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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2-2030年)发布

2022-11-10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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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重点工程和投资估算

一、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包括生态系统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特色产业发展、企业提标减排改造、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等(见附表)。

二、经费估算

规划项目总计110个,预计总投资403.83亿元。创建达标期(2022-2024年)项目101个,预计总投资398.93亿元,其中:生态安全建设项目40个、总投资61.53亿元,占总经费的15.42%;生态经济提升项目20个、总投资298.81亿元,占总经费的74.9%;生态空间保护项目6个、总投资3.29亿元,占总经费的0.82%;生态人居打造项目16个、总投资27.41亿元,占总经费的6.87%;生态文化建设5个、总投资5.46亿元,占总经费的1.37%;生态制度14个、总投资2.43亿元,占总经费的0.62%。巩固提升期(2025-2030年)项目9个,预计总投资4.9亿元。

三、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规划中充分发挥宜宾市自然景观、气候资源、产业基础优势,大力发展战略新兴工业、生态农业业、生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将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改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宜宾市经济绿色优质高效发展。

(二)生态环境效益

通过森林建设、湿地保护、水生态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脆弱区治理等,宜宾市退化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生态系统质量不断提高,生态系统更加稳定。通过大气、水、土壤、固废等环境保护治理以及节能减排,宜宾市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宜宾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社会效益

通过生态文明教育和参与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实践,宜宾市居民生态文明意识逐步增强。通过实施生态文化工程,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公众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高。宜宾市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趋于和谐。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

(一)将规划实施纳入法制轨道

本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后颁布实施,使本规划成为指导宜宾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依据。规划的实施应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对规划中制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宜宾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

市、区县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查处违反环境保护专项和相关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取水、取土、弃土(渣)及违法使用土地、采伐林木等行为。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督促相关机关依法处置。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宜宾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功能,创新工作模式,建立生态文明基础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一把手”负责制度等,定期研究宜宾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跟踪监督工作进展,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向市人大汇报推进情况,保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按照规划进度推进。

(二)强化监督考核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逐一分解到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绩效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区县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部门和区县进行通报并问责。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土地差别化管理政策

制定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加快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资源化处理设施等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比例征收的支持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资金保障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相关资金安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各相关单位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工作重点,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大力争取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基础设施投资,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投入。

(二)有效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专款专用、先审后拨和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投资问效、追踪管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资金的使用绩效,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五、社会保障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进一步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判和监督;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排污收费规章和来信来访处理等全部向社会亮相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定期邀请公众代表对政务公开提建议。邀请媒体“曝光”违法违规、不文明现象,形成舆论氛围,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的机制、政策和行动方案促使各种社会团体、媒体、研究机构、社区和居民参与到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之中。

(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

支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公益事业。联合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组织开展纸张、金属、家电、塑料、包装材料等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爱护生态、崇尚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形成“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风尚,营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氛围。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社会舆论宣传

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印生态文明建设市民手册和中小学科普读物,依托基层党校、成人学校、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等平台,广泛开展生态文化教育和知识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意义和要求,提高全民的生态文明素质,发展生态文化。通过举办和组织各类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深入领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实质,进一步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建设生态文明的信心和决心。

六、技术保障

(一)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在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资源化、生态产业等方面,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通过举办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博览会、科技招商会等,建立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交流市场,有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对科技含量较高的生态产业项目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适用技术,予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技术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积极探索科学技术创新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人才引进及培养新机制,从技术、人才、资金方面扶持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加大污染治理装备、材料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应用,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为科学决策、环境管理、精准治污提供支撑。深化生态环保科技合作,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雾霾防治、生态环境监测、小流域生态修复等基础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产学研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开展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适用技术研发,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和绿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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