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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1-04 11:04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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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将强化制度衔接联动,深化环评制度改革,守牢生态环保底线,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环发〔2023〕2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着力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加强联动、提升效能”“完善流程、保障发展”“绿色引领、守牢底线”“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到2025年,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等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制度衔接更加顺畅,服务效能不断增强。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二、强化制度衔接联动

(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强化共享共用。各市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的指导作用,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面向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

(二)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与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关于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优化细化规划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研究制定我省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及产业园区跟踪监测计划编制指南。

(三)积极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23〕49号),持续深化济南、青岛、潍坊、济宁、德州5市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材料、完善“一证式”监管机制。在对工艺流程较为简单、建设工期较短、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先期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各市实际,视情选取其他情形的项目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实施过程中,在小样本、小区域内推演完善,在工作流程相对成熟可行的情况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四)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要求,筛选部分规划环评制度落实到位、基础设施完善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园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各市可选取符合条件的园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确定试点名单。省生态环境厅将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管理和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延长试点时间或扩大试点范围;对成效不理想的,及时督促整改或调出试点名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五)实施一批登记表豁免管理。试点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列入豁免管理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试点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六)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园区,可对范围内所有符合准入条件、同类型的报告表类项目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建设单位可共同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一个批复意见。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运行,承担各自项目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评“打捆”审批实施规范参照《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执行。

(七)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已完成环评的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等专项规划包含的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共享园区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可直接引用园区环境监测成果。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八)优化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对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的项目和省重大项目,项目拟落地市在确认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后,仍存在污染物指标缺口的,可采取申请全省统筹调配和与其他市协商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其中,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下同)的市,本地至少先满足1倍量相关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市,本地至少先满足0.6倍量相关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后依然达不到上述削减替代比例的,实行“一事一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深度污染治理形成的减排量。

(九)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等试点。积极争取参与国家试点,深入推进将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试点工作;探索在煤炭开采、油气开采、垃圾填埋和污水处理等行业项目环评中开展甲烷管控研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同时,选取典型行业重点项目,衔接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开展新污染物评价方法试点,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四、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十)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强化底线约束,持续加强“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管理,新改扩建项目须认真分析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等符合性。对承接产业转移、“公园”类、生态敏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环评〔2023〕52号要求依法依规审批。

(十一)强化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港口码头项目,煤炭、金属矿等采选类项目,涉尾矿库、危险废物等项目,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政策要求,严把环评准入关,最大程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鼓励探索研究生物多样性评价方法和保护措施,不断强化保护成效。

(十二)持续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加大环评、排污许可、“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市际和县际交界地带的产业园区和钢铁、焦化、火电等项目,督促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和执法监管。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十三)强化环评指导帮扶。鼓励各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加强环评管理业务培训,定期与基层环评审批部门座谈交流,研究解决环评难题。持续开展环评单位检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始终保持环评监管的高压态势。各市要加强对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监督管理,原则上应要求配备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切实提升技术能力建设水平。持续推进环评审批全量全程网办,实现所有审批部门和所有非涉密项目全覆盖,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过程信息留痕和信息公开。

(十四)提高环评服务能力。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鼓励省级技术评估单位为各市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展技术评估服务,鼓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市级、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报告书项目和较复杂的报告表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并将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水平。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加快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等对接,强化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宣传推广,认真总结经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对照环环评〔2023〕52号和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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