何坝工业园及钛产业园等)建设大气环境VOCs固定式站点,辅助增加移动监测,并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园区按要求开展VOCs组分监测。按照国家统一指导、地方建设运维、数据联网共享的模式监测运行,为不同尺度大气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科学支持。

四、提高污染源监控与执法能力

强化重点排污单位全过程监控。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VOCs监控体系,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等涉VOCs行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全覆盖,以电流监控、工况监控、排污口视频监控等为补充的数据质控完备的在线监控体系。扩大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范围,将涉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5%。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联网。推动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实现污染全过程监控,开展远程非现场精准执法。

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优化现有机动车监控平台,推动建设集重型柴油车OBD在线监控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系统、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企业门禁管控系统于一体的监控网络。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建立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库,推动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流通环节,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

开展重点污染源排放监管检查。有序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建材、医药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大抽检力度,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以柴油货车、非道机械为重点常态化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提升污染源全过程智能监控能力,开展远程非现场精准执法。着力提高基层执法监管能力,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特征,适当配备走航车监测车、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多参数气体检测仪、热成像夜视仪等VOCs执法装备仪器,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及水平。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部分执法工作。

五、夯实精细化管控支撑力量

推动大气污染源解析和排放清单业务化。实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定期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动态更新。积极开展颗粒物或臭氧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基本实现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常态化。

强化数据分析应用与专家帮扶。落实数据质量责任,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集合科研科研团队,实施“一市一策”,尤其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支撑方面,形成“事前预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的工作模式。对于存在挥发性有机物问题突出、恶臭异味明显、居民投诉频繁、治理设施落后等不同程度问题的园区,实施重点整治。

第八章强化各方保障,助力蓝天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建立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推进,监督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计划,着力推进重大项目的建设,确保“十四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格执法监管

积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依据《规划目标和指标及相应考核责任部门》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将各指标分配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环保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注重规划目标、任务的可行、可达、可分解、可评估、可考核。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完善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考核评价体系,将大气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协调组织部门细化考核结果运用的具体办法。

不断完善“两个机制”,即“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查机制、考核问责机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督办、考核力度。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落实配套措施

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研究。结合引导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需求,从财政奖励、税收优惠、信贷融资、差别化电价等方面提出经济激励措施。重点探索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污染控制措施,创新环境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环保省内、国内交流合作,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积极谋划项目,争取中央大气专项资金等多渠道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完善“十四五”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

多渠道、多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激励企业、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大力开展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和民资协同合作的PPP模式。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从“谁污染谁治理”向“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转变。

五、推进信息公开

以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大气环境信息为重点,推进监管部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积极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在社会宣传平台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增强环境责任意识,提高环境伦理道德水平,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教育动员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支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将大气污染防治列为重点传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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