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六章 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源头防治优先,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并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生产、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治区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详细分析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转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备案信息后,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转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无法判定危险特性或者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
责任主体灭失的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给予资金奖补、贷款贴息、电价补贴、税收优惠、绿色信贷、建设用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公益性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固体废物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固体废物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鼓励、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收集、转运、集中处置设施和项目的建设、投资运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直接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工业、农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支持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使用以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
第二十四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确定生产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逐步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目标。
第二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并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鼓励工业园区建设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依法为周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服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贮存。
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制取以及饲料、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栽培基质生产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等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粪便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过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等情况,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厂、转运站、资源化利用场所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
鼓励相邻行政区域、城市和农村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利用、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应当按照规定并遵循投放方便、收运便捷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人员、贮存设施设备,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规劝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对规劝后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造。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探索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第五章危险废物
第四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纳入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变更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自变更后十五日内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制定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严格控制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公开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构建危险废物运输全过程、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四十五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时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擅自延长期限贮存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明确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区域涉疫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要求,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第四十八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未进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申报的,不得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第六章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设施、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等,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激励政策,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
第五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利用或者处置。装修垃圾贮存点、中转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就近方便原则。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落实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五十四条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
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固体废物的产生。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和包装物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五十六条自治区依法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五十七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实验室废物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暂存;对过期、失效、多余药剂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实验室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依法收缴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需要处置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6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持续降低。到2027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资源化利用率明显提升。到2035年,全域建成“无废城市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磷石膏在利用和贮存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活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6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意见指出,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详情如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国家能源集团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从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措施、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细化,共分七章三十五条。细则对生活垃圾每个类别进行更加细致地列举,提高分类准确性和公众辨识度,针对四类生
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5月26日,江西省住建厅公示《江西省建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2024-2035年)》。规划编制范围以江西省行政区划为基准,覆盖江西省全域,包括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上饶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萍乡市、景德镇市、新余市、鹰潭市等11个设区市及赣江新区规划对象为建筑垃圾,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
日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黑龙江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的通告。文件显示,目前,全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总体过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缺乏经济可行的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详情如下:关于发布20
日前,2024年昆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2024年昆明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518.4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77.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8.2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4.46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849.67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52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43.01万吨。其
6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持续降低。到2027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资源化利用率明显提升。到2035年,全域建成“无废城市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近年来,马鞍山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在无废细胞建设、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和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各阶段性指标基本达成,市场体系、技术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无废城市”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无废文化”培育工作初步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生产、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调查单位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详情如下: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河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高值高效利用,助力美丽河南建设,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工信节〔2023〕166号)要求
项目概况:上海市青浦区2025年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8000250115161314-18198660项目名称:2025年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项目预算编号:1825-000146760预
为展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实践成效,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促进碳污同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日前,首批典型案例名单公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项目与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项目成功入围。天
制定背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利用不畅、处置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无废城市”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条款规定第
日前,山西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均达到100%,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全文如下:临汾市人民政府关
6月12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宁东现代煤化工产业绿电园区2025年度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优选公告,公告显示,宁东基地管委会拟对宁东现代煤化工产业绿电园区2025年度17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主体优选。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作为新疆煤炭行业的领军企业,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汇能源”)自成立以来始终紧跟国家战略,不断在能源领域深耕细作。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了广汇能源董事长韩士发,试图深入了解广汇能源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业兴疆、延伸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月牙湖宝丰150MW风力发项目核准的批复》。据悉,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兴庆区月牙湖乡,总装机容量150MW风力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为63000万元。宁夏锦辉风能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具体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1日,备受瞩目的第十八届SNEC(2025)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作为N型电池领跑者,捷泰科技携旗下“MoNo”系列明星产品矩阵及多项前沿技术成果如约亮相6.2H-D630展台,全方位展现公司在高效光伏电池领域的技术深度与战略布局。SNEC2025:全球光伏创新风
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的持续扩大,消纳矛盾日益凸显,原有的管理规范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环境。(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作者:Chloe)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投票表决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明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审议稿)》,按不高于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价原则调整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价格上限。陕
5月28~29日,宁夏电网新能源日发电量连续2天超过同期区内统调用电量。宁夏成为西北地区首个新能源日发电量超过同期区内统调用电量的省份。其中,5月28日新能源发电量达到3.54亿千瓦时,创新高,占比超56%。宁夏是全国首个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截至5月底,宁夏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4527万千瓦,占比60%。
6月11-13日,“SNEC第十八届(2025)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启幕,行业盛会再次成为推动能源变革的核心舞台,格力钛新能源凭借在超高安全能源领域的深厚积累,携系列产品为全球能源转型呈上多元化、高安全的储能应用解决方案。核心电池技术领先,安全与性能双优
近日,大唐贵州水城区杨梅100MW风电项目二次招标公开招标结果公告,电气风电成功中标该项目,将为其提供陆上卓越平台机组,双方在风电领域的合作得以持续拓展与加深。相关链接:电气风电中标大唐100MW风电项目电气风电与大唐集团已有十余年的合作历史,有着深厚的合作基础,双方是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11日,宁夏平罗县200MW/800MWh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EPC招标公告发布。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95200万元,折合单价1.19元/Wh,招标人为石嘴山市简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以下为招标原文:
国家电投集团系统单位全面推进班组建设各项工作,扎实落实班组“强基创优”方案,广大班组长充分发挥“兵头将尾”作用,攻坚克难、主动作为,在提升班组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涌现出一批表现突出的典型。近日,国家电投集团表彰2023-2024年度示范班组、优秀班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