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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通海-华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022-11-11 15:13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发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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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玉溪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江川-通海-华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全文如下:

玉溪中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江川-通海-华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2022年10月3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是《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位于通海县杨广镇漂草凹附近。项目取得了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核准的批复(玉发改能源复〔2020〕34号)、关于该项目调整变更的通知(玉发改能源〔2022〕42号)及关于该项目延期开工建设的通知(玉发改能源〔2022〕82号),项目代码:2020-530423-44-02-043927。项目还取得了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关于该项目的审查意见(玉抚复〔2022〕8号)及关于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玉抚复〔2022〕24号文),同意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并同意取水水源为杞麓湖。

项目拟投资399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36万元),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为7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1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1套15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垃圾接收、储存及投料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及除臭系统、除渣系统、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热工自动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等,项目年处理生活垃圾25.55万吨,年发电量9562万千瓦时。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散装物料密闭运输,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减少噪声影响;建筑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工程符合要求,防渗工程完成验收后方可建设其它地面工程。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炉管理,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须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烟气经SNCR炉内脱硝(尿素)+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6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规定的标准要求;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仓仓顶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由于活性炭仓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其颗粒物排放速率按标准值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加强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的控制,生活垃圾采用封闭运输,项目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收集池、厌氧池、调节池等)要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正常运行时,卸料大厅、垃圾池产生的臭气及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臭气、沼气送焚烧炉焚烧;焚烧炉停炉等状态下,产生的臭气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渗滤液处理站厌氧池产生的沼气送火炬燃烧系统燃烧;项目外排有组织、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相应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控制,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所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布袋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应满足废气污染物高效控制的目标;进一步优化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切实强化恶臭气体的收集及净化系统的设计及运营维护管理,除臭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274—2018);加强供配电及风机系统的维护,严防停电事故可能导致的非正常臭气排放,及时更换失效的除臭活性炭,防范除臭效率降低导致的非正常臭气影响;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运行,且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

(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优化水处理工艺及回水设施,确保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产生的所有废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车辆冲洗废水、部分车间地坪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废水经处理规模为250立方米/日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最严标准值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其浓缩液部分用于烟气净化降温,剩余回喷焚烧炉,不得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处理规模为240立方米/日的中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其浓水用于炉渣冷却和石灰浆制备,不得外排;项目厂区须设置不低于1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不低于2000立方米的渗滤液调节池及不低于1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正常情况下必须处于空置状态)。

(四)加强地下水保护。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和要求,对项目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渗工程施工须在监理部门的监理下进行并形成监理报告,防渗工程结束后自行组织验收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记录,存档备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保护条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要求,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加强周边地下水环境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地下水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并加强综合利用。焚烧飞灰、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暂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飞灰严格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进行收集处置,建立飞灰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台账,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应积极探索飞灰交送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处置方式;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六)加强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八)切实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性排放。

三、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监测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控制,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四、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77.34吨/年、氮氧化物199.95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013吨/年,二噁英0.1081克TEQ/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不得超过《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关于江川-通海-华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意见》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并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五、该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你单位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严格控制。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该项目《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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