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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就《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治理补贴办法(2022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全面推进氮氧化物(NOx)减排,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局初拟了《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治理补贴办法(2022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从2022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欢迎各单位和个人在下方“评论区”栏填写意见,留下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征集意见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内更新结果反馈,公开采纳各方意见情况。
受理单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东路76区
邮编:526040
联系人:刘小姐
电话:2781221
邮箱:zqsdqb@163.com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治理补贴办法(2022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全面推进氮氧化物(NOx)减排,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我市注册且具备环保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的企业,完成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等工作的,给予适当补贴。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同类型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已经申请过“煤改气”补贴资金的,再进行深度治理达到或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以申请本次补贴资金;结合省、市其他氮氧化物减排补贴办法,也可再申请省、市补贴资金。燃煤和燃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项目不属于本次补贴范围。
第三条申请补贴的单位,于2022年1月1日后通过改造并形成NOx减排量,于市政府要求时限前完成的,给予补贴。
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22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第四条区县级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等工作;市级环境局和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项目绩效评估及补贴资金发放;市级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对现有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的、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或者采用末端治理措施的,排放浓度达到或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5蒸吨以下每台补贴7万元,5蒸吨(含)至10蒸吨(含)每台补贴13万元,10蒸吨至20蒸吨每台补贴18万元,20蒸吨(含)以上每台补贴25万元;对原使用油等其他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浓度达到或低于特别排放限值的,每蒸吨予以3万元补贴。原则上,符合补贴对象要求的企业可获得中央、省、市等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累积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
第六条 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除外)、四会市、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启动并于2023年4月1日前完成的,可以申请补贴;高要区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和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范围内的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可以申请补贴。除省、市有其他补贴资金追加外,本次补贴资金设置上限1600万元,按照申请、改造时序发放,发完即止。除政府公告规定实施时间相应延迟外,原则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油锅炉改燃清洁能源应在以上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七条计划开展锅炉改造的企业应先向当地环境、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如改变锅炉本体承压结构或者燃烧方式的行为时,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锅炉改造手续,项目完工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签订施工合同或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分阶段向县(市、区)环境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企业签订设备采购、改造施工合同,可以申请补贴金额的70%。剩余30%补贴金额待全部改造完成后,另行申请。
第八条申请锅炉改造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治理补贴资金申请表(一);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或其它合法性证明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锅炉改造完成后,剩余的30%补贴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治理补贴资金申请表(二);
(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
(三)锅炉改造或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报告(酌情提供);
(四)锅炉能效测试合格报告(酌情提供);
(五)申请补贴企业与供货商、改造工程承包方的银行转账等资金支付凭证。
企业可以分阶段实施改造申请补贴,也可以一次性改造完成申请补贴,一次性改造完成的企业需提交以上全部材料,填报肇庆市工业锅炉深度治理补贴资金申请表(二)即可。
第九条县(市、区)环境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级环境局和市场监管局,市级环境局和市场监管局对材料审查通过后,分批次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级环境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环境局与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锅炉改回原状,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燃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锅炉。
第十一条市环境局对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发放补贴,并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绩效审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锅炉改回原状、重新使用原来的燃料、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锅炉,取消其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监测单位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次补贴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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