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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布“绿剑2022”行动第一批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08-10 09:27来源:金华生态环境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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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绿剑2022”行动第一批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括浦江某印染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永康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武义县某印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等,详情如下:

浦江某印染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回头看”检查。检查组通过地面检查吸引注意,无人机“飞检”长驱直入方式开展“地空”联合检查,在检查某印染有限公司时无人机发现该公司厂区F车间1个排气筒无明显废气排放(管道无抖动),无人机执飞人员立即联系地面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F车间进行检查,最终查明F车间30余台烘干机正常使用中,但与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含毛絮)收集设施密闭不到位,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烘干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浦江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万元。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同步移送浦江县公安局处理,5月9日,浦江县公安局对1名相关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案件启示

大气污染具有“涉及区域范围较大、区域之间污染物传输量大、污染源种类多、污染因子相对复杂”等特点,传统环境监测方式很难确定污染发生的直接源头,而采用无人机出动速度快、隐蔽性强,对特定区域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高空侦察,留给偷排企业的反应时间极短,并实时生成直观的可决策信息,可帮助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寻找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销号不是终点。只有经常“回头看”,完善发现机制,确保有问题能发现、早发现,才能确保企业环境问题动态清零。

永康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接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关于永康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大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触发超标预警的通知,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能。

2022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江南街道表面精饰整合区提供集中供热服务,生产过程中锅炉产生的烟气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向大气。经现场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48mg/m3,超标7.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16mg/m3,超标1.44倍,属于超标排放废气。

查处情况

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3月4日,永康分局对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对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4月26日下达《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案件启示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始终聚焦优化环境执法方式,综合运用自动监控、用电监控、智慧环保等数字监管手段,借助无人机、走航车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坚持“线上监管”+“线下查处”有效融合,不断织密环境监管网络,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精准、高效、智能。

武义县某印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收到义某印业有限公司的用电监控报警,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功率偏低,可能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工序正常生产,印刷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为风机+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其中该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设施运行,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光催化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3月4日,武义分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于2022年3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案件启示

近年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加大生态环保治理“数字化精准管控”。使用好涉VOCs企业智慧用电监管系统,通过积极推进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监控等科技化监管手段,以智能监控打破时间空间的局限性。本案就是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监控等数字化手段,筛选报警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企业作为问题线索,定时定点检查企业,提高执法效能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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