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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就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送审稿)进行公开征求,《应急预案》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全流程,包括总则、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等8个部分。详情如下:
关于对《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送审稿)》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和提高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定了《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全流程,包括总则、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等8个部分。
目前,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并对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修改形成《应急预案》(送审稿)。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流程,现将该《应急预案》(送审稿)在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协同联动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全市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3)快速有效、迅速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庐陵新区,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报告,迅速查清事件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可能发生的事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详见附件。
3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3.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1.1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结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3.1.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江西省吉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中心、吉安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赣江中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吉安军分区、武警吉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等。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江西省吉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供水设施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气、供水等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涉及民爆生产行业领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涉及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等行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协调江西电信吉安分公司、江西移动吉安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吉安分公司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密切关注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中心、吉安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做好事件网上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财政局:统筹资金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病死畜禽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赣江中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资、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赣江吉安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城管局:指导全市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市本级管理的市政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进行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市商务局: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
吉安军分区: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抢险处置等工作。
武警吉安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供电应急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2运行管理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运行管理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具体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更新和管理。建立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4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5现场处置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3.5.1综合组
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3.5.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西省吉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事发地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5.3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领域和专家库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3.5.4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吉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根据专家组意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5.5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5.6能源和物资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将受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3.5.7社会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5.8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中心、吉安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5.9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和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4.2.2预警发布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四级(蓝色)预警。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橙色预警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
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吉安市人民政府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初步情况。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向吉安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应在4小时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3.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环境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4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同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信息发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发布环境应急终止通告及善后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抚慰、抚恤、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2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7 应急保障
7.1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7.2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市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加强应急演练,单项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演练三年至少一次。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清单库及分布图。
7.4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监测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7.7奖励与责任追究
7.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或不确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辐射污染事件由于其专业特殊性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定期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称“水体”包含地下水。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府办发〔2016〕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本市境内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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