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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黄河干流、主要支流(大汶河)及重要湖库(东平湖)等国家攻坚区域为核心,以济南、淄博、东营、济宁、泰安、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黄河沿线9市辖区范围为重点,覆盖全省16市。组织开展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等6项行动,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鲁环发〔2023〕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
现将《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气象局
2023年1月16日
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根据《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实现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中走在前列,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攻坚范围。以黄河干流、主要支流(大汶河)及重要湖库(东平湖)等国家攻坚区域为核心,以济南、淄博、东营、济宁、泰安、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黄河沿线9市辖区范围为重点,覆盖全省16市。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各项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全面达到“十四五”目标考核要求。其中,沿黄9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40.8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6.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2%以内,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4.4%,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森林覆盖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水土保持率达到85%,造林绿化20万亩,沙化土地综合治理670公顷。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
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实施水生态调查评估与保护修复。按照国家部署,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严格生态缓冲带监管和岸线管控。优化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区域,在东平湖、南四湖流域持续开展“放鱼养水”等增殖放流活动。完成黄河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水生态调查评估,建成一批美丽河湖、幸福河湖。(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态流量管控。确定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改善入大汶河及周边主要支流水质,将中水和尾水作为大汶河生态流量和生态补水的重要水源,确保黄河干流及大汶河生态流量管控效果。(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3.巩固提升河湖水质改善成效。建立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6月底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开展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推进优良水体比例稳中有升。推动北大沙河、锦水河等重要入黄支流建成“一河口一湿地”,在滩区稻田大力推广绿色种植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以沿黄9市为重点,持续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梯次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设置。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5.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以“一企一库”“两场两区”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探索制定差别化管理制度。推进济宁、泰安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试点,推进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6.严格环境风险防控。开展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环境风险调查,完成大汶河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严控石化、化工、化纤、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加强油气管道环境风险防范。在黄河入海口、南四湖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推进流域突发环境风险调查与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在济南、济宁、德州、滨州等市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参与)
7.加强河口海湾污染防治。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管理,到2023年,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以总氮为重点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沿海各市制定入海河流“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持续降低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到2025年,黄河入海断面总氮浓度得到有效控制。(省生态环境厅)
(二)有效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1.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三线一单”更新调整和应用。严格规划环评审查、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和项目环评准入,按要求实施“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严控严管新增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企业。严格落实“三个坚决”,依法依规推动低效落后产能退出。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禁引用黄河水“挖湖造景”等不合理用水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和低碳试点。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在10个园区和产业集群实施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将其作为园区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近零碳县(市、区)、社区和园区试点示范建设,探索近零碳发展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3.加快工业污染治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开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推动化工企业迁入合规园区,新建化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和准入要求的合规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到2025年,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煤矿等行业高浓盐水管理,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4.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和“清废行动”。补齐氰化尾渣、铝灰、工业废盐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短板,建设国家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健全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在东营、潍坊、日照和聊城等市建设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5.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建设,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生态补水、景观环境和市政杂用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到2025年,沿黄9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55%。(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系统推进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
1.推进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全流程治理。以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工业锅炉、炉窑为重点,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降低NOx排放量,遏制臭氧污染上升趋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加快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深入实施多式联运,推进柴油货车新能源化。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实施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行动
1.推进城镇污水管网补短板。推进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沿黄9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推进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25年,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3.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排查县级建成区水体,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实行“一河一策”整治、动态清零。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落实维护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地膜残留监测,对10万亩及以上灌区灌溉用水开展水质监测。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指导鱼台县开展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鼓励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到2025年,沿黄9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紧邻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建设清洁宜居美丽乡村。鼓励整县制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3年,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流域、南四湖流域内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推动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建立并动态调整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到2023年,基本完成沿黄9市已排查出的1109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推进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1.强化滩区、河口综合治理修复。加强滩区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严厉打击非法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生态行为。开展黄河口生态预警监测,依法退出河口区域油田开采,科学规划围垦养殖、滩涂养殖规模。实施清水沟、刁口河流路生态补水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湿。加强气候变化对黄河下游湿地、滩涂影响评估。实施河口水生生物修复、鱼类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示范工程,开展盐碱地碱蓬恢复和土壤改良、牡蛎礁生态建设、海草床修复和海堤生态化建设。高质量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积极创建东营黄河入海口垦利段国家级“美丽海湾”。(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出台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深入实施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启动黄河三角洲等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试点工作,推动建设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定位观测研究站。强化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特色植被保育区建设,重点对野大豆、罗布麻、天然柽柳等生境进行封闭式保护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实施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治理行动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尾矿库污染治理。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尾矿库环境准入。建立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实施分级分类环境监管。完善尾矿库尾水回用系统,提升改造渗滤液收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放管线防渗漏设施,做好防扬散措施。稳妥推进尾矿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推进尾矿库所属企业开展尾矿库污染状况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和物资装备。建设和完善尾矿库下游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工程设施。到2025年,沿黄9市基本完成尾矿库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沿黄各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同配合,沿黄各市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二)完善政策支撑。推动出台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完善重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开展科技创新行动,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陆海统筹生态治理、黄河三角洲保护与修复等重点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等科技帮扶行动。健全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持续做好碳金融重点项目库建设,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在东营等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把黄河生态保护治理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制度,实现“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常态化。推动沿黄9市签订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健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跨省际(市域)区划管辖协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重大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扎实开展黄河禁渔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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