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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高起点保障美丽常州建设
(一)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推进水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固废领域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提高污染防治法治化水平。加快《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常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严格执行《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高标准建设长三角生态中轴夯实生态基底。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挥公众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 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涉及土地、区域、流域开发建设利用的规划,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章节或说明。涉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已经批准的产业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有重大调整的,及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3. 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及时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新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工作。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施细则,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加强排污许可专项执法,严格执行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4. 实施园区污染物限值限量管理制度
以10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建立健全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合理确定园区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推动园区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园区环境质量。2023年全面监测、科学核算园区环境质量、排污总量,推动核算结果应用;2024年在其他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推广普及。
5. 健全园区三级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化工园区三级防控制度,落实企业、园区突发环境事故责任落实。鼓励园区内所有企业设置事故应急池,企业雨水(清下水)排口设置监管部门控制的闸阀。构建园区公共应急池及雨水管网公共空间,确保事故废水不出园区。充分利用园区内现有河道,形成“水环境安全缓冲区”,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园区外重要敏感水体。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平台,提升园区智能化监测水平。
(二)健全资源高效利用制度
1. 严格落实清洁低碳制度
贯彻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科学分解能耗增量和能耗强度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按照江苏省碳排放控制目标,确立本市碳达峰行动方案;严格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压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其他项目可参考执行,从源头控制“两高项目”,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区域能评方案;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推行重大项目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的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推进中天钢铁集团(南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到位。
2. 健全土地集约和保护制度
健全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探索建立产业项目用地评审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合同+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有序推进低效城镇用地再开发,落实《常州市沿江关闭腾退化工企业用地资源整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关闭腾退化工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机制,推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异地调剂政策落地,引导化工企业腾退用地空间置换。
3.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鼓励企业实行节水技术改造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完成省考核目标。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降低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比例,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应用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水量实施调控等先进技术,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到2030年,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69。
(三)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
1. 建立生态环境承载力约束机制
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落实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配合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图斑”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保障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发挥园区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联动机制,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落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2.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
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水流、渔业、森林、耕地、农业绿色发展、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突出补偿重点。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减少对高耗能、高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补偿力度。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实施差异化补偿。创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依据水量、水质等要素开展流(区)域交界断面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县区开展大气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科学确定考核因子和补偿标准。优化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引导生态补偿资金向环境敏感区倾斜,提高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度,构建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修订出台《常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专业化,完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恢复机制,完善“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组织开展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强化生态损害赔偿执行力度,探索将环境损害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管理。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1. 健全领导责任体系
落实党委政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专职协调推进机构,制定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生态空间管控、减污降碳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管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点评机制。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修订并严格执行《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开展常州市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工作,完善常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技术体系、自然资源资产指标考核体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架构,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提升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深入性和系统性。
2. 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加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管理。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登记工作。强化治污能力建设。指导企业制订环境管理清单,积极改造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推广“环保管家”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和激励措施,加快推进排污企业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推行统一的第三方运维,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公开环境治理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3. 健全长江岸线保护责任体系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制定《常州市长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明确长江岸线保护主体责任,开展防洪安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码头、规范入江排污口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加大对未依法批准使用长江岸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五)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 开展生态产品调查
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摸清全市生态产品价值底数,有序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全覆盖。加快推进登记信息统一管理,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监测,发挥大数据平台综合效用,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监测,摸清全市各类生态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建立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及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生态产品监测。
2.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
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因地制宜开展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推进跨区域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或重要生态功能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积极探索各类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的应用场景,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和绩效考核评价、编制规划、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和后评价时的应用,促进生态产品保值增值。推动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等交易制度,探索纳入环境污染责任认定、企业信用评价、绿色信贷发放等,促进相关服务业及新业态发展。
3. 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
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统筹生态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建设。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重点流域依据出入境断面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激励措施、支持优质优价再生水交易。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和核算结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高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六)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 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完善园区限值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建设。实施1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大气、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水环境监测微站、细颗粒物与臭氧监测站点等。推进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规范使用智慧环境执法系统。充分运用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提高“非现场、不接触”的执法比重,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和效率。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监管、监测、监察“三监”联动试点,推动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全闭环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试点开展基于水生态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核定试点研究,组织开展温室气体环境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试点研究,组织完善移动执法平台和排污许可APP试点。落实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完善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断完善水污染事故跨界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应用跨界水污染事故信息共享与管理平台。
2.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充分发挥常州市装备制造业的优势,围绕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在钢铁、印染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保产业园区,打造环保产业的常州品牌。支持环保产业企业发展壮大,为重点领域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撑。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治理创新模式;推广建设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绿岛”建设;推进落实“政府补贴+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联动机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治污设施更新换代。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完善价格收费机制。推进落实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导向,深入践行固体废物处置、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3.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法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监管。积极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信用监管,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
4. 健全财税与金融支持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并完善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研究制订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扶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信贷支持。鼓励各辖市(区)在省下达的本地区政府专项债务额度内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推进落实排污权和碳排放权抵押融资,扩大“环保贷”范围,帮助企业解决环保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实施绿色债券贴息、绿色企业发行上市奖励、绿色担保奖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
四、优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中轴
(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1. 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
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开展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专项行动,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出台常州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或方案,推动重点领域温室气体减排,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落实达峰和减排措施。制定减污降碳协调增效实施方案,完善碳排放双控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二氧化碳排放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碳排放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制度,将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碳排放双控目标纳入地方和企业“环保脸谱码”管理体系。制定常州市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实行达峰行动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目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2. 开展低碳排放区示范
为全面落实“532”发展战略,进一步聚焦“双碳”目标要求,强化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组织推进武进绿建区、钟楼经济开发区率先开展低碳示范园区创建,建设一批低碳园区和工厂,支持开发区结合实施达峰行动,开展区域二氧化碳减排专项评估,推动实施绿色化低碳化改造,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试点经验。持续深化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扎实开展省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创建工作。建立碳普惠体系,落实长三角碳普惠合作协议,探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跨区域交易机制。
3. 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完成全市重点排放企业历史数据核查、配额分配等工作,确保国家要求行业范围内的重点排放企业按期全部进入碳交易市场。完善重点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健全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建立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
(二)深入打好水环境治理攻坚战
1.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落实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措施。加强长江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建设,控制岸线开发强度,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强化入江支流整治,完善入江支流监控预警机制。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落实长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5年,澡港河、德胜河、新孟河、浦河水质稳定保持优Ⅲ,干流水质稳定达到II类。持续排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格落实问题整改销号制,常态化开展问题自查自纠和整改“回头看”。
2. 深入打好太湖治理攻坚战
实施百渎港等重点断面达标方案制定与实施,确保4条入湖河道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新孟河及骨干河道生态化改造,把滆湖、长荡湖打造成太湖生态前置库。提升武进港蓝藻打捞能力,在百渎港入湖口以及滆湖、长荡湖主要出入湖口增设围隔。提升水质藻情监测监控能力,加强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坚决守住“两个确保”底线。实施生态清淤,对蓝藻易积区、港口航道处和沿岸芦苇荡内及时、科学开展应急清淤,实施长荡湖溧阳湖区生态清淤工程和滆湖生态清淤试点工程,动态评估清淤效果。
加快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系统治理,实施入河入湖入江排污口长效管理。到2023年,全面完成长江、太湖等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5年,完成其他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并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开展涉酚、涉氟企业专项整治,严防工业特征污染物超标现象。持续推进涉磷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水退出市政管网,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推进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船—港—城”协同治理,推动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电子联单变化监管。开展污水治理达标示范区建设,对小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污染开展整治提升,重点完成涉磷行业排查整治。实施污水排放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优化“引江济太”调度机制,实现精准调水补水。配合流域、省优化新孟河、新沟河调度机制,充分发挥沿江、运河等水利枢纽作用,实现精准调水补水,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开展新孟河“引江济太”工程调试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工作。
3. 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新北区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区建设。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排查评估。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动对断头河浜实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治理工程,贯通“小水系”,让水体“活”起来。到2025年,完成268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00%。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完成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全面开展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加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开展农田生态化改造,减轻农业退水对断面水质的影响。开展金坛区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
1. 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强化PM2.5和O3精细化协同管控。加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前提物的协同减排防控,建立动态化、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定污染物减排目标。深入研究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持续推进PM2.5和O3源解析工作,开展系统协同治理科技攻关,制定年度春夏季、秋冬季阶段性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编制臭氧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和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各辖市区按照区域污染源排放特征及大气污染特征科学施策,武进区、天宁区、经开区等区域加快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源的转型升级,溧阳市、金坛区和经开区加强O3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推动全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2. 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格控制新增VOCs排放量,执行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推进化工、喷涂、铸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 物质储罐排查,逐步取消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VOCs 废气排放系统旁路。优先推行生产环节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等原辅料源头替代项目100个以上。深化汽修行业VOCs治理,推广低VOCs含量产品在汽修行业的应用,色漆鼓励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分涂料。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VOCs物料全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3. 深化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综合治理
实施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持续深化全市工业园区的VOCs治理工作,减少园区VOCs排放总量,建立并推进“嗅辨师”制度,推进“无异味”园区全覆盖,到2025年,园区VOCs排放总量较2020年削减20%。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建成重点园区LDAR智慧监管平台。开展企业集群排查整治。根据产业结构特征因地制宜建设大气“绿岛”项目,实现“集约建设,共享治污”。
4. 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
持续推进钢铁、水泥、电力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开展非电非钢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建材、有色、化工等工业窑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完成全市工业炉窑排查、整治、建档工作,石化、水泥、玻璃等重点涉工业炉窑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推动一批铸造企业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严格控制水泥、垃圾焚烧发电、建材等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
5. 加强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深入推进餐饮油烟和住宅油烟专项治理,核算餐饮业排放量并建立排放清单,持续加强餐饮油烟监管和餐营业执法检查,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因地制宜建设油烟净化处理“绿岛”项目。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实施扬尘精细化管控,探索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评价、信用评价,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进行分段施工。实施渣土车硬覆盖与全密闭运输,2022年起设区市建成区渣土运输必须全面使用新型渣土车。推行港口码头仓库料场封闭管理,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
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持续提高道路保洁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率,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道路洒水、雾炮等抑尘作业,增加机械化作业频次,建成区机扫率达到95%以上,郊区(园区)达到90%以上。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2025年主城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2.8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区(园区)不得高于3.2吨/(月•平方公里)。
6. 加强其他涉气污染物控制
加强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防控,探索建立化工园区“嗅辩+监测”的异味溯源机制,重点开展武进区、天宁区、经开区等区域印染、地板等行业的大气环境深度治理,对异味等重点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审核。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的恶臭电子鼻监测、排查溯源及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大气氨规范化排放清单,推动大气氨排放控制,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开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控制,力争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削减5%。
7. 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优化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共治相结合,积极响应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要求,落实重大活动、区域污染应急管控等区域联防工作,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积极参与完善武澄沙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夏季联合上风向城市开展臭氧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一行一策”污染应对、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加强技术手段监管,基于环境绩效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内工业企业采取更精准、更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探索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应对机制。
(四)实施城乡净土保卫战
1. 加强农用地环境污染防控与安全利用
加强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控,结合农用地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进一步排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更新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整治工作。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安全利用技术攻关,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鼓励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
2.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污染防控与修复
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落实相关重点行业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辖市区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强化重点监管企业风险防控。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到2025年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依法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至少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探索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场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不断健全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大保护”沿江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开展片区风险管控模式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示范试点。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
3. 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基本信息、管理状况、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潜在风险。2022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推进地下水污染管控和修复。强化化工类集聚区、危险废物填埋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加快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根据工业集聚区(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结果,对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与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到2025年,完成全市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作。
(五)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 筑牢生态安全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保护,完善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筑牢全市“一江一河四湖五山”美丽常州市域山水城格局。针对主导生态服务功能较弱区域如太湖湾、横山-黄天荡、沿江生态源,继续强化生态源针对性的复绿、退耕还湿、生态治理等相关工程。挖掘老城区、集镇区等人口集聚区生态绿道建设的潜力,逐步打通生态空间的断点堵点,实现联网贯通,打造美丽常州生态中轴。
2. 持续优化“生态绿城”建设
积极打造生态亮点工程。以全面推进生态绿城建设为抓手,实施“增核、扩绿、联网”工程,优化完善“三横四纵”生态廊道构建。持续推进武进生态保护引领区、新北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示范区、京杭大运河常州段生态长廊、金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性治理示范区、溧阳“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等亮点建设工作。持续实施小黄山、宋剑湖等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提升道路绿化、公园绿地景观品质及林荫覆盖率,建设龙游河生态绿道等100条绿化景观路,新改扩建公园5000亩绿地、100个口袋公园、35处立体绿化。
3. 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实施国土绿化行动,深化城市森林建设,合理配置造林树种和造林密度,实施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全面提高单位面积林地蓄积量和综合效益。到2025年,新建绿美村庄80个,完成成片造林5000亩,林木覆盖率达到27%左右。加强湿地的总量管控和用途管制,落实自然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大力开展退化湿地生态修复,优化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碳平衡,增加湿地面积、恢复湿地功能、增强湿地储碳能力。到2025年,湿地保有量不降低,自然湿地保护率达60%左右。
4. 加强生境系统治理与恢复
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绘制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的蓝图。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生态修复。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持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引导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逐步清退不符合主要生态功能导向的工业用地,主动“留白”。深化农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复垦复绿工作,推进江河湖泊系统整治,促进区域生境系统恢复。
5. 大力推进生态缓冲区建设
选择滆湖、天目湖、长荡湖、京杭大运河等敏感水体周边开展以生态净化型、生态涵养型为主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建设,编制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因地制宜接入自然湿地或修复的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尾水水质生态安全性,最终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缓冲区全覆盖。建设一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生态湿地净化试点工程,实施武南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尾水湿地、金坛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等尾水净化工程,提升尾水生态安全性,到2025年,建设11个生态安全缓冲区。
6. 以生态岛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常州市生物物种名录。系统研究常州市域特点,推进生态岛建设,2025年前完成天目山森林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录安洲长江鱼类栖息地与生态观测站、提升滆湖流域生态观测与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全市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落实长江、太湖等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综合利用人工干预、生物调控、自然恢复等措施,修复水生生物栖息地,打通鱼类洄游通道。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1. 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重点推进历史遗留矿渣、冶炼渣等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全面调查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环境重点风险源清单,形成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一张图”,实现动态更新、动态管理,转移、搬迁重点区域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
2.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印发并实施常州市核管能力建设相关方案,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强化核与辐射环境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日常监管、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等工作,深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低放射性废渣分类监测和放射性豁免工作,力争推进完成其最终安全处置;探索建设放射源安全视频监控等平台;做好核与辐射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推进辐射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形成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完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齐应急装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化、市级预警应急现代化、市级执法监测标准化。
3.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进行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建立常州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清单,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鼓励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持久性有毒有机物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措施,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
4. 开展新污染物筛查
开展内分泌干扰素、全氟化合物、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筛查、评估,在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试点开展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素等新型污染物试点监测。在水泥、建材等行业开展工业产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试点监测,对覆膜农田和建筑用地开展土壤微塑料污染研究性监测,摸清相关污染物来源、途径及受污染状况底数。加强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环境与健康危害机理、跟踪溯源等基础研究。
5. 健全风险预警及应急能力体系
完善监控预警能力。以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为重点完善全市大气自动站和水质自动站建设、升级及更新工程,进一步完善长荡湖、茅东水库、新孟河等重点河湖、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河湖入河(湖)排污口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设施,提升运维水平和数据质量。完善重点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和重点污染源综合监控网络,完善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建设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有效发现和预警超标排放、非法倾倒等违法线索中的应用。推进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值守、响应、应急演练、应急舆论应对等相关管理,进一步推动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持续完善市、区应急预案管理平台建设。
提升应急防控基础设施、应急保障能力和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区域与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将环境应急工作履职情况常态化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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