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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领域专家的通知

2022-09-22 13:33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生态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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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结合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领域专家,以助力提升山西省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一、征集范围

主要从重点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有关单位中征集专家,专家领域范围主要包含:

(一)大气、水、土壤、“双碳”、固体废物及新污染物等重点领域关键和共性问题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

(二)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研发应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循环技术研发利用、生态环境系统性治理方案和智慧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发与应用;

(三)推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实施政策体系和绿色消费政策体系研究。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熟悉本行业或本专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行业总体发展现状和趋势,有丰富的理论造诣和实践工作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现场核查、评审、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无严重违法违纪或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况。

(二)专业条件

除满足以上2条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和实务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可为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研究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理论素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可验证的知识产权学术成果及累计5年以上的研究经验。

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实务工作涵盖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应对气候变化等科研技术的设计开发、推广应用、管理服务等,可为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有资质要求的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2.在其所属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类专家,能够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专业技术职称为副高级以上;或企业技术、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经历。

3.熟悉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

三、征集程序

专家征集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申请入库专家填写《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领域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于2022年10月24日前将申请表、《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领域专家库入库汇总表》(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学术和相关从业经历、成果等证明材料)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同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筛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报名资料,初步确定拟入库专家分组名单。

(三)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必要报批程序,确定入库名单。

(五)专家征集采用集中征集和日常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集中征集为主,日常征集为辅。

1.集中征集

集中征集时间:2022年9月21日-2022年10月20日

2.日常征集

集中征集截止后,如有需补充申请的专家请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系,按有关要求入库。

四、其他事项

(一)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领域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现场帮扶等工作,将优先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专家应当积极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在参加相关工作时,按规定标准获得相应费用。

(二)入库专家应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无故不参加或多次不参加评审活动、违反评审纪律以及表现不良的专家,将采取调整出库等方式进行处理,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已入库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定期查看评审专家评价记录,及时调整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

(四)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 科技与财务处 毕素芳 代旭红

联系方式:0351-6371163

电子邮箱:sxsthjkc@126.com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北段7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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