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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完成国家和省政府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新污染物防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漳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国家公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为重点,建立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体系,落实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富美新漳州。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和省政府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新污染物防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
1.开展环境信息调查。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调查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情况,聚焦九龙江流域、古雷石化园区等重点地区和皮革、农药、医药、涂料、养殖业等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3.开展风险筛查评估。结合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优先选取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分阶段、分批次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4.落实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监测、监管、执法“三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严格实施禁限措施。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省政府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强化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加快淘汰、限制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定期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督促指导重要消费品生产企业在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新污染物全过程减排
6.推进绿色制造升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全面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从源头上减少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产生和排放。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以化工、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企业,逐步推广绿色示范技术。(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药物使用监管。落实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在全市范围内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在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工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的管控,严肃查处用药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融合示范,以试验示范为引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农药。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继续完善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供销社、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8.强化协同治理。做好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选取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试点示范。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开展治理试点。以漳浦县的皮革和畜禽、古雷开发区的化工为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污染物监管能力建设
10.推动数字智慧管理。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生态云平台,加强新污染物筛选、评估与管控功能;积极运用省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结果数据库,推进新污染物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管控、执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逐步推进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排放、进出口等部门数据共建共享,贯通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大数据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科研和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提升监督、执法装备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的合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和新污染物研究测试实验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培育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通过产学研用结合开展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内容,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以及海关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治理试点工程清单,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统筹地方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围绕地方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做好金融政策衔接以及信息沟通,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丰富金融工具和产品,增强金融对新污染物治理和产业发展的引导、约束和杠杆功能。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平台、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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