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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河源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河源市将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详情如下: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河源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2022〕67号)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河源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日期为8月17日至8月25日(共7个工作日)。
单位或个人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加盖公章(个人的注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书面向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河源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2〕67号)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河源实际,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安全方面[市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建立安全监管档案;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广东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粤安〔2020〕8号),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禁园区承接落后产能。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和违法处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国家安全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等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实施计划和安全生产领域八大专项整治,对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能耗方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负责]
1.加强行业节能监察。按规定制定实施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等监察工作,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依法公开监察结果和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督促违规企业整改落实。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和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进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2.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的产能,按照《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玻璃和铸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2019)等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3.依法处置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源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退出。
(三)环保方面[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负责]
1.加强项目审核审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帮扶。
2.严格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制定生态环境年度执法工作要点和年度执法计划,聚焦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断面攻坚、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梳理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拓宽抽查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积极部署安装联网工作。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加大排污许可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
3.执法处置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质量方面[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负责]
1.强化生产许可管理。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依法注销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申请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2.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建筑用钢筋、水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3.坚决处置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五)技术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负责]
1.强化排查和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按照国家下达的2022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结合电力热力供需形势,按照延寿运行、“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和关停拆除等需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稳妥有序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立即组织淘汰。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和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积极通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2.依法关停落后工艺装备。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3.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粤府函〔2017〕263号)要求,按照省有关部署,发挥市有关部门职能和市县镇村四级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用电、税收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按照《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等要求,加强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对取缔中(工)频炉后私自新上电弧炉的行为开展整顿,清理违规使用中(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模具钢的行为,防止假借铸造和特钢等名义生产“地条钢”。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强化常态化执法和部门间联动,主动开展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综合施策。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价格政策、土地政策、职工安置政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业装备水平,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转产转型。
(三)加强督导宣传,引导政策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但不限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公开,发挥监督作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在河源市政府网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信息。
(五)畅通举报渠道。发挥市执法“12345”举报热线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平台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部署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
(二)严格执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规定,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要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广东”网站等平台公布,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三)认真总结
2022年12月21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12月底将2021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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