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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

2023-01-29 10: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绿色转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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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系统治理,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

1.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治理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到2025年,实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全覆盖,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扣除本底值)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治理别拉洪河、浓江河水污染问题,打好松花江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加强对国控断面所在水体保护力度和界江界河的水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强化界江水环境安全。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研判防范能力,坚持流域水质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区域、流域内各级政府和部门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4569.23吨和400吨。到2025年,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0%,河湖劣V类断面水体清零。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县级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河湖长名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节水增容推动水生态恢复。

强化“三水”统筹。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2%左右。增加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

保障生态流量。实施节水行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制定松花江干流流域等8条重点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生态基流,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格节河等部分断流河流要逐步恢复“有水”。

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在劣V类水体、农业面源污染较重水体和水质达不到规划目标的河湖周边,严格落实河湖岸线边界,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河湖缓冲带管理,对重要生态空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推进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调查。因地制宜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严格落实禁渔期制度。

3.加强城市内河与四丰山水库生态保护治理。

健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落实全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加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推进松花江中下游及黑龙江湿地保护修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黑龙江、乌苏里江等界江的风险防范。

4.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

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合并一批”工作原则,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农副产品加工、化工、印染等行业综合治理,推进玉米淀粉、糖醇生产、肉类及水产品加工、印染企业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覆盖,在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推进同江经开区、桦川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工业企业污水稳定排放全覆盖。

深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加大城镇污水管线建设力度。加大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力度。到2025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缓冲带等河湖流域重要生态空间管控。顺应公众对美丽河湖的向往,有针对性的实施水环境治理、生态缓冲带建设、湿地恢复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打造亲水文化。强化美丽河湖示范引领,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专栏3-4水生态环境提升重点工程

松花江流域支流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别拉洪河、浓江河佳木斯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城市水系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佳木斯市松花江沿岸清水秀岸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建设。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开展桦南县、桦川县、富锦市、同江市、汤原县、抚远市等县(市)乡镇级和农村级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污水处理工程。在有关县(市)区新建、扩标或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推进郊区沿江乡、敖其镇、大来镇佳滨路沿线村屯污水处理,新建或改造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到2025年,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美丽河湖示范工程。在东风区段建立界桩,建设农药化肥提质增效示范试点,加强废弃砂场生态修复,推进东风区大雁滩生态景观建设。

滨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佳木斯境内河段,推进滨河河道整治,修建抛石护岸,推动滨河绿化,建设慢行道。

三江连通工程。推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支流水系连通,提高水资源配置和补给能力、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和增强抵御水旱灾害能力。

(五)保护寒地黑土,维护土壤环境安全。

1.强化土壤污染源系统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规划前要严格考虑项目选址,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将生产经营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每年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查更新工作,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提标改造。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每年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档案。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

2.切实加强农用地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全市黑土地保护行动,争取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多元化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黑土地保护考核机制,压实市县乡村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着力推进安全利用类耕地的管控修复,承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县(市)区要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

3.持续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严格建设地块准入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不得违规办理土地供应等手续,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

有序实施土壤治理与修复。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探索实施污染土壤规模化、集约化修复。健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地块的后期管理机制。

4.加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把握我市被批准为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的重要机遇,以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和保护、农业面源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探索创新等试验区建设任务,确保完成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

加强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实现“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专栏3-5土壤环境监管及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性监测。对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督性监测。

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项目。计划通过实施七个方向的地下污染防治项目,实现到2024年底,我市地下水污染源环境状况全部查清,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管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创新管理模式初步建成,地下水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的总体目标,项目总投资预计3亿元。

(六)加快农村环境治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深化农业污染防治。

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推动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探索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抗旱节水、高产稳产品种,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

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方法,做到有机、无机与生物肥相结合,应用配方肥、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推进科学施肥。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换药械、降药量、减药害。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基本实现全覆盖,力争化学农药使用总量减少5%。

加强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探索多种方式并行的回收模式,鼓励废品回收机构或其他专业化服务机构直接面向农民有偿回收,或面向分散回收点有偿回收。大力推进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回收的废旧农膜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宣传推广农膜减量技术等源头控制措施,有效减少废弃农膜数量。到2025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8%。

2.着力控制养殖业污染。

推广清洁养殖方式。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养殖业空间布局,积极发展健康养殖方式,带动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

加强养殖污染管控。推进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执法,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粪污就地就近全量还田模式。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在散养密集区支持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全面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在97%以上。

3.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治理。统筹实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推进水源地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乡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六类村庄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做好污水治理和改厕的统筹衔接。开展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更新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强化动态监管,选择合理的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和模式,因河(塘、沟、渠)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开展试点示范,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与农村生活污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治理等工作。落实污染治理属地责任,推动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向小微水体、闭流区泡泽等延伸,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长效管护。到2025年,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60%。

积极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收集处置体系,完善日常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运行。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依托城镇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其他村庄就近分散处理。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治理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加大卫生乡镇、美丽庭院创建工作力度。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对农村沿河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河塘沟渠清淤疏浚。建设一批美丽乡村示范村,全面推进乡村绿化,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

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严格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标准规范,鼓励一体化、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有条件地区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4.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管。

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和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在初步实现农田退水集中排放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水田、旱田灌溉用水及水田退水和分散畜禽养殖面源监测。鼓励大型灌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规模化农田灌溉退水口纳入环境监管。

专栏3-6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相关设施,推进主干道沿线村屯污水治理,达到城市洒扫杂用水排放标准,满足农田灌溉。在郊区沿江乡、敖其镇、大来镇等乡镇及佳宾路沿线实施村屯污水治理工程。

农村垃圾治理行动。建设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封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增强农村垃圾处理能力。在富锦市、同江市、桦南县、汤原县、郊区、前进区、东风区、建三江农科区等地相关村屯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农村改厕提升行动。坚持扩总量、增投入、提标准、推模式、强监管,全面提升农村常住人口卫生厕所普及率。

农村饮水。推进富锦市、同江市、桦南县、郊区等县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实施东风区松江乡供水管网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到2023年,完成富锦锦西灌区、青龙山灌区、抚远乌苏镇灌区及相关田间配套等工程建设。到2025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以上。

(七)注重修复和管护,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1.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构建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贯彻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造林绿化用地,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防灭火和生态修复气象服务、退化草原和湿地修复、旗舰物种生境保护恢复,促进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建设我国北方绿色生态安全屏障,筑牢“一屏多廊、三区多点”生态网架。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强化大小兴安岭余脉、四丰山等山林保育与修复,加强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达勒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推进天然林保护、草地生态系统修复和三江平原生态保育工程建设。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加强湿地保护,围绕三江湿地平原和松花江沿岸,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建设,推进退化湿地的修复与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采空区加强煤矸石堆处理,对废弃采石场加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植被的恢复,开展工矿废弃地和搬迁遗留场地综合治理,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强坡耕地治理改造,加快侵蚀沟治理,营造沟坡防护林。

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分区,对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实行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分类管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

加强城市生态功能修复。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区域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加强对城市山体河湖等自然风貌的保护,实施城市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强化就地保护,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连通鲟鳇鱼等重要物种迁徙、洄游扩散生态廊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积极争取野生动物救护点建设,恢复提升重要保护物种、指示性物种的野外种群数量。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监管。加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强度,加强野生花卉种质和药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加强种质资源共享,强化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安全管理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监管。

3.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监管。

加强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推进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和动态监测,构建智慧管护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及自然教育体验网络。依法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实践,努力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模式,巩固发挥已获批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基地的重要引领作用。

4.开展生态状况调查与成效评估。

谋划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保护监测网络。“十四五”期间,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四个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自然生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县域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开展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加强监测评估成果综合应用。

专栏3-7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林及天然次生林区继续实行全面封禁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在自然山体、主要流域、湖泊、湿地、水源保护区,打造一批植物园、生态村镇等生态保护示范点,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体系。

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对采空区加强煤矸石堆处理,对废弃采石场加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植被的恢复,开展工矿废弃地和搬迁遗留场地综合治理,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裸露滩地植被恢复工程。在堤防迎水面50米的范围选择适水性较强的柳树与灌木植物进行混合种植;在其他滩涂地带种植沙地能够种植且适水性较强的草本植物,恢复植被。

林业基础体系建设工程。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有苗圃建设森林防火科学预防无人机、远程监控设备、现代化扑救基础设施,在国有林场修建防火通道。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工程。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1200公顷。

园林景观。加快柳树岛风景区、四丰山风景区、猴石山风景区等“三区”生态环境恢复、绿化景观建设,新建英格吐河带状公园、音达木河、松花江南岸、杏林河、铃铛麦河绿道绿廊等“五带”;新建沿江公园四期、红旗公园、奥林匹克公园、凤鸣湖公园、五一村公园、公路客运西站公园等“六园”;维修改造既有公园,推进街路新植补植美化,提升重要节点绿化景观。

(八)严密防控风险,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加强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要求,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开展调查监测,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到2025年,全部淘汰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碱生产工艺。

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持续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控。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许可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和全覆盖监管相结合,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及时规范送贮全市废旧放射源,确保安全送贮率达100%。

强化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加快完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配套程序的执行程序修订。定期开展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核与辐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监测仪器配备,做好应急平台及设备运维管理,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能力水平。

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加强辐射监测队伍建设,增强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全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在核设施等环境敏感区域增加监测力量,配备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辐射大气环境自动站“日监控、月巡检”制度,提升自动站运行水平。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与维护,不断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3.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企业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及环境风险敏感企业名录。开展重点流域、化工园区、涉危涉重企业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控。

夯实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健全政府、部门、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务、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推进跨行政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推进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建设,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到2023年年底前,市区基本建成能力适应、符合实际、满足需求、经济高效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县(市)、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专栏3-8风险管控重点工程

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1.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2.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核与辐射安全监测能力提升工程。1.配合省级部门建设我市低温核供热堆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严密监测核供热堆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提升供热堆周边辐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保障周边区域的辐射环境安全。2.扩充辐射环境监测设备,提升市本级辐射监测能力,形成辐射应急监测体系。

(九)坚持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健全市县两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实施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细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强对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成效考核。

落实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发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机制,全面落实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督查,严格整改。按照预警、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线索移交等跟踪督办措施,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构建与国家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辅相成的标准体系。在国家标准框架下,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标准。引导企业强化绿色认证意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建立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专业支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协调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从业禁止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衔接。

3.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推动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和登记延续动态更新。

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深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培养生态环境与健康专业队伍,提升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机制。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在绿色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强化环保信用的约束力。落实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4.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

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等方面,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佳政办发〔2022〕1号)。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索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培育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探索引入“环保管家”进行环境污染专业化统筹治理,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

5.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严格禁止环境监管“一刀切”,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建立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补齐环境监测能力短板,优化监测站网布局,推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积极争取大气污染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系统项目资金支持。

6.加快生态环境数字化建设步伐。

强化数据挖掘,加强基于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提升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污染源溯源能力。全面推动数字化技术与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深度融合,综合运用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等大数据分析,构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监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全要素智慧感知能力。

7.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通识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创建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创作、影视、词曲创作等的支持力度。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各类文化活动。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全面推进绿色生活设施建设。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采购方式及绿色产品比例达到80%。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

8.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持续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绿色发展交流合作。继续加强中俄两国在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跨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深入开展与俄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远东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专栏3-9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重点工程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执法设备全覆盖。开展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全员岗位培训。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工程。

四、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凝聚全社会力量,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编制的相关规划要与本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确保资金支持力度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资金分配向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行业、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重点地区倾斜,提升资金分配精准度和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或实施EOD模式等途径,积极引导金融资金投入,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土地、规划、税收、价格、生态补偿、保险等政策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三)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度、进展成效、实践经验宣传与交流。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典型示范宣传,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挖掘一批先进人物和集体的优秀事迹,做好典型报道。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健全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

(四)定期调度报告,促进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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