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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违法倾倒含磷废液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江阴市青祝运河祝塘镇永平站断面在线监控总磷数据异常升高,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和评估,初步判断为违法倾倒含磷废液所致,立即实施加密监测和夜间巡查。5月21日,该断面再次出现总磷浓度异常升高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监测,倒算污染源排放点,精确锁定作案嫌疑地点,通过现场排查和监测分析确定嫌疑地点为倾倒废液现场后,立即与公安局机关、属地政府启动联合执法,对涉事河道周边开展排查、蹲点和调取监控,锁定嫌疑车辆。5月21日夜间,公安机关通过布点监控发现该嫌疑车辆再次出现在嫌疑地点附近,夜间23:30准备再次倾倒时将嫌疑人抓获。经查,某包装材料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由无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张某处置,张某利用改装的货车将废酸运输至江阴市祝塘镇金庄大桥,倾倒至桥下青祝运河内,经初步调查询问,张某于2022年5月18日、5月20日已倾倒约10吨废酸。张某及相关人员涉嫌以逃避监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包装材料企业实际控制人、污水处理负责人、张某及参与倾倒的货车驾驶员等五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典型意义】
该案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发现数据异常信息并初步分析原因,经科技手段缩小范围,再经现场核查锁定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了快速反应、精准执法,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同时对同类案件侦办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2:宜兴市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就在新法颁布实施的当日凌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执法和监测人员,对群众反映存在夜间噪声扰民的信访点位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东侧车间内的破碎研磨机正在生产,车间内机器轰鸣,震耳欲聋。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分组调查,一组对噪声进行监测,一组调查噪声源头。监测报告最终显示该企业工业噪声排放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典型意义】
1、这是我市依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查处的噪声超标第一案,从严打击噪音污染扰民,有力维护了地区良好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
2、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新法重新界定的噪声污染内涵和扩大的法律适用范围,在“超标+扰民”基础上,严格按照噪声污染监测标准体系,实现了“信访来源+现场核查+监督监测+证据固定+笔录制作+文书下达+立案处罚”全流程办案体系,规范高效的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噪音污染问题。
案例3:宜兴市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生态环境部门在涉水企业违法专项排查和打击行动中发现,宜兴市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于 2020 年非法在厂区设置一条地下暗管用于排水,执法人员对该地下暗管内残液及排口外积水进行了采测分析。经检测,管道内残液及排口外积水挥发酚浓度远超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于2月18日当日,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通报宜兴市公安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一体化联动执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九十四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022年4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6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快速出击,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有力震慑和遏制了恶意排污行为。
案例4:江苏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反映鹅湖镇甘露社区塘巷桥浜河水发白。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派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和执法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现场调查。在锡山区人民政府和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的指挥协调下,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鹅湖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精准锁定污染源头,快速控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至3月29日凌晨,查明污染事件直接原因是江苏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雨水管网偷倒废乳化液。该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压延,于3月27日上午利用水泵将废乳化液排入厂区乳化液池旁边的管道排放口,废乳化液最终排入南侧河浜,且排放的废乳化液总量超过3吨,相关人员为林某、伊某和卢某,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针对以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3月30日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车间主任伊某和操作工卢某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会检察院将依法对该公司提起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诉讼。
【典型意义】
乳化液广泛用于机械加工车、铣、磨、切割等工序,由于乳化液使用到一定程度后会腐败、变质,因此需要进行更换而产生废乳化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乳化液属HW09类的危废。通过此案,可以让相关单位了解到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
案例5: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无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从事水产饲料生产。2022年4月27日、5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经监测,臭气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并责令其限产。
【典型意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案例6:无锡市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领取排污许可证,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年废水接管量为178522吨/年,已超过排污许可证接管废水的许可限值163934吨/年。
【查处情况】
无锡市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提到的各项要求,决不能心存侥幸,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7:宜兴某着色科技有限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在线监控设施专项检查,对宜兴某着色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接管处人为设置一铁皮桶,仅有部分工业废水进入采样管,以篡改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该企业主要生产铁黄和铁黑,废水主要来源于铁黄和铁黑生产过程中的压滤废水。由于该公司废水PH值经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为此该公司会同第三方运维单位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在线监控设施采样口进行了改动,在原来采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废水的采样处人为设置一铁皮桶,致使采样处只能采集到部分工业废水,且不能对废水进行实时监测,从而达到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不法目的。
【查处情况】
2022年3月1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重案组进行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前期证据固定, 并将案件移送宜兴市公安局做进一步侦查办理。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严厉打击在线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力维护了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营造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社会效应。
案例8:江阴某热电有限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江阴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2019-2020年核定碳排放履约量1824982吨,尚未履约59347吨,碳排放权配额登记履约比例为96.75%。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推动我市企业碳交易市场履约,助力温室气体减排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推动作用。
案例9:无锡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
无锡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2022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 2022年4月18日在对某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松油门情况,涉嫌存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2022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日常在对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松油门的违法行为。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单位已重新召回涉事柴油车,重新对其进行尾气检测。
【典型意义】
现阶段机动车保有量较大,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不仅要对机动车进行管控,更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单位的监管力度。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10:江阴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在线监控显示,江阴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COD数据在1月23日至1月24日期间出现连续超标情况。发现超标数据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利用“采样控制系统”对该公司总排口进行留样器留样,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取样、分析。实验室分析结果显示,该公司出水COD 数据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我市在全省建立的首个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平台,充分发挥其“电子警察”功能,对数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清晰的案件,借助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和电子化等手段,通过对涉嫌违法线索的调查取证,直接开具“远程罚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非现场执法、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自动留样、视频会议和移动执法等各类平台科技手段,真正实现了“数据巡查+分析审核+证据固定+笔录制作+文书下达+立案处罚”全流程“非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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