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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能源宝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项目环评获批!

2023-05-18 16:39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般工业固废光大环保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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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5月18日,宝应县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光大环保能源(宝应)有限公司宝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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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批〔2023〕01-30号

项目代码:2208-321023-89-05-297042

光大环保能源(宝应)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宝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江苏美景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宝应县望直港镇光大路1号(宝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建设宝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项目,该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技改,不新增占地,现有厂区占地71466m2,技改后不改变现有600吨/日的总设计处理能力,其中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不超过当日入炉焚烧总量的30%且最大不超过180吨/日,本次利用现有卸料平台的东北角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区(面积约60m2)。根据你单位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渗滤液、卸料平台、垃圾通道及垃圾车冲洗水、化验室排水、初期雨水等) 依托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浓缩液回用于石灰浆制备,上清液部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回用水水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其余同生活污水、化水站浓排水、冷却塔排水一并接管至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排水部分回用于厂区通道、垃圾车、卸料区冲洗,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一体化自动反冲洗净水器排水作为清下水排入雨水管网。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焚烧炉外排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氟化氢参照执行欧盟标准(EU2010/75/EC)。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6、本项目维持以厂界为边界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依托现有1200m3事故池。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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