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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1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扎实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导向,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按国家要求完成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强化跨部门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立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和县级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制定青海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摸清全省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落实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编制“青海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结合《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制定实施青海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在已开展地下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研究制定青海省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医药、化工、畜禽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的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制定青海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持续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底前,在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基础上,通过筛查评估识别青海省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发布青海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现有化学物质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加强新增列POPs的淘汰,着力消除新增列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照国家公告(公约)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清洁生产与绿色制造。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提升等清洁生产改造,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工业生产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严格执行《青海省三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切实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制度,强化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助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药登记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再评价要求,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我省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健全“店村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到2025年,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推动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推动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并防范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在全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探索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预警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综合性工作,并形成成果集成示范。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夯实基础工作能力。加强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开展新污染物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构建执法岗位培训体系。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组织申报符合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着力提升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害测试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探索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与青海省污染源监管平台对接融合、数据共享,逐步实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推动部门间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信息互通,强化部门协同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石化、印染、医药、涂料等行业,在湟水流域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选取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治理试点。探索开展高原湖泊新污染物转化机制和生态风险研究。鼓励支持西宁市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地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分工,明确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各市州的工作指导。省有关部门将市州政府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着力推动措施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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