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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07-25 11: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减污降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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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一节 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

强化水资源管理。大力实施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完善市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节水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鼓励造纸、化工、酿造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进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健全完善排灌工程体系;推进企业节水改造,加大再生水循环利用率;加强节水载体建设,普及节水器具,修补供水管网破损。持续推进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力度,强化用水需求管理。

第二节 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持续巩固长江石堡湾等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及时更新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立饮用水源地周边风险源名录;及时更新饮用水源保护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升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以乡镇、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源地隔离防护、标识牌等标准化建设,制定相应的保护办法,提升乡镇及以下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进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巩固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成效;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强化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推动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快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化整合,优化现有城乡供水格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乡村水务,提升农村供水质量。

第三节 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提升跨界流域水环境治理能力。推进长江干流、赤水河、沱江等跨界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提升沿线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能力,鼓励毗邻地区共建共享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研究建立完善跨界、跨区县断面自动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加强跨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主动探索长江经济带建设背景下流域生态环境合作机制优化,重点从泸州市自身发展角度提出同其他区域的合作建议;深化泸州市同周边地区各项环保合作机制,健全区域一体化监测体系、数据共享体系;深化泸州—贵州、泸州—重庆、泸州—云南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平台,推进长江及其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协同治理,积极探索覆盖整个泸州市的水源涵养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保机制。

第四节 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工作,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以长江干流、沱江、赤水河流域为重点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及定期排查机制,实施排污口“身份证”管理;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

狠抓工业污水污染防治。聚焦造纸、化工、酿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企业污染物削减清单并纳入考核范围,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完善园区、企业雨污分流系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污水管网明管化;支持酒类企业探索实施酿造废水“纳管排放”,实现废水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快实施龙溪河、马溪河、大陆(鹿)溪、白节河、倒流河、大同河、南门河、古蔺河等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

全力推进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城东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建,全面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加强污水管网养护,进一步完善城乡结合部、老旧城区、农村和重点河流周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统筹各片区污水收集处理负荷,推进有条件的污水厂之间实行互联互通、优化水量调度。

推进农村污水整治提升。结合四川省要求,编制实施泸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聚焦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农村聚居点、旅游风景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排查农村黑臭水体情况,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75%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纳入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40%。

推进船舶废水污染整治。推进泸州港等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加强船舶废水排放控制监管,加强对船舶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现象的排查,积极推广新能源船舶。加强港口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第五节 积极推动水生态系统恢复

着力保障河流生态流量。积极推动生态调度和相关闸站建设,加强濑溪河、龙溪河等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河流水系连通,增加径流调蓄能力和供水调配保障能力;加强湿地生态补水,构建绿色生态水网。

探索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继续开展筑牢泸州市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研究,探索构建泸州市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泸州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鱼类栖息地保护,修复珍稀、濒危、特有等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坚决响应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号召,严格落实长江禁渔令。

大力实施流域水生态修复。强化水域污染治理,巩固提升沱江、濑溪河流域治理成效,狠抓大陆(鹿)溪、龙溪河等跨界流域污染治理,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整治主城区内倒流水、柏木溪、龙涧溪、杨桥湖等水体,加强河道生态修复,加快人工湿地、人工生态浮床的建设。

专栏4水污染防治工程

(一)污水处理工程

实施城东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建,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在江阳区、合江县部分乡镇新增污水管网,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840m3/d。在叙永县赤水河流域、永宁河流域新建改建分散处理设施,新建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对江阳区、合江县、泸县等部分农村新建、改造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对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等地区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二)农村水环境治理工程

以泸县濑溪河流域为试点,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生态控制技术与示范工程。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力争2025年底完成50000户厕所改造。以泸州水产养殖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推广“鱼菜共生、鱼萍共生”等生态循环种养模式。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生活面源、标志标牌、隔离设施等环境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提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开展赤水河流域(赤水镇、水潦彝族乡、石厢子彝族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整治提升项目。

(四)水生态修复工程

在濑溪河泸县段、濑溪河龙马潭区段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在主城区内倒流河、龙涧溪实施清理沿岸垃圾、建设河岸植被缓冲带、河道疏浚等修复工程。实施泸县三溪口—小花溪—龙溪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开展江北镇肖桥河、饮马河流域、赤水河—马蹄河流域生态修复、整治工程。

第七章 强化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处置,探索建设“无废城市”

第一节 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减少和消除存量垃圾,有效治理重点区域存量生活垃圾。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垃圾分类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探索奖励机制,鼓励群众自觉自愿进行垃圾分类。有序推进“限塑令”,有步骤、有计划地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产品替代。

加强垃圾收转运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取消传统的固定垃圾收集站房,采用灵活接驳点的形式设置垃圾分类垃圾桶。加快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江阳区和龙马潭区等主城区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纳溪区垃圾分类等项目建设。加强环卫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分类比例。

第二节 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聚焦钻井岩屑处理处置问题。加强页岩气开采产生的岩屑监管,油基岩屑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提高页岩气开采清洁生产水平,鼓励环境友好型钻井液代替油基钻井液钻井。引导开展废油基钻井液、油基岩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

建设疏通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通道。加强与周边城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协调,重点支持泸州市有危险废物转移困难的企业及时转运处理危险废物。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和危废综合处理中心工程建设,加快年处置能力5万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

第三节 提升排水污泥处理处置能力

加强排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加强污泥监测和危险特性鉴别,遵循污泥处置循环利用原则,探索最适宜的资源化利用方式。鼓励符合相关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加快推进泸州市污泥处置项目建设。

健全市政污泥无害化处置体系。开展污泥本地应急处置研究,探索构建污泥绿色转运、储存及应急体系。落实异地处置污泥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及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第四节 推进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鼓励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能源以及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引导开展酿酒废弃物、水基岩屑等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和回收利用。继续推广使用厚度不低于0.01毫米的地膜,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加大力度推广水稻、高粱、玉米直播技术等,持续发展水稻、高粱集中育秧或漂浮育秧技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以叙永县、泸县等区域为重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逐步推进秸秆燃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推广种养循环处置利用模式。继续开展采用施肥养鱼、鱼禽混养等养殖方式取缔工作,持续推广生态循环种养模式。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合江县、叙永县为试点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推广节水、节料等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技术。加快江阳区、纳溪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治推进工作。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五节 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

强化源头监管。全面掌握泸州市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转运去向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泸州市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政策,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指南,指导企业合法处置,建立全过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加大危险废物管理及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泸州市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强化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信息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过程风险防范,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专项核查。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执法检查。落实监管信息公开,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产废情况和危废管理违规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探索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要求,探索形成“无废城市”规划建设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分部门的整体实施方案,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调度的监管体系。

专栏5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

(一)危废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

开展泸州市医疗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全生命周期监管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和危废综合处理中心工程建设,加快年处置能力5万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泸州市污泥处置项目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和市容市貌建设工程

推进泸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两期建设,一期建成2条处理能力为500吨/天的焚烧线。继续推进合江县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项目。加快纳溪区市容环卫一体化项目、江阳区城乡智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一体化项目(一期)、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江阳区和龙马潭区主城区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纳溪区垃圾分类等项目建设。加快城西市政环卫基地和江阳区环卫基地项目周边0.9km道路建设,新建900m综合管廊。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泸州市全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纳溪区、合江县、古蔺县和叙永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推动泸州市20 万吨油基岩屑综合利用项目、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配套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八章 推进系统防治,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质量

第一节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国土空间布局要求,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鼓励土壤污染重点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场所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防范新增土壤污染。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规范新、改、扩建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落实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推进灌溉水水质监测工作,保障耕地灌溉水质安全。

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结合泸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到2025年,泸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对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区域,以及地下储罐、运输管线、污染处理处置等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加强泸州市矿山开采污染监管,严控矿产开发过程中的土壤污染。

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推进泸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研究,开展高精度、地毯式的农用地及农产品调查工作,摸清泸州市农用地及农产品污染状况,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以工业园区、油库、加油站、废弃矿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土壤污染风险源清单。以叙永县、古蔺县历史遗留硫铁矿尾砂磺渣等固废堆场区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调查和评估。

第二节 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推进农用地风险管控。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管控完成耕地质量类别划分,加强叙永县、古蔺县严格管控类耕地监管,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继续加强农用地保护,持续开展污染地块修复治理。

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定期更新公布疑似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进历史遗留老工业企业土壤治理,对泸县万联化工、中油金诺化工等一批已关闭或拟搬迁的受污染地块开展土壤修复治理。开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等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禁止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模式。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健全土壤修复地块的后期管理和评估机制。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未利用地实行强制性保护。加强滩涂等未利用地环境监管,依法严惩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等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未利用地拟开垦为耕地或建设用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符合用地功能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以“硫铁矿矿渣堆体集中区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源头预防”为重点,实施“硫铁矿矿渣堆体集中区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画像一断源控污一示范基地建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一绿色改造一长效监管”和“多要素协同推进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三大任务,打造硫铁矿矿渣堆体断源控污科普教育基地,凝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硫铁矿矿渣堆体”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断源控污源头预防模式。

第三节 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

强化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管。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历史遗留炼磺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为重点,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研究开展泸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工作,形成地下水污染分区、分类防控体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及污染源分类监管措施。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配合省级部门健全四川省地下水污染基础数据库;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推动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表水与地下水交互影响研究;加强管网维护和管养,减少管网下渗污染;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逐步将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土壤污染防控措施。推动开展古蔺县历史遗留炼磺区、叙永县煤硫铁矿开采区地下水污染防控。

第四节 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严控农药、化肥使用量,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开展政府补贴有机肥生产和使用试点工作,减少化肥使用量;全面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采用先进施药机械,提高药液雾化效果,减少农药用量。大力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防治病虫害。

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布局,建立持续、高效、生态平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体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叙永县、古蔺县、合江县、泸县和纳溪区为重点,强化粪污无害化治理,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养殖规模化、管理专业化、产品绿色化、粪污无害化的畜禽生态养殖示范小区。

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继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严格落实公厕管护责任。严格饮用水源、水库等生态敏感区域周边排污监管,规范企业、养殖户、农户等排污行为。完善村庄垃圾收集点建设,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农村垃圾源头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改善村庄公共环境,推进乡村绿化美化。

专栏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一)土壤背景值研究调查

在泸州市受人为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的荒地、林地等区域开展土壤背景值调查研究。

(二)土壤污染防治工程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研究。开展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推进龙马潭区铬渣堆场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项目,开展古蔺县耕地周边污染源及土壤风险管控工程;以古蔺县石屏乡磺厂村、石屏村、扎山村、向顶村为重点,开展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技术示范工程;在叙永县开展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龙凤镇受污染耕地土壤安全利用、高窝坑联办硫铁矿废气矿山周边废渣及土壤修复、废弃硫铁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调查等项目。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开展古蔺县历史遗留炼磺区、泸州市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污染防控工程;推进长江流域(四川叙永段)两河镇复合污染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长江流域四川叙永段(大树矿区)废弃矿山复合污染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工程;开展叙永县正东镇、后山镇煤硫铁矿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

第九章 加强生态监管,维护泸州生态安全

第一节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全面推行林长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明确各区县党政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资源责任体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落实天然林管护制度,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泸州生态公园体系建设。构建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精品公园、山体公园”为主的“四位一体”城市公园体系,加快推进玉带河公园、龙涧溪公园、学士山公园等建设;健全公园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公园管养资料台账;探索将生态公园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叙永县、古蔺县石漠化治理工程,深入开展新一轮绿化泸州行动。加强生态脆弱区治理,保护修复长江岸线资源,继续实施泸州市非煤矿山复垦工作,有效提升林草植被覆盖度,减轻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蔓延。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推进泸州市境内长江、沱江、赤水河以及其他主要支流沿线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快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和复绿工程,巩固长江、沱江沿岸砂石堆场整治成果。

第二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开展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叙永县画稿溪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生物物种专项调查和评估。根据四川省水生生物评价指数体系,建立长江(泸州段)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指数体系;加强长江、沱江、赤水河等重点流域的水生生物调查、观测和评估;开展长江(泸州段)水生态系统完整性调查与评价。建立泸州市生物多样性数据库,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应用建设。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布局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站点,以加拿大一枝黄花、草地贪夜蛾、空心莲子草、福寿螺、稻水象甲虫、水花生、大薸、红火蚁、松材线虫等为重点,开展外来物种风险调查和评估,形成泸州市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等重点区域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维护区域生物安全。建立防控体系,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建立重大生物灾害或疫情检疫执法联动机制。

推进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保护与开发的协调发展,保护和维护叙永县乌蒙花海等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风貌;对木槐、桫椤等数量剧减的野生物种、濒危珍稀植物物种进行长期保存,开展植物种类引种与繁育研究。

第三节 完善生态保护监管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禁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商业性资源开发,加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力度,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火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机制。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人为活动,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居民、耕地有序退出。加大自然保护地宣传力度,突出展示自然保护地特色魅力。

严守生态红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和评价,根据需求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从生态系统格局、生态质量、生态功能等方面构建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依法查处各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行为。

落实空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空间分区管控,统筹布局“三生”空间。协同毗邻地区建设长江、沱江、赤水河绿色生态廊道,强化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等生态空间保护,加快构建“二区六廊多斑”生态空间格局;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优化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有效控制区域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加快解决流域工业企业沿江不合理布局问题。

第四节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成效监测评估

持续开展生态保护调查评估。协助四川省开展生态质量及状况评估,全面掌握泸州市生态状况变化及趋势,协助四川省开展长江经济带修复攻坚战遥感监测评估。以生态保护红线、页岩气开发等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常态化开展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年度评估。

建设生态系统监测网络。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配套基础设施,集成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台站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体系。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支撑生态监管与风险预警和防控。

第五节 推动生态价值转化,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推动生态价值转化。拓宽生态文明社会化宣传教育渠道,组建生态文化宣传小组、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周”等系列活动。推动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交易,鼓励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探索生态产品质量认证、追溯体系,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础信息调查,配合省级部门建立生态产品目录及价值实现模式清单;积极开展省级生态市县建设。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赤水河、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丰富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扩大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施范围,探索濑溪河、永宁河等其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给予补助。继续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市场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补偿机制。

专栏7 生态保护和恢复工程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开展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保护工程,建立长期的定位监测点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定期更新野生动植物与重要物种栖息地、原生境数据库,开展濒危珍稀动物迁地保护及珍稀植物种类引种与繁育研究。

(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实施国有林、集体公益林管护。开展各县(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水土保持、古蔺县、叙永县石漠化治理工程。开展跃水溪生态净化湿地、龙湖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开展合江县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系统建设项目。

(三)提升生态景观工程

开展玉带河公园、龙涧溪公园、学士山公园、柏木溪生态旅游公园建设。开展永宁河生态廊道及城市改造项目。

第十章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第一节 抓好环境风险防控关键领域

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关注“千吨万人”等问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全面推进水源保护地规范化整改和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开展农村饮用水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开展饮用水源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桌面推演以及培训,切实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的快速响应能力。

加强流域、区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长江、赤水河、沱江等重点跨界流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风险管控与生态恢复。以沿江企业为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核与放射性废物等重点风险源排查工作,定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治。强化辐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成效,加大对医疗场所放射源的排查力度,加大对废旧放射源安全处置检查。

加强行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制度,落实化工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尾矿库及涉危、涉重、涉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动态清单,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建立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清单,对长江沿岸化工、农药、造纸等重点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设施,推进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风险防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属地政府和企业共同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防范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环境安全。重点推进古蔺县、叙永县历史遗留工矿区等地下水环境治理问题。有序推进铬渣、硫铁矿渣等堆场(渣场)整治。

第二节 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和预警能力。加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强化企业应急实战演练;加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设施日常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升应急监测预警能力,继续推动泸州市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与在线监测网络数据平台对接,加快推进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二期建设。

提升环境应急储备能力。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梳理、系统评估现有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立健全泸州市应急物资储存、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机制。实行物资储备信息动态化管理,掌握泸州市常用应急处置物资生产商和产能信息,形成持续应急供应能力。

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制定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厘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环境应急联动能力。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应急演练和桌面推演,强化跨地区、跨流域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

第三节 加强核与放射性污染防控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组织开展辐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加强废旧放射源安全管理,实现100%收贮;强化对放射性废物的全过程监管,协助省级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统筹管理;规范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定期对作业活动区域开展监测。

推进放射性污染治理。推进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适时对放射性废物库进行评估和升级改造,提升放射性废物库安防水平;完善新建废物库选址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加强辐射安全基础保障。优化辐射源监督检查大纲、监督检查程序、执法文书或辅助表格,实现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将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培养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四节 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力度。以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中海沥青(四川)有限公司、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等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为重点,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对标国际环境公约,淘汰、限制、减少公约内管控的化学物质。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开展全氟有机化合物、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种类摸底调查,识别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型污染物清单。严格涉新型污染物产品源头管控,加强生产和使用过程控制,强化大气、水、土壤等多环境介质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等措施。

专栏8 环境风险防护工程

(一)辐射环境监测与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泸州市核与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建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充实辐射监测和应急设施、设备。

(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为泸州市各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配备便携式测油仪、便携式水质多参数测定仪、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等应急监测设备;为泸州市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配备工程抢险与专业处置、生命救援与生活救助等应急物资。监督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

第十一章 深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环境法治标准体系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落实赤水河、沱江等泸州市境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配合做好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持续推进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加强环境司法联动。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等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挂牌联合督办。

第二节 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市、区县、镇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职责。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深化生态环境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管理。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巩固泸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绩效考核。各区县可依据实际情况增设体现特色的目标指标。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常态化高标准推进各类督察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对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分批销号管理。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突出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推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两高”企业应自觉主动开展相关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强化社会共建与公众参与。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45”市民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实行“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环保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信息公开和服务、环境社会调查、环境社会监督、环境宣传教育等途径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到2025年,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达80%。

第三节 健全现代化环境经济体系

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规范、治理效果评估机制。鼓励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等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探索发展环保项目建设信贷,鼓励采用绿色奖补、贴息等财政支出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持续实施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补偿,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不断扩大参评企业类型,推动信用数据动态评价。扩大环境信用评价应用领域,将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治理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评价范围。将环境信用作为企业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的基础条件。推动环境信用平台与“泸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四节 健全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

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共同推动泸州市行政区域以及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落实环评预审制度,对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编制报告表项目的环评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指导工作机制。

强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优化“网格化+互联网”环境监管方式,纵深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结合泸州市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完善污染源监测网络。提升泸州市大气VOCs、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分析能力,补充相应的监测设备。探索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网络。继续深化大数据与环境监管高度融合,积极探索构建长江经济带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全要素立体智能体系、长江流域污染溯源分析与预警预测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继续优化“智慧互联+监管网格”排查模式,完善系统实用功能。持续深化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借助遥感、无人机巡查、用电监管、在线监控等手段,大力推进线上监管、远程检查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优化环保执法方式,推动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强基层执法人员配置,充实执法装备数量及质量,增配新型快速精准取证的执法装备,建立前端智能监管模式。

专栏9 现代环境治理能力工程

(一)监控预警能力建设工程

推进市级生态环境监控预警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加快推进重点化工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项目,完成VOCs组分和常规参数自动监测站建设。在泸州市重点行业企业选取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

(二)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工程

完成泸州市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业务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乡镇执法能力建设,配备相应执法辅助设备。实现乡镇执法能力全覆盖,满足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和日常处置需求。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机制保障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市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党政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研究制订有效、高质的政策举措,为实现规划目标提供政策导向。

第二节 监管保障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环境资源审计监督等工作的衔接配合机制。实施统分结合的环保监督机制,推进各区县环保监管队伍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完善企业内部环境治理,建立环保责任台账。完善举报反馈机制,拓宽环境信访、环境热线等渠道,建立环保公众平台,引导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关注和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强化舆论监督。

第三节 资金保障

优化市、区县政府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政府投资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项目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第四节 技术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组织科研院所、高校、环保企业共同参与泸州市水、大气、土壤等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治理相关课题研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环境数据空间数据库建设,全面掌握区域环境状况。

第五节 考核保障

实施规划年度调度机制,配合省级部门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2023年和2026年,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附件 指标说明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泸州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五年累计排放量与基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的降低幅度。根据《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指标进行评估。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泸州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五年累计降低与现状值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相比降低的比例。

3.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泸州市非化石能源(水电、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五年累计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4.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泸州市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比例。

5. 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μg/m3)

泸州市规划期内城市细颗粒物(PM2.5)的平均浓度。

6.国省考断面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III类水体比例(%)

泸州市纳入国家、省考核断面的地表水体达到III类及以上水质的比例。

7.地表水质量劣V类水体比例(%)

泸州市纳入监测的地表水体劣于V类水体的比例,纳入监测的地表水监测断面包括国控、省控、市控。

8.城市黑臭水体比例(%)

泸州市城乡的黑臭水体数目(或长度、面积)与黑臭水体总数目(或长度、面积)的比例。

9.地下水质量V类水比例(%)

泸州市地下水监测点中水质为V类水质标准的监测点占总监测点的比例。

10.小流域水体水质达标率(%)

指泸州市九曲河、马溪河、龙溪河、大陆(鹿)溪等跨界小流域通过治理后,有一半水体水质达标。

11.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面积(亩)

结合泸州市河道实际情况推进生态缓冲带修复试点建设,“十四五”期间结合实际情况完成生态缓冲带修复面积230亩。

12.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泸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占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共8个)比例。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泸州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

14.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

泸州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有效处理量占总排放量的比例。

1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025年规划目标值控制在省市下达指标内。

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

2025年规划目标值控制在省市下达指标内。

17.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025年规划目标值控制在省市下达指标内。

18.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025年规划目标值控制在省市下达指标内。

1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式中:

A指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省级或县级);

B指轻微污染且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加强监测,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的耕地面积;

C指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优化施肥、水分调节、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调理、撒施石灰、生物修复等),且实现农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

D指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种植结构调整、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

E指该区域受污染耕地面积,即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之和。

2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用地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1.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泸州市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是指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

22.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起)

指泸州市发生重、特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

23.生态环境指数(新EI)

泸州市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24.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25.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泸州市行政面积的比例。

26.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行政区域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占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的比例。

27.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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