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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等。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意识,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管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将新污染物治理作为我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围绕制药、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化工、农药和兽药等重点行业,完成国家重点管控和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全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的主要种类和用量;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重点化学物质进行筛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大幅提升,全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和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疾控中心等 16 个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组建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治理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疾控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要求,持续做好全区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专项工作。结合全区产业布局,研究制定自治区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物质、国家重点清单物质、优先评估和控制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分阶段逐步开展对制药、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化工、农药和兽药等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落实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按时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摸清全区重点新污染物种类和主要环境排放源等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参与)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结合全区实际,落实国家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全区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适时将抗生素、微塑料、二噁英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内容,编制全区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现状报告。2025 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全区环境中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4.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的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推动龙头企业建立抗生素菌渣无害资源化产品分析与过程风险评估分析检测专业化平台,探索建立全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衔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据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进行监管,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鼓励伊犁州、克拉玛依市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调查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乌鲁木齐海关、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区内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情况进行环境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依法合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参与)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督促企事业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六溴环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加强新增列 POPs 的淘汰,确保按照国家公告、公约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淘汰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从事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并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进行管理,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9.规范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性监测网等平台加大抗菌类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监督指导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类抗菌药物,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提高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力度,提升百姓合理用药意识。持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兽用抗菌药物凭兽医处方销售比例明显提升,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应用,2025年底末,全区 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全面提升全区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在兽用抗菌药物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局、药品监管局、疾控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定期开展农药登记后使用环境风险监测。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大力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博乐市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率先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到“十四五”末,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 80%以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将向环境排放量大和风险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逐步纳入禁塑名录,严格落实国家禁用塑料微珠的要求。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到“十四五”末,全区农膜回收率达 85%以上。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环境中的微塑料污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监管,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排污许可手续要求,对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定期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和危险废物小微企业试点,探索开展药品(医药、兽药、农药)销售门店、居民过期药的市场化收运模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按照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按照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的要求,在全区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开展无汞触媒及反应评价装置研发并工业化应用,建立万吨级无汞触媒中试装置,实现新型无汞催化剂在乙炔法合成氯乙烯反应中的示范推广;在伊犁州建成抗生素菌渣无害资源化利用风险评估大田试验示范基地,推动出台抗生素菌渣无害化处理生产有机肥料行业技术要求(导则);在克拉玛依市石化聚集的工业园区开展污水和污泥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开展第三方支付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地方政府具体实施)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5.加大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科研资源,依托区内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中心,开展新污染物监测方法、环境行为、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管控技术以及绿色替代技术相关研究,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全面提升自治区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依托制药龙头企业组织建立自治区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重点实验室,开展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乌鲁木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于 2023 年6 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 年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资金保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将新污染物治理项目纳入财政资金项目支持范围,优先支持新污染物示范区建设、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营造有利市场和政策环境,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传解读与科普宣传教育,制作“一图读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等指导服务企业,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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