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当事人的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代履行、强制拆除和加处罚款。
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实施,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合法性、适当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包括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和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当事人的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代履行、强制拆除和加处罚款。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检查,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或者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各种证据。
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或者弄虚作假。
第六条当事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六)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七)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九)存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予以查封、扣押;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原料及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八条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或者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四)其他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
第九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全面分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有关证据是否可能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只限于造成污染物排放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等。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违法排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确需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解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环境污染妨碍、消除环境污染影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九)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十)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十一)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十二)违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或者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十五)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十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十八)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
(十九)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
(二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强制代履行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代履行,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代履行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认定当事人是否确有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当事人确有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当事人履行排除环境污染妨碍、消除环境污染影响或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认定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实施代履行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作出履行义务决定、催告履行决定、作出代履行决定、代履行前催告、送达、执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在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经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
(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经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拆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三)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四)已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
(五)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期限届满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决定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二)维持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届满。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经催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行政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起算申请期限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起算;
(二)驳回当事人起诉的第一审行政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第十一日起算;
(三)自行政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算;
(四)自维持行政决定的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罚款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决定。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当事人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等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过程中涉及的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结果,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因违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2日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
11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实施的工作规定》征求意见,全文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实施的工作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实施,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合法性、适当性,维护公共利益
近日,酒钢宏兴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是宏兴股份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建设工期10个月,由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EPC总承建设,计划于2025年6月建设完成。项目建成后,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征集范围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批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了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其中燃煤发电锅炉,以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油为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及厂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市政设施、畜禽养殖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政策原文:《广州市推进新型储能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4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发布《广州市推进新型储能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指出,主要依托三大新型储能产业园区,发挥新型储能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吸聚新型储能行业龙头企业,促进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和产学研金用深度融合发展,提升产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日,广州珠江天然气电厂黑启动(含FCB功能)及调频储能项目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招标单位为广州储能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广东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厂内,黑启动调频储能项目技术方案设计为24MW/48MWh电化学储能+2MWx5min超级电容混合储能系统。第一候选人为广州智光储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0月30日,广州发展发布2024年三季报,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59.71亿元,同比增长9.6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7亿元,同比增长3.88%。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1.23亿元,同比增长18.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亿元,同比增长6.98%。
2024年前三季度,广州全社会用电量达985.1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03%,其中城乡居民用电量为223.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8%,生活性用电需求增幅明显。为进一步保障民生用电需求,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会同市、区供电部门深入研究、积极对接,全力做好规划资源用地保障,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第三期厨余垃圾终端处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198.5元/吨中标,公示如下:合同包1(第三期增城区厨余垃圾终端处理服务):供应商名称: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沙滘工业路3号2栋中标(
2024年10月28日上午,以“踔厉奋进谋发展绿色低碳谱新篇”为主题的广州增城旺隆气电替代工程主厂房第一罐混凝土浇筑仪式在新塘项目现场举行。广州市发改委、增城区、新塘镇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广州发展集团、电力集团、燃气集团以及业主代表、参建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约80人参加活动。广州市发改委、增城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
为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绿色低碳领域走深走实、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签订《碳普惠框架合作协议》。签订仪式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兄弟城市主管部门、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围绕碳普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文件提出,支持工业企业及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新型储能设施,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事后奖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深能环保克拉玛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该项目,投标报价为205万。克拉玛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规划容量为400吨/日,配置1×400t/d机械炉排炉焚烧线,1×8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对应配套系统,(包括烟气净化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