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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月17日印发《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详情如下:
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4号)要求,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按要求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持续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管理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市牵头抓总,县区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海关)
(二)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和省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布局特点,开展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皮革、农药、医药、畜牧水产等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据新污染物调查和评估要求,落实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基于我市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分布,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在长江干流(池州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粮大县等重点地区,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皮革、农药、医药、畜牧水产等重点行业,化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合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再生水农用区地下水新污染物开展调查试点。探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和畜禽养殖粪污抗生素检测。到2025年,配合建立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结合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风险评估,识别区域管控重点,参与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2023年,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积极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及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池州海关)
(三)强化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全面摸排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情况,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依法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池州海关)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对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依法加强进出口管控;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依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池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淘汰类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产品含量控制要求,强化执法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的宣传,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识或提示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过程控制
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到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督促指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国家抗菌药物管理要求,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和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和休药期制度。到2025年,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7个品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配合做好农药使用调查监测统计和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健全环境风险监测机制。落实农药购买实名制,严格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建立水稻、蔬菜、茶叶、果树等病虫绿色防控和农药减量示范点,因地制宜推广性诱、灯诱、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和粮食作物统防统治水平。到2025年,全市农药使用量比“十三五”期间下降5%。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支持农药企业创制新农药新配方新剂型,削减化学农药用量,支持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重点扶持生物农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目录》要求,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环节实施豁免管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
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深入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有序推进餐饮外卖行业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行业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行业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积极推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积极研发推广性能好、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因地制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从源头减少微塑料产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农膜回收行动,支持“三有”标准回收示范点建设,不断提高回收水平。建立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塑料和微塑料的调查研究,加强微塑料对环境生态系统影响的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末端治理
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每年更新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好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排放情况报备等工作,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实施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与治理试点,探索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在东至经开区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以及治理试点工程,2023年6月20日前,东至县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明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重点排放源和重点治理措施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支持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相关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环保机构积极参与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新技术研究和核心科技攻关,提升创新能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市科技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积极运用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2025年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地及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保问题日常整改调度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池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统筹,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调查、筛查、风险评估、监测、执法和试点等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池州银保监分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关任务,发挥履约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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