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5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环规〔2023〕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相适应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新增总量”),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持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分类施策,强化责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新增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为目标,优化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比例。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措施。
(二)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兼顾。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提供削减替代来源。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总量指标。与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新增总量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三)总量指标与污染减排联动。严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新增总量,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结合本市污染减排要求,对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分类提出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要求。以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为抓手,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关停并转、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挖掘减排潜力,为发展提供环境容量。
(四)总量核算与削减替代分列。对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在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中全口径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对纳入新增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环评文件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明确削减替代措施及相应的减排量。削减替代措施应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五)环评准入与排污许可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对新增总量、减排量及削减替代来源进行审核,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之一。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获得或出让减排量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审核相应削减替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二、实施范围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且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并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中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的范围如下:
1.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颗粒物。
2.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和总磷(TP)。
3.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砷。
(二)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
对建设项目废气、废水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分类实施削减替代,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1. 废气污染物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SO2、NOx、颗粒物和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涉及附件1所列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NOx和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2. 废水污染物
除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外,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不含雨水、直流式冷却水、纳入上海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COD和NH3-N实施总量削减替代,新增的TN和TP暂不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3.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铅、汞、镉、铬和砷实施总量削减替代。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三、实施要求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核算要求
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有关技术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作为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新增总量的管理依据,相关核算方法另行发布。
(二)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要求
对实施新增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削减替代。“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另行编制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格式文本见附件2)。
1. 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SO2、NOx、颗粒物和VOCs实施倍量削减替代,涉及附件1所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NOx和VOCs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对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若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NOx;若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SO2、NOx、颗粒物和VOCs;若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NOx和VOCs。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新增的VOCs实施倍量削减替代,新增的NOx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恶化。
环境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以本市或项目所在区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为准。
2. 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增的COD实施等量削减替代,新增的NH3-N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水环境质量不恶化。
3. 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增的铅、汞、镉、铬和砷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4. 由政府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的建设项目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由政府(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统筹削减替代来源,建设单位无需在报批环评文件时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生态环境部门应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
(1)废气、废水污染物:SO2、颗粒物、NOx、VOCs和COD单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小于0.1吨/年(含0.1吨/年)以及NH3-N的新增量小于0.01吨/年(含0.01吨/年)的建设项目。
(2)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还应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
(3)本市现有燃油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化提升改造(“油改气”或“油改电”)涉及的新增总量。
(三)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1. 区域和行业管理要求
(1)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区进行削减替代,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四至范围内的企业,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应分别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削减替代。迁建项目(涉及跨区)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可通过原所在区指标转移获得。其中,缺额量应在迁入区进行削减替代,富余量应留在迁出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应分别在企业或行业内部进行削减替代。
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国家和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对新增总量较大且确实难以在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进行削减替代的,在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削减替代来源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2)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优先来自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2. 削减替代来源的获取途径
纳入新增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减排措施并取得相应的新增总量指标。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格式文本见附件3)。削减替代来源的主要获取途径如下:
(1)重点工程减排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新增能耗大于等于5万吨标准煤的“两高”项目,若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涉及到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相应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在国家减排调度系统中予以扣减。
(2)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中水回用等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3)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的新增总量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以上述3项削减替代来源为基础的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作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的核算基础。
3. 削减替代措施的时效要求
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来自同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内,环评评价基准年之后已完成的或规划完成的污染削减措施所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规划完成的污染削减措施涉及跨下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需向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编制要求
(一)关于总量控制章节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应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水平”设计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编制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简述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2. 明确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并全口径核算相应的排放总量。
3. 明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的新增总量以及削减替代比例,并核算所需的削减替代量。
4. 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明确“以新带老”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预期减排量。
5. 实施新增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削减替代来源。为本建设项目提供削减替代来源的,应明确削减措施、减排量、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
6. 填写《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统计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核算建设项目预测新增量、“以新带老”减排量、新增总量、削减替代量、削减比例、削减替代来源以及完成时间。
(二)关于落实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措施
为确保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项目配套的“以新带老”措施以及总量削减替代措施应与该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在该建设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未予以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投入生产或使用(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计量单位为“吨/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计量单位为“千克/年”。
(二)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及本市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实施废气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范围
2. 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格式文本)
3. 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格式文本)
4. 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统计表(格式文本)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广东省2024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舞钢市人民政府发布《舞钢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划》,规划要求,到2025年,生态环境更趋优质,环保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天蓝、地绿、河湖清成为常态。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七部门联合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就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4月2日发布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优化集成电路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等措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为规范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到定州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其烟气在线系统现场通90.2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数据稳定后显示结果为77.9mg/m3,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秒,示值误差为-12.3%,不满足规范要求;现场通135.7mg/m3的一氧化氮标准气
3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襄阳市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六大任务和80项重点工作清单,全力干出新轮次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高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2024年生态环境工
近日,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大讲堂”暨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程研究中心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南京召开。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师范大学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余刚先生做“新污染物及其治理”讲座,来自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的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
3月5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本届政府依法履职的第一年。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的体系建设和具体标准制定、实施、评估及废止(修订)。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省生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1号,现予以发布。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2日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要求,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将《2022年雅安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进行公告。2022年雅安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现将相关雅安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通知,其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具体的污染因子按照沪环规〔2023〕4号文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范围包含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
现将广东省2021年度主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
202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保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高压态势,坚持铁面执法、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巴中生态底线,筑牢生态屏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省统一要求,现将巴中市2022
网民咨询:《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4.1.3规定,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37822的规定。请问排放浓度的折算是只针对非甲烷总烃,还是指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的所有污染物?办理回复:根据《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日前,包钢集团煤焦化工分公司三生化废气收集处理项目EPC总承包公开中标候选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预中标该项目。详情如下:项目概况:2021年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启动了“二三生化改造及臭气治理项目”,将三生化的预处理设施包括隔油池、浮油池、油渣池、事故池、调节池、配
包钢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发布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焦化工分公司三生化废气收集处理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该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臭气处理规模为33000m3/h,限价2410万元。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煤焦化工分公司三生化废气收集处理项目EPC总承包,招标人为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十三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非法收集固体废物等方面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为不断夯实高质量项目支撑,持续谋划储备一批事关四川经济社会战略全局、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近日,我省正式印发《2024年四川省加快前期工作重点项目名单》,择优筛选纳入330个拟在未来2至3年开工的重大项目,估算总投资2.15万亿元。从行业领域看,基础设施项目130个、估算总投资13127.8亿元,主要涉
近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提到到2025年,全省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85%;到2035年,全省建制镇建成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南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健全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加快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快黑臭水体治理示范段建设,统筹推进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逐步提高各县(市)及镇级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城镇污
4月1日,怀集项目中洲镇、汶朗镇子项目已取得政府商运批复,标志着公司怀集县整县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全面进入商业运营。怀集项目是公司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号召,落地实施的第一个运营管控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座县级污水厂、14座镇级污水厂和14座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每日污水处理能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终止,终止原因为解密人数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文件显示,项目预算金额3270.4万元,涉及处置规模日均200吨。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GZCBXT-2024-001采购项目名称: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拟调整2023年度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至莲花县坊楼镇生
近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开《赣州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11·2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2023年11月21日15时41分许,赣州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接触消毒池防水防腐施工过程中,1人中毒窒息,现场作业人员盲目入池施救,也导致中
3月13日,资阳市雁江区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0日。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含配
3月7日,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270.4万元,涉及处置规模日均200吨。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采购项目(一期)的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贵阳市生活
据湖北联投东湖高新集团官微显示,房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项目前期各项报批手续均已完成,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子项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预计本年底完工,项目预计2025年中旬全面建成。项目总投资约14.52亿元,建设工期2年,是目前房县单个投资规模最大的城建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五个子项目
3月1日,山西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古交片区)污水处理改造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牵头人: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工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污水处理加权单价下浮率1.00%,运营期27年第二中标候选人:抚州市赣东建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