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 监督事项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红线调整监督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保护重要性等方面影响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红线调整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确保监督与管理范围一致。
第四章 有限人为活动和重大项目监管
第八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有关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审查需求后,依据职责开展审查。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对于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配合各级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收到审查需求后,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查意见。对于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的,配合提出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对于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五章 生态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按要求以县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以遥感监测技术为主,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基础调查和生态功能评价,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情况和监督管理需求开展补充调查和评价。
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规范,开展保护成效年度评估和五年评估。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六章 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
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形成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推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更新生态破坏问题清单,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生态环境厅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省直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问题清单、整改方案等对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需求进行复查,并更新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第十七条程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送省政府、生态环境部。
第十八条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区域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等破坏行为的监督执法。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监督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0日上午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对于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29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发布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通知提到,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通知》中明确的10类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0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通知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
10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通知指出,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范围和规模,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原文如下: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安徽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就《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详情如下: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为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将在北京市等43个试点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管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永切实维护生态安金,踱迸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文件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安徽省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文件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的公示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精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安全。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5月19日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监督办法》共9章24条,包括总则、监督事项、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结果应用、附则。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生态保护红线生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23日,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8日正式生效,目前全省已有7028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近日,山东新能源公司组织开展便携式光伏组件EL检测设备使用专题培训,标志着该公司光伏人才培训基地正式投入使用。山东新能源公司光伏人才培训基地设立在高唐龙泓光伏电站,设有理论培训室、实训室、资料室、办公室及工器具室,配有逆变器、汇流箱、开关柜、EL检测仪、组件功率特性测试仪、EL测试设备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6日,山东发改委发布山东省未来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其中4个城市认定了储能产业。分别是淄博市氢能及储能产业集群、枣庄市储能产业集群、泰安市盐穴储能储气产业集群、临沂市光储氢一体化产业集群。详情如下:山东省未来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公示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未来产
12月3日,湖北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承军与山东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一行在江陵县荆州煤港座谈,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展开交流。江陵县委书记全运宝,湖北能源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姜德政,山东能源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刘强参加座谈。朱承军对李伟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山东能源长期以来给
12月4日获悉,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山东思极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联合研发的电力北斗智慧工地管控系统在山东应用。该系统服务聊城220千伏长顺变电站工程建设,打造山东首个“电力北斗”智慧工地,实现基建施工现场“空天地”一体化全方位管控。据介绍,电力北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5日,山东沾化滨海镇100MW/200MWh共享储能项目EPC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项目规划建设300MW/600MWh,本期(一期)建设100MW/200MWh。范本次招标沾化滨海镇100MW/200MWh共享储能项目EPC工程。公告如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5日,山东宝狮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落地宝狮新能源智慧储能项目,项目分2期建设共投资11亿元。其中一期拟投资2亿元新上智能生产线6条,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高可靠储能电池pack1.5GWh的生产规模。二期拟占地150亩,投资9亿元新建厂房10万平方和1万平方研发中心
山东新能源公司牟平二期风电项目,截止2023年12月4日12时累计发电10125.12万千万时,提前27天完成全年发电任务。今年以来,牟平风电场始终坚持“度电必争”理念,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工作部署。全体员工以“拼”字当头,“干”字为先,咬定年度生产发电目标不动摇,扎实推动安全生产,全力以赴保安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均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五莲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2月4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沂市光伏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聚焦临沂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按照构建“项目—园区—集群”集聚发展路径,坚持招引头部和本土培育并重,坚持“技术驱动”和“场景带动”双侧发力,坚持创新引领、协同融合,重点推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2月1日,山东莱西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本项目总投资额6363.39万元,工程造价5332.18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前期碳源投加系统(规模4万立方米/天)、尾水深度处理厂除氟剂及活性炭投加系统(规模10万立方米/天)、气浮车间(规模2万立方米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D标准和E标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