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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天津市发改委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通过推进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模式创新,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等措施,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
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工业能效、水效较2020年大幅提升,新增节水灌溉面积9万亩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6万吨、0.04万吨、2.08万吨、0.99万吨。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重点领域清洁生产
(一)推进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加快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负责推动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推动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优化调整农业生产投入品结构。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节水灌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措施。(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建筑业清洁生产。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推广使用再生骨料及再生建材,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业清洁生产管理范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服务业清洁生产。推动餐饮、娱乐、住宿、仓储、批发、零售等服务性企业坚持清洁生产理念,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改善服务规程,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推进宾馆、酒店等场所一次性塑料用品禁限工作。从严控制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动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全面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工艺。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持续优化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高效运输组织模式,提升交通运输运行效率。推进智慧交通发展,推广低碳出行方式。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力度,加快内河船舶绿色升级,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域为重点,推动使用液化天然气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模式创新
(六)加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鼓励企业围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利用、污水资源化、农业节水灌溉控制、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等方向加强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应用,推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产业化。鼓励创新清洁生产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清洁生产推行模式创新。创新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审核试点。研究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清洁生产审核
(八)确定审核范围。由各区发展改革委依法提出因“高耗能”“5000吨”“20万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提出因“双超”“双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过程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主体责任。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及时申请验收。对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区相关部门核实(“双超”“双有”类别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其他类别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组织协调,发挥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部门协调作用,推动本工作方案落实。市有关部门对照《“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结合职责分工(见附件)和我市实际,抓好落实。各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力度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结合实际确定本区清洁生产重点任务,扎实推动落实。(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法规政策。按照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改《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持续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政策措施,依法依规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政策激励。市区财政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支持清洁生产工作。依法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绿色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扩大清洁生产投资。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依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清洁生产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清洁生产专家库,强化清洁生产智力支撑。加强清洁生产培训,宣传清洁生产典型经验和案例,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台账,依法查处清洁生产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清洁生产法治环境。践行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建立以案释法、执法普法长效机制,提升全社会各领域清洁生产法治意识。建立清洁生产与节能监察和环境违法结果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节能环保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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