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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于4月11日发布,目标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统筹推进我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湖北、健康湖北。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1.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长江海事局、武汉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长江海事局、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和强化工作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推动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
3.落实国家调查、监测和评估任务。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结合我省实际,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和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值调查监测。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结合我省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工作方案,结合国家和我省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并动态发布全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非法加工使用。(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纺织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禁止在汉江流域、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推行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着力构建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含(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逐步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聚焦有关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或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制定激励政策,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在各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等。(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省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对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调度、检查、通报等制度,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抓好工作落实。本工作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要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至2025年,组织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江海事局、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的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际履约资金。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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