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8月16日,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对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详情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常州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常州市城管局起草了《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常州市城管局。感谢支持!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相关费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利用推广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负责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规定,全面推进装配式房屋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交通安全整治,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综合性能依法进行检测,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住宅小区堆放场所的统一规划,并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列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的环评审批。
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辖市、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六条(处置费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第七条(经费预算)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八条(设置堆放场所)住宅小区应设置封闭式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并作为配套设施纳入新建小区建设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分拣转运设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范围内设置至少一处封闭式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
第九条(源头减量减排)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条(投放管理责任人)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拆除垃圾处置要求)拆除工程在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纳入招标或者发包内容,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分类和处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选择要求)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选择与合法名录内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十三条(依法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应当依法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核准条件)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署处置协议,方可向建筑垃圾所在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拆除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四)工地出入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五)按照分类要求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六)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七)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居民通行;
(二)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整洁,对其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等措施,并及时进行清理。
(三)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堆放场所;
(四)公开公布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分布位置、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十七条(装修垃圾投放要求)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十八条(装修垃圾监督管理)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对责任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运输企业名录)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合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立名录管理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运输企业责任)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所属运输车辆管控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运输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联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管理)各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将“联单”管理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指挥平台,实施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并根据平台掌握的相关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信息,合理安排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处置场所设置与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处置场所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和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处置场所标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经市城管部门依法核准,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规划、环评等相应审批手续;
(二)具备自动化程度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排放达标、安全稳定的生产装备和辅助设施;
(三)进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二十七条(扶持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应用办法和激励政策,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最低应用比例。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促进建筑垃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适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人员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责任)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十五条之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由各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责任)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的临时堆放场所的,由各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不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各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实施)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对常州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常州市城管局草拟了《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常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而目前常州市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是各类房屋拆除项目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缺少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强制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措施不健全、资源化利用率有待提高;二是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三是居民和单位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缺少具体的处置规范。在这种形势下,为适应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出台《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列入《常州市政府规章2022年立法计划》后,市城管局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收集相关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经过局内部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初稿。此外,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先后赴济南、苏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准确把握立法应注意的问题,学习相关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借鉴部分省市的经验和做法。期间,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征求了市内相关单位和各辖市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网站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并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别是总则、源头管理、
运输管理、处置场所设置与综合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原则等内容;
(二)规定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核准要求以及拆除工程现场、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相关管理要求;
(三)规定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需具备的标准、要求以及相关运输要求;
(四)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标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内容;
(五)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相关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考虑到常州市已于2019年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常政发〔2019〕19号),因此《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
(二)关于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明确,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十分重要。《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界定了城市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等各部门职责,并规定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如此规定,职责明确,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三)关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对于建筑垃圾管理有着长远的影响。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发展,从而促进常州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办法》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
(四)关于拆除工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
拆除工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谁管、如何管”,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办法》明确了拆除工程以及装饰装修中不同主体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承担的责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8日,贵州省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为完善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
4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
近日,在中标公示3个多月后,抚州市崇仁县城市管理局崇仁县城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终止公告发布,公告称:“因中标单位无法履行合同,需终止本项目一切事项”。该项目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中国政府网启动招标,计划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29年。2025年1月15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5日,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解制氢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开标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信息显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解制氢设备(80套)采购,对投标人要求为投标人必须至少具有6套水电解制氢成套设备(单套设备的制氢能力为1000Nm/h及以上)的供货合同业绩(以成套设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1日,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据悉,该项目预算金额12,504,600.00元,采购需求为道路卫生保洁、河道保洁、农村卫生保洁、农贸市场卫生保洁、海漂垃圾治理(含非经营性海面)、建筑垃圾清理、垃圾分类、公厕管护(含城区公厕、农村公厕、旅游公厕管护)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昆明市晋宁区兴德路与倚阳路
近年来,马鞍山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在无废细胞建设、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和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各阶段性指标基本达成,市场体系、技术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无废城市”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无废文化”培育工作初步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生产、
华能雨汪二期(云南)能源有限公司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四通一平施工项目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4-3-175)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昆明市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华能雨汪二期(云南)能源有限公司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四通一平施工项目招标人为华能雨汪二期(云南)能源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广东佛山生态环境发布有关于佛山降碳减污之路的报道,绿色制造与产业转型以及重塑工业DNA。据不完全统计,佛山市共有3个绿色工业园区、91个绿色工厂、30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数位居广东省前列。其中,蒙娜丽莎陶瓷通过技术创新,投产了全球首条陶瓷工业氨氢零碳燃烧技术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2月19日,赣州洋辉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千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曹水生。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东莞市司法局发布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
近年来,随着义乌市城市开发建设工程体量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产量居高不下。而受城市土地资源的限制,未来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或将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目前,义乌在全省率先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源头减量及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以上背景,义乌市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从企查查获悉,鄂州市恒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1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452.5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云兵。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依法须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天眼查显示,12月24日,山东邹鲁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山东邹鲁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是一家以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农村生活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2月19日,盐城市源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樊红,注册资本1388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含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12月6日,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葫芦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内容指出,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自2018年起陆续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长三角地区“清废行动”整治情况“回头看”。通过创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实现固体废物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山东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全文如下: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
为进一步加强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渭南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渭南市城市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布,本条例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8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东莞市司法局发布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自2025年2月1日施行。全文如下: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
12月6日,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葫芦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内容指出,葫芦岛市城市建成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为进一步加强绵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私拉乱倒、违规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12月31日前为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为常态化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近期目标(2024~2025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
盛会开幕见证环卫新质生产力新起点11月10日,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主办的2024中国环卫博览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长徐文龙致欢迎词并主持开幕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出席并致词。来自全国环卫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国家级相关
11月8日,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一体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6950万元,本项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转运(含压缩站基础设施维修)、建筑垃圾管理、城市公厕管理(含基础设施维修)、城市道路保洁管理、城市部件保洁管理等。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一体化采购项目公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
为进一步加强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渭南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渭南市城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